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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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校办[2012]16号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申报流程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申报流程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申报流程
一、申请资料准备
1.确认延迟退休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备延迟退休资格
2.收集必要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申请表格
(3)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审查
1.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至人事部门2.材料初审
(1)人事部门初步审核申请材料
3.材料复核
(1)人事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
三、协商确认
1.个人申请协商
(1)与单位人事部门协商确认延迟退休事宜2.单位审批
(1)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确认延迟退休申请
四、上报审批
1.上级部门审批
(1)人事部门将申请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2.审批结果通知
(1)通知申请人延迟退休审批结果
五、确认延迟退休
1.确认延迟退休时间
(1)确认延迟退休生效时间
2.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1)完成延迟退休手续
3.领取相关证明
(1)领取延迟退休证明文件。

南京医科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南京医科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所 部
在 门
学 意
院 见

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人意

处见
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学意
校见
校长签字:
(盖章)年月日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所在单位:
姓名
性别
Hale Waihona Puke 出生年月职称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学位
专业
参加何
种党派
社会
职务
社会职
务任期
健康
状况
学术
职务
学术职
务任期
拟延退期间带教研究生情况(分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在研课题情况(课题名称、来源、经费数、起讫时间)
申请延长退休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1987]政干字第364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1987)政干字第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军队高级专家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件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文艺系统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前,暂含国家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为六十周岁。

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一般只延长一至三岁,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文职高级专家,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杰出高级专家,经中央军委批准,可暂缓离休退休。

四、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高级职称延长退休年龄新规定

高级职称延长退休年龄新规定

⾼级职称延长退休年龄新规定国家对于⾼级职称员⼯以及副⾼级职称员⼯,正常情况下,是⾃愿延迟退休年龄的。

这也就是说,在⾼位的你,想要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可申请延迟退休。

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级职称延长退休年龄新规定是什么⾼级专家离退休年龄,⼀般应按国家统⼀规定执⾏。

对其中少数⾼级专家,确因⼯作需要,⾝体能够坚持正常⼯作,征得本⼈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技术职务的⾼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1、⾝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作;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或指导博⼠、硕⼠研究⽣⼯作尚未完成;本⼈系学科、技术带头⼈,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离退休后尚⽆⼈能接替其⼯作,以及边远⼭区和技术⼒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才;3、本⼈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迟退休所需资料:1、《⾼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式两份,⾏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本⼈档案;3、由本⼈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延迟退休申请办理流程1、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经办⼈初审。

3、处长、副处长审核。

4、分管副局长审定。

5、同意延迟退休的,由经办⼈在《⾼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

《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第⼀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应该退休。

(⼀) 男年满六⼗周岁,⼥年满五⼗周岁,连续⼯龄满⼗年的。

(⼆) 从事井下、⾼空、⾼温、特别繁重体⼒劳动或者其他有害⾝体健康的⼯作,男年满五⼗五周岁、⼥年满四⼗五周岁,连续⼯龄满⼗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于⼯作条件与⼯⼈相同的基层⼲部。

(三) 男年满五⼗周岁,⼥年满四⼗五周岁,连续⼯龄满⼗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沪教委人[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78号)本市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校
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日
审批
机关意见
年月日
注:本表报送学校一式2份。(请用十六开纸打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
专业
学历
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何种
党派
健康状况
近几年来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以上内容由申报者本人填写。
本人是否愿意延聘并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愿意□不愿意□(请在相应“□”内打“√”)
本人签名:年月日
申请延长离退休年龄的理由及拟任的主要工作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程序一、办理事项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办事机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沽路100号14楼,联系电话23111111转市国资委分配保障处。

四、受理对象范围1、单位范围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称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2、高级专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3、提高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金额范围:比例10%或15%;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或7500元。

4、时间范围:在高级专家退休前1个月提出办理申请。

五、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比例15%)⑴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比例10%)⑴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⑷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D、有特殊贡献者。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注:填表说明不需打印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 本表由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填写后报人事处人事科。

二、 具体项目填写
1、“专业”指延退人员的现从事的专业;
2、“近5年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指:(1)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课目名称、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2)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名称、完成期限及效果);(3)担任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建设情况(包括:现正在培养的研究生数量、级别);(4)其它工作。

3、“本人申请延退理由”指高级专家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理由,包括身体状况,工作需要情况以及本人申请延退的具体时间。

4、“延长退休年龄期间拟担任的主要工作”指:(1)、拟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课目名称、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2)、拟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课题名称、完成期限及效果);(3)、拟担任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建设情况(包括:现正在培养的研究生数量、级别);(4)其它工作。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同意,身体健康状况许可者,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继续在岗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系指:
1、我校博士点导师,离、退休后其工作暂无人接替者;
2、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限正高职称),离、退休后其项目无法完成者。

符合上述条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博士点导师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龄70周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一般延长至下达单位规定的完成时间,若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11日前,将2011年6月前达到并拟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和《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人事处职称科。

2009年度批准延聘至2010年度者,如工作需要仍需延聘,需同时申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0年6月2日
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
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注:“延聘原因”请注明:是否为博导,是否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6.02•【字号】渝劳发[1999]77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9]77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应根据人事局批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期限的批文,认定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应作为在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待延长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51号)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1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9号等有关高级专家退休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条件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一)承担市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及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工作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所带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三)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和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暂无人接替的。

万州人社发〔2011〕43号(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人社发〔2011〕43号(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万州人社发…2011‟43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为充分发挥我区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80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已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延长退休年龄。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条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973”、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市重大专项等攻关任务,或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或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二)专业为我区急需、紧缺的;(三)发挥着学术技术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再次申请延长,延长退休不超过65周岁。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所在单位在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到达前三个月向其主管部门提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告,陈述延长退休年龄的理由,并填报《万州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担任六级职员及其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管理权限上报核准。

五、其它事项(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应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具备高级专家身份,但政策另有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依据其规定办理,不按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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