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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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发[1980]66号等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10.06
【实施日期】1980.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
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民发(1980)66号(80号)劳总薪字
186号一九八0年十月六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厅):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
这些事业单位的收养对象大都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等类人员。
其中年老、卧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护理任务较重。
经研究,确定对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行岗位津贴,其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