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标准通知
机关事业补贴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一、实施范围和计算办法此次规范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的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1、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20%。
2、住房租金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租金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1.5%。
3、住房公积金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12%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和发放节日补贴一、规范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实施范围和计算办法此次规范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的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
1、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每月退休费总额(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特级教师津贴、劳模荣誉津贴及个人帐户部分)计算办法:每月退休费总额(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特级教师津贴、劳模荣誉津贴及个人帐户部分)×2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表
3
4
考勤费 20元/月。 职务补贴 副教 工人 工人 工人 工人 教授 讲师 助教 员级 授 (高) (中) (初) (普) 45 41 40 34 30 24 20 17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补贴一 5 补贴二 49 41 130 216 34 115 189 29 105 169 24 20 50 45 40 35 30 25
科员 20 17
办事 员 20 15
见习
20 15
20 15
20 15
70
20 15
65
20 15
65
15
65/70
补贴三 145 合计 244
95 85 77 70 130 110 95 77 70 80 114 105 115 第二项职务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每满十年增加4元
13
取暖 正省级3800、副省级3200、厅局级2200、处级1700、科级1300、一般人员1100、高级1700、中级1300、初级1100。 补贴 补贴 特级教师80/月、市劳模60/月、省劳模80/月、全国劳模100/月 节日 全年5000:春节2000、国庆、“五、一”、元旦个1000 补贴
7
8
见习 110
120 230
9
1015 840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700 625
10
副教 工人 工人 工人 工人 讲师 助教 员级 授 (高) (中) (初) (普) 928 700 576 532 621 576 532 532
见习
427
10 11 12
统一 1265 1093 928 809 补贴 交通 50元(离退休人员无) 补贴 从1987.10起执行10% 住房 工资全额的25% 补贴
宜宾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2012年清理)
人社部【2011】75号 文规定:一类地区人 均120元,二类地区 月人均210元,三类 地区月人均350元。
在对个人或家庭的支 出中列支,单位发放
220元/月
人社部发【2011】20号
7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 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 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 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 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人社部发〔2009〕172号
8
监察纪检办案人员补贴
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 的源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220元/月
人社部发【2011】19号
9
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 津贴 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员每人每月240元
标 70元/月
准
依
据
宜署发[1994]40号 国发【2006】22号、国 人部发【2006】58号、 川人发【2006】46号 人薪发(1995)112号 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 方式 财政 直发
本人当年12月分基本工资
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 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 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 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宜人社发[2011]45号
15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一类地区(筠连县、珙县、 兴文县、屏山县)
机关:省部级以上220,厅局级190,县处级 160,乡科级(技师以上)130,科员以下(高级 工以下)110。事业:一级专技(一级、二级管 理)220,二级至四级专技(三级、四级管理) 190,五级至七级专技(五级、六级管理)160, 八级至十级专技(七级、八级管理,一级、二级 技术工人)130,十一级以下专技(九、十级管 理,三级以下技工及普通工)110
201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附件1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标准表
附件2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件3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呈报审核表
注: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6栏=7栏+11栏19栏=7栏-2栏21栏=6栏/1栏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4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方案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性质:单位:人、元/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5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明细表。
2012版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政策
项目目标)。研究还发现,仅1995年一年,有31%的信息技
术项目在完工之前就被取消了,花掉了美国公司和政府有关 部门8l0亿美元的投入。报告的作者坚决认为信息技术业的项 目管理有改进的必要。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则不补假。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 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 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请事假 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 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 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宁人社发[2011]31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
• 各部门、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花名册》, 经公示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各级人事部 门审批。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纳入统发,未 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所需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列入各部门、各 单位年度预算。
5、丧假
• 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 〔1980〕110号 • 国家规定丧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 节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 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到外地办理 丧事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 理。 • 假期工资照发。
6、产假
• 依据:劳险字 [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国务院令第27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 • 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 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 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 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 六条“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
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五、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
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六、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部门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及其在京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负责。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2012年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2年事业单位改⾰: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印发给你们,⾃2006年7⽉1⽇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
