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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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图
第二节合伙人大会
盈科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决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规划;
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发展计划;
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重大制度;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
6、决定分所的成立、名称的改变;
7、决定律师事务所增资、减资事宜;
8、决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
9、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
10、其他合伙人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内容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8、9、10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表决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三节主任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主任由合伙人大会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依据合伙人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经合伙人大会确认主任不适合履行职责
的,合伙人大会有权罢免主任。
第九节市场拓展部
市场拓展部是律师事务市场研究,市场拓展的专业部门。负责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所进行的下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培训、会议、论坛;出资加入各种协会;杂志制作及投寄;律师法律丛书、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户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建设等。
第十一节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设备管理、软硬件维护、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用章手续、律师调动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
二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提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一(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
件和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进行作虚假承诺。
5、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办理。
6、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误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7、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8、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执业风险提示之二(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资料。
2、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
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4、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务项目、阶段和时间协商约定收取,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5、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6、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8、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9、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0、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三(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3、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4、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5、律师不得越越代理权限。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
6、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
7、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8、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岐义。
执业风险提示之四(综合业务)
1、律师应当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注意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3、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
4、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5、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提示之五(综合业务)
1、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