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
1、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
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3、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
4、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
5、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
6、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扩展资料: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总目标: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理念: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
总要求: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
根本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根本途径: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宪法》对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的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藏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7月2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自治区民宗委2003年7月20日)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
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藏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99号2010年8月1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多吉泽仁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洛桑久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宗委主任格桑玉珍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丹增朗杰自治区民宗委党组书记岗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李晓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于跃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计明南加拉萨市副市长普布桑珠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桑布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顿吉林芝地区行署副专员永吉昌都地区行署副专员才仁桑珠那曲地区行署副专员边巴阿里地区行署副专员胡新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敏自治区教工委副书记索朗措姆自治区科技厅纪检组组长张良田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洛桑旦达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国义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姬亚军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范光才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达娃次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维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王瑞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组长索朗群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丁积成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周惠云自治区农牧厅纪检组组长朱立福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辛高锁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白建斌自治区卫生厅副巡视员才旺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索南措姆自治区体育局副巡视员布阿牛自治区林业局巡视员曲尼杨培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余官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次仁玉珍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次旺平措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张莉蓉自治区妇联副主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宗委,办公室主任由张良田同志兼任。
高中政治(新人教版)必修第三册同步习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步习题)【含答案及解析】

第二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六课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二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过关练题组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费孝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
“多元”是指中华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一体”是指中华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
这一理论强调了( )A.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发展是不平衡的B.民族凝聚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C.中华民族是具有历史性的多民族共同体D.民族平等奠定民族团结的政治经济基础2.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①其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②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③其自治权是针对少数民族而设立的④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特别行政区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题组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3.在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活的鄂温克族仅一万多人,但该旗自治机关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如果国家有关决定不符合当地实际,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不执行。
这表明( )①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有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②民族自治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③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是统一的④尊重民族差异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条件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2020北京人大附中高一月考,改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
对此认识正确的有( )①新疆只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自治权②该条例的通过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③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0辽宁北票高级中学高一期中)“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

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2年3月26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权利第三章基本义务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小学民族工作知识测试题

小学民族工作知识测试题单选题25道,每道题2分;多选题10道,每道题3分;判断题10道,每道题1分;填空题5道,每道题2分。
(总分100分)一、单选题(25道题)1、《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于2023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单选题]A.2023年5月1日(正确答案)B.2023年6月1日C2023年7月1日D.2023年8月1日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单选题]A.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参与B.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C.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正确答案)D.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3、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人(),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单选题]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答案)B.国民经济规划C.社会发展规划D.城乡建设规划4、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内容。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规划C.民族团结模范区创建规划D.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正确答案)5、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方案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规划方案C.民族团结创建方案D.具体实施方案(正确答案)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
[单选题]A.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相关工作B.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相关工作(正确答案)C.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D.创建相关工作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文化始终是西藏各民族的()和精神家园,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扎根在群众心中。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社会协同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创建表彰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是推进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各族人民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和梦想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原则。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诞生记时政新闻2015-12-31 22:37:49来源:天山网原创进入论坛分享到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报道)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近一年的调研,一个月出草案,60余次修改,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历时近一年,《条例》顺利诞生,这无疑将在新疆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
酝酿已久 1个月出草案《条例》的制定在自治区已酝酿多年。
至2014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快《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程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吐尔干·皮达作报告指出,长期以来,自治区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但在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通过立法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依法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十分必要。
2015年3月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项目。
随即,《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组织得力人员建成起草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新疆实际起草《条例》。
历时1个月,《条例(送审稿)》完成。
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第一步,征求自治区各区直机关,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的意见。
第二步,通过新疆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贵州、拉萨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侨委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多次研讨修改条款内容。
2015年7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 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 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 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 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 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 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 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 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 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 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 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
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 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 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 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 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 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 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民委发[2014]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各民族院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民(宗)委(局):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在社会各层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是示范区、先进区建设扎实推进。
甘肃、云南、广西、贵州、青海五省区紧密结合实际,将创建活动作为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先进区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是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工作开局良好。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在总结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并在昌吉州举行了试点活动启动仪式,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盟)创建热潮。
三是县级以下(含县级)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在各地普遍开展起来,并涌现了一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发挥了示范引领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顶层设计不够,测评指标体系不健全;有的流于形式,作为开展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没有更加广泛地深入人心。
为创新民族团结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简称六进),发挥好“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案例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案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案例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和全球化的深入,各个地区的民族关系日益紧张。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成为了当今时代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国家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民族团结示范市的创建过程和关键问题。
案例: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1. 城市概况那曲市位于西藏自治区西北部,地处喜马拉雅山脉的中心,辖6个县,总面积450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8万。
该市多民族共居,汉族、藏族、羌族、纳西族等40个民族在此共同生活,激烈的自然环境和复杂的历史背景让这里既充满挑战,又饱含机遇。
2. 创建过程为响应国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的号召,那曲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调研和宣传工作,鼓励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他们深入各族群众,珍视民族团结,发挥多元文化的优势,把民族团结推向了新高度。
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支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那曲市政府出台了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了以文化、旅游、林果等为主导的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区域交通和物流水平,加强了与布达拉宫等文化遗产地的联系,大力打造全域旅游和旅游扶贫示范区,在拓展民族团结交流的同时,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
(2)推进教育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意识教育。
那曲市政府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并加强民族团结意识教育。
他们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推进了多语种教学、文化遗产课程和民族团结教育,努力打造融洽民族关系的校园文化,让校园成为各族群众交流互动的桥梁。
(3)促进各族群众交流互鉴,打造多元文化氛围。
那曲市政府倡导多元文化交流,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高度重视各族群众的文化参与和共同创新。
他们积极组织艺术展览、民族音乐会、文化节庆等活动,让各族群众共同分享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和民族风情,推动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互鉴。
2023年河北省唐山市政治高考三模试卷含答案

