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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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循环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
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财政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金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抓紧制定并实施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逐步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产业政策。

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凡是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支持在西部地区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

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方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等领域。

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

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多元资金投入。

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土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

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

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一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价格政策。

对新建铁路和部分支线铁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核定新线和支线特殊运价。

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

促进
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完善中水优惠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回用,中央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资上给予支持。

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合理水平。

积极推行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

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

--生态补偿政策。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推进资源环境成本内部化。

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按照核减超载牲畜数量、核定草地禁牧休牧面积的办法,开展草原生态补偿。

抓紧研究开展对湿地的生态补偿。

充分考虑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中央财政加大对上游地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加大筹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

继续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权交易制度,在甘肃、宁夏、贵州开展水权交易试点。

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资源型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环境综合治理和解决因资源开发带来的社会问题。

加快制定并发布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

--人才政策。

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基层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完善留住人才、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的优惠政策,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帮扶政策。

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建立经济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结合的全面对口支援机制,完善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

做好青海等民族地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

继续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

建立健全军地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在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

广泛动员社会各赛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

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

二、循环经济政策
--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
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

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

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

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

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

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

积极研究以
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

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
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再制造产业政策
--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

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近期中期发展目标和重点,提出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

--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相关法规。

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

根据再制造产品原料自身的安全环保风险及国内实际需要,建立鼓励、限制、禁止进口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并规范再制造企
业管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制定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研究对列入目录的再制造产品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再制造提供信贷、担保等投融资服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要将再制造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项目作为支持重点,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

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建立再制造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管,防止可再制造的旧件流失,加强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和监管。

--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在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有关专业课程中设立再制造课程,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在岗人员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技术人才,为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承接产业转移政策
--财税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

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
纳税办法。

--金融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

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

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

--产业与投资政策。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

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别。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鼓励省级技术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

支持中西部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土地政策。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
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

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商贸政策。

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

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加大对“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省份的区域通关改革。

--科教文化政策。

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

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

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

支持中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五、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

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
范产业化项目,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

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

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

要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

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明确信贷支持重点。

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
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

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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