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的精神,改⾰事业单位⼯资制度,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不仅关系事业单位⼴⼤⼲部职⼯的切⾝利益,⽽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密切相关,涉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认识,精⼼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事和财经纪律,⼀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细致地做好⼴⼤职⼯的思想政治⼯作,引导⼤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作的平稳顺利进⾏。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 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〇〇六年六⽉⼗五⽇ 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 根据党的⼗六⼤和⼗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事业单位现⾏⼯资制度,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分配制度,完善⼯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改⾰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与按⽣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与岗位职责、⼯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制改⾰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向优秀⼈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度。
2012最新最全的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1579
十七级
719
776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十八级
658
711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十九级
602
651
700
749
798
847
1936
38-39年
13-7
1468
12-7
1591
11-6
1642
10-6
1784
10-5
1692
9-5
1838
8-4
1887
7-4
2054
40-42年
13-8
1542
12-8
1670
11-7
1727
10-7
1876
10-6
1784
9-6
1938
8-5
1996
7-5
2172
43-44年
12-8
1670
1354
11-3
1387
10-3
1508
33-34年
15-6
1184
14-6
1283
13-5
1320
12-5
1433
13-5
1320
12-5
1433
11-4
1472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商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日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完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经费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是指县区、商丹园区、镇办机构实行编制上收市级管理,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财政供养人员市内带资流动,工资发放“户籍化”动态管理。
第三条工资统一发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工资集中统一发放账户,将财政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或单位选择银行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工资发放管理方式。
第四条工资统一发放坚持“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社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代理银行代发工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不断强化增收节支措施,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深化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在经费安排上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工资统一发放模式,不得挤占、挪用工资集中统发帐户资金。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七条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为:财政预算拨款的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各类事业单位等财政确认的供养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人员。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来源:社保⽹查询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资外,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补贴。
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资当中。
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常⽣活费⽤开⽀的补助,侧重于⽣活性;⽽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产性。
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的不同津贴是作为补偿⼯作条件或额外劳动⼒消耗的⼀种辅助性⼯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导致影响的⼀种福利性⼯资。
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补贴主要是⽤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影响的⼀种⼿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性质不同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条件向职⼯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种福利性质,属于⽤⼈单位⾃主经营权的范畴内,⽬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单位⼀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临拖⽋⼯资⽽产⽣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最低⼯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最低⼯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该类津贴的⼯资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资的⼀部分,不计⼊补贴部分,职⼯⼯资收⼊是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的。
津贴、补贴与⼯资什么关系?⼯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
关于2012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整工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了顺利完成我县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取得较高学历工资的审批时间为2012年7月3日至7月6日。
2、转正定职工资、技术工人晋等升级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人员工资的审批时间为2012年7月9日至7月13日。
3、2012年正常晋升工资及2012年1月以来晋升职务人员工资的审批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至25日。
4、截止目前凡县内发文调动人员务必于2012年7月5日前迁转工资关系。
5、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常晋升工资工作,主搞业务的同志积极配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相互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审批,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各部门、各单位主搞业务的人员承担。
二、具体要求1、凡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较高学历能够兑现学历工资的,带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卫生系统二份),复印件上业务人员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填写《会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较高学历后调整工资花名册》(A4,一式三份,教育系统四份)审批,增资额从取得较高学历之下月起执行。
同时,各单位上报时要带上查询码(联通用户发送短信1020至106555822077获取查询码)。
教育系统业务人员先到教育局劳资股进行验证、签字、审核,再报县人社局审批,其他单位直接报县人社局验证、审批。
2、会职改组办〔2012〕1、2号文件转正定职兑现工资的,须带上工资档案,填写《会宁县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调整工资花名册》(A4,一式三份,教育系统四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工资审批表》(16K,一份,从软件上办理导出)上报县人社局审批,增资额从转正定职之下月起执行。
3、会人社发〔2012〕29、30号文件中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须兑现新任技术等级工资的:①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带上工资档案,填写《会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调整工资花名册》(A4,一式三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工资审批表》(16K,一份,从软件上办理导出),增资额均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②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2011年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行考聘分开制度。
(新)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讲解工资福利处4
第二十四表、二十五表
注意检查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职 务岗位及其对应的薪级级别。
第二十六表 注意检查各职务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任职年限与工龄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十七表 注意检查各类工人与薪级工资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表至三十三表