唐山市2023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第三次模拟演练思想政治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
上述论断启示我们①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形态循环发展解决阶级矛盾②要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基础③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④斗争是解决因必需品分配而引发矛盾的唯一手段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2.以小故事讲述大历史,以小细节呈现大时代。
穿越时空,经典美术作品定格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重大事件与历史瞬间,勾勒出百年奋斗历程。
对以下画作所反映的史实意义①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斗争有了主心骨②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广泛而最深刻的社会变革③开创改革新局面,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④中国梦引领党和各族人民为实现民族振兴接续奋斗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
该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
此举的正确传导过程是①确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治基础②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③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原动力④助推关键核心领域重大突破⑤打造安全可靠的产业链和供应链A.①→②→⑤→④B.③→②→⑤→④C.②→③→④→⑤D.①→⑤→③→②4.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是衡量国家(区域)科技实力、核心竞争力、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指标。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的条例,希望这篇*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尚。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民族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今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涵盖了创建活动的方方面面,充分结合西藏实际,体现了西藏特色。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社会协同→第三章社会协同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佛协、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研究,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规章制度,深入挖掘、阐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要求的教义教规、宗教文化,引导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第二十条鼓励各类企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融入企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就业、共同创业。
第二十一条机场、车站、医院、银行、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便民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平等服务,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
鼓励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双语服务窗口。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相互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发挥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团结模范 服务尖兵——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处 旦增拉姆

团结模范服务尖兵——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处旦增拉姆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17(0)B07
【摘要】旦增拉姆,1988年4月出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
2014
年进入农发行,现在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处任职,2017年被评为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优秀工会干部”。
旦增拉姆同志在总行工会团委工作部的指导和西藏自治区区分行党委的带领下,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以服务全行大局的胸怀、朴实无华的作风、积极热情的态度、勇于创新的能力,主动作为,有亮点、有重点地落实好工团各项工作安排。
【总页数】1页(P178-178)
【关键词】西藏自治区;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模范;上海财经大学;桥梁纽带作用;
工会干部;本科学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31
【相关文献】
1.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西藏自治区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12年5月7日) [J],
2.旦增智华说唱的《格萨尔》之《阿达拉姆》音乐研究 [J], 谈文祺
3.守好民族团结生命线《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票通过 [J],
4.敬业奉献服务大局——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处处长雷涛 [J],
5.积极主动甘于奉献——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处执行业务经理用中林玛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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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