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X市X公证处改革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市X公证处改革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16〕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 市X公证处(以下简称X公证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证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公证事业发展,为X加快成为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重要的绿色增长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促进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坚持公证处法人地位不变、公证的国家证明效力不变。
2.需求导向,服务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突出公证服务的职能特性,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以对公证事业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负责的态度,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机构改革。将X公证处由行政机构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坚持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并适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机构名称可沿用现行的“X市X公证处”,住所地仍为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
(二)人员编制。暂按现有人员编制数确定事业编制控制数。改革前X公证处原有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全部收归市司法局,用于充实市司法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岗位。
(三)改革后的体制。改革后的X公证处由市司法局管理、指导和监督。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鼓励多劳多得。人员的招聘和管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四)人员分流与安置。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原X公证处在编在岗人员,根据个人的身份,在改革后的X公证处或者市司法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安置: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手续,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不愿意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转入市司法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
2.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由改革后的X公证处聘用为工作人员。
此次改革前X公证处已退休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
(五)业务管理。改革后的X公证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原X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案件的投诉、复查、诉讼等事项,由改革后的X公证处依法负责处理。
(六)资产与财务管理。原X公证处的资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后,无偿划拨给改革后的X公证处使用和管理,原债权债务全部由改革后的X公证处承担。改革后的X公证处依法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收费按《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及《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42号)执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国家规定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社会保障机制、法人财产制度和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机制。
(七)档案移交。改革前原X公证处的公证档案由X公证处负责全部移交市档案馆,全部档案必须整理规范、齐全完整,目录完备对应,并按照《湖北省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程》标准完成数字化处理,数字档案与原始档案完全一致。尚未使用的公证水印纸移交给改革后的X公证处。
(八)社会保障。在本次公证处改革前,原X公证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落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前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相应待遇,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落实。改革后的X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