要注意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不同职级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 休费的年平均水平。一般情况下,职务高的离休退休人 员,其离休退休费比职务低的稍高一些。但由于离休退 休人员数量和离退时间的因素,也会出现特殊的情形。 要注意审核。
(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 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10)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只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 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和宗教组织。
(11)其他行业是指上述行业未涵盖的单位。
二、主要指标解释
(十四)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命(聘用)到现职务 (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第十八表
1、年工资总额、职工年末人数审核要求与第 十七表相同。
2、行业分组要按照国家行业分组目录,准确 归类填报。本表未列出的行业,可列入“其 它行业”进行统计填报,但要写出说明。
第十九表、二十三表
1、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要基本符合本地区、本 单位的实际。一般情况下,职务高的人员平均 工资要比职务低的人员稍高一些。不排除由于 人员数量偏少或者新调入等原因出现特殊情况。 要注意审核。 2、注意绩效工资的填报。
二、主要指标解释
(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传输 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金融业: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银行保险管理部门、国家 政策性银行。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 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地质勘查业。
2012政府特殊津贴
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冀人社字(2012)94号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精神,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省委关于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现就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岗位上的在职人员。
现在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突出,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或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前2名);或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第1名)。
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机关事业)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12 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
地矿部、人事部、
财政部地发
[1989]81号
分八类地区,执行不同标准
13
政府特殊津
贴
中发[2001]10号,
人事部人专发
[1995]27号
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95-200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
元。
从2001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
特殊津贴10000元。
14
卫生防疫津
贴
国人部发〔2004〕
27号
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
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
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15
农业事业单
位有毒有害
保健津贴和
畜牧兽医医
疗卫生津贴
标准
人社部发〔2015〕
99号
一类:每人每月450元,二类:每人每月350元,三类:每人每月260元。
16
特殊教育津
贴
人事部、财政部
人薪函〔198
9〕7号
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
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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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贴工作的通知》
(渝纪发…2011‟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自治县)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指导意见》(渝人社发…2011‟268号)精神。
现就我县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按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每年上调幅度不超过3600元的原则,分步达到控制标准,我县已对2010年至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补贴进行了补发。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按控制标准22000元/人.年执行(标准见附表)。
二、相关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
— 1 —
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
(渝人社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9‟47号)、《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00号)、《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机关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4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
— 2 —
三、执行时间
上述相关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操作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含参公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按《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执行标准表》(附件1)中的生活补贴及离退休(职)补贴标准,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工作性津贴由各单位考核后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2)中的标准执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就是岗位津贴,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则是岗位津贴与学校相应类别农村学校教师津贴之和, 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按原办法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按《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2)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及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根据《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3)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及离退休(职)人员
— 3 —
补贴,根据《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4)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五)机关离退休(职)人员、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调整保留津贴原则上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报送纸质件4份,同时报送电子件(附件5)。
五、经费来源
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保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任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六、有关要求
在县财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我县实施第三步规范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严格执行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标准或变通政策。
附件:1. 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执行标准表
2. 巫山县义务教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3. 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
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4 —
4. 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
表
5.巫山县调整保留津贴报批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津补贴△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
— 5 —
附件1:
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
执行标准表
— 6 —
附件2:
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7 —
— 8 —
附件3:
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
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9 —
附件4:
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10 —
附件5:
巫山县调整保留津贴报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职务按执行的职务(岗位)工资对应的职务填报,离退休(职)人员按离退休(职)时的职务填报;类别分在职、离休、退休、退职。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