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杠杆作用,提高我市旅游景区经营活力,促进旅游投资与消费增长,推动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科学调控机制
根据我市旅游景区发展实际和市场供求情况,对门票价格实行科学管理、合理调控,提高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力和综合发展水平。
(一)实行旅游景区门票综合定价制度。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在严格实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综合定价。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二)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合理调整周期。
旅游景区可根据运营成本、无形资产以及市场供需等情况,申请调整门票价格,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应少于1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
(三)落实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季节、客源情况,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
二、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分级管理权限
实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差异化管理,规范门票价格定价管理,完善临时性活动价格定价机制,优化旅游景区经营环境。
(四)实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差别化定价方式。
对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旅游景区或景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资本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其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五)明确旅游景区门票定价分级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辽中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和沈阳旅游集团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浑南区、沈北新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属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六)实行临时性活动价格报告制度。
旅游景区组织的季节性、临时性的商业展演活动,由旅游景区结合市场评估情况自行确定门票价格,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公示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三、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惠民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要促进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等涉旅企业的合作,建立更加灵活的惠企惠民机制。
(七)鼓励实行联票制。
鼓励旅游景区在尊重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将相邻的旅游景区门票或其他特殊旅游资源门票合并成联票,进行优惠销售。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八)完善旅游景区与旅行社合作机制。
鼓励旅游景区在实行淡旺季价格的基础上,对引进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再给予门票价格20%的优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九)扩大旅游景区惠民范围。
国有旅游景区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残疾人、现役军人、公安干警、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免票或优惠政策。
鼓励旅游景区对沈阳市、沈阳经济区城市、北京市等对口合作城市、重点客源省市的游客实行特殊门票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十)鼓励旅游景区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
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每年合理确定2-4天免费开放日。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十一)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降低门票价格或向社会免费开放。
通过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扩大旅游消费,实现多元化收益,摆脱门票经济依赖。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景区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行为的有效监管
激发旅游景区经营活力,同步规范旅游景区的价格行为,严格价格监管,加强旅游景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景区健康发展。
(十二)实行门票价格分类清单目录制度。
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沈阳市旅游景区政府定价门票价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三)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旅游景区门票等相关服务价格、惠民政策、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应在旅游景区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门户网站的旅游景区应将门票价格予以公示。
通过线上平台出售门票的旅游景区,应标明准确价格、付款方式、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内容、配送方式、优惠方式等事项。
(责任单位:各景区主管部门,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四)加强价格监管。
将旅游景区价格执行情况、恶意竞争行为、价格投诉处理、价格诚信情况等列入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相应下调该景区门票价格;对门票价格调整幅度过大、调整频率过快的旅游景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进行价格干预;对价格投诉率高、社会反响大的旅游景区,旅游和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五)建立旅游景区价格应急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旅游景区价格投诉受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旅游景区(沈阳故宫和张氏帅府)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