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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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校办[2012]16号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周岁;.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周岁;.“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沪教委人[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78号)本市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湖南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湖南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根据湘人发(1996)107号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同意该同志的退休时间延长至年月底止。
(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备注
延聘申请人当前如有以下在任情况,请在相应栏内打“√”: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
□中央部门或省政府参事。
湖南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所在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
(等级)
参加工作时间
是否博导
二级学科
研究方向
延聘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专家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本人同意的,经批准后可延聘。
本人
申请
申请人延聘理由(延聘期间拟承担的主要工作)及延聘期限:
1.教学方面:(承担课程、培养研究生等情况)
2.科研方面:(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等情况)
3.其他方面:(承担学科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情况)
4.申请人身体情况说明:
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完全能够胜任延聘期间的工作。若中途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则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延聘期限:本人申请退休时间延长至年月底。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
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同意该源自志的退休时间延长至年月底止。注:请申请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内填写此表,并办理相关延聘手续。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程序一、办理事项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审核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办事机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沽路100号14楼,联系电话23111111转市国资委分配保障处。

四、受理对象范围1、单位范围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称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2、高级专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3、提高比例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金额范围:比例10%或15%;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或7500元。

4、时间范围:在高级专家退休前1个月提出办理申请。

五、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比例15%)⑴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比例10%)⑴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⑵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⑶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⑷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D、有特殊贡献者。

事业单位退休前申报高级职称退休后批准

事业单位退休前申报高级职称退休后批准

篇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退休人员补贴发放的通知》通知根据新人社发[2013]63号文件,现就我县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有关审批要求通知如下: 2008年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其退休人员补贴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发放:一、原正高级或四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的,可比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增加70元)二、原副高级或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和六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发放。

(增加70元)三、原中级或十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凡工作年限达到30年(按虚年计算),任职年限3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上和2年(按虚年计算)及以下的,可分别比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和九级岗位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增加70元)四、以上退休人员补贴发放事宜不涉及退休人员原实际职务岗位的调整。

五、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带上职称本、退休前岗位聘任书及上月退休人员津贴发放表。

六、审批表格在工资群共享里有,请各单位工资核算员按规定的时间来审核。

七、审批时间:2014年2月23日――――2014年2月27日八、审批地点:人事局一楼刘璟办公室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项政策旨在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正高级职称作为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代表着个人在专业领域的成就和经验积累。

然而,传统退休年龄的限制常常导致许多正高级人才在退休之际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才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正高级人才的智慧和经验,政府开始推行延迟退休政策。

二、政策内容根据延迟退休政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

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工作年限: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求,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申请延长工作年限,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2. 提供支持和保障:政府将为延迟退休的正高级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激励政策措施:为鼓励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如提高工资待遇、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等。

三、政策影响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对个人、职业和社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个人层面: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实现个人价值和成就感。

2. 职业层面:延迟退休政策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供了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专业研究和创新。

3. 社会层面:通过延迟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机制,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和透明性。

其次,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提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的积极性。

最后,要加强对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总之,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及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实现人才队伍新老更替,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及广东省岗位设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和条件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高级专家是在学校教学、科研第一线上工作,且受聘在正高级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受聘在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受聘在教师岗位副高级以下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延退。

第三条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退休,对于符合我校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学校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于受聘在副高级以上教师岗位的女性教师,如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可在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至60周岁退休。

第五条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延退:(一)受聘在教师岗位正高教授二级、教授三级。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申请延退时前五年考核等次称职以上。

(四)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五十万元;文科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二十万元),且尚未达到项目规定结题时间,退休后无人能接替其科研工作,将对科研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2.重点学科、新建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新增专业、特殊专业所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对学科、专业建设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条受聘省、市级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凭聘书或受聘文件办理延退手续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退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万州府办〔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府办〔2013〕115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女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优秀校(园)长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2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就我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一)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女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全区中小学校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2.全区科研事业单位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性,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3.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性,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优秀校(园)长我区中小学校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绩突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教学岗位的教师,以及我区市级特色学校、重点高中、重点中职、示范幼儿园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级骨干正职校(园)长,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返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返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水大人[2003]29号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以及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校人事工作小组讨论,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对我校高级专家退休、延退、返聘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高级专家(指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即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二、高级专家延退条件(一)正高级专家正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达到下列二个条件:1、在应退休(60周岁)前两年,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全文发表(科研处认定);2、每年为研究生、高年级学生主讲一门主要课程或学科通论课程(教务处、研究生部认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延退:1、在任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部认定);2、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正主持实际到校经费达2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处认定);3、正担任部、市级以上教材主编(教务处认定)。

正高级专家延退最多年限一般为三年(即达63周岁退休)。

延退的正高级年满63周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可申请延聘到65周岁:1、在任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部认定);2、在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等国家级评议组成员;或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事处、研究生部认定);3、在任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或农业部科技委员会成员(人事处认定);4、正主持每年实际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签约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科研处认定)。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退休办法另行规定。

(二)副高级专家男性副高级专家达60周岁,不再延退。

女性副高级专家达55周岁,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并且能坚持正常上班,部门同意,可由部门按程序申请延退,年满60周岁不再延退。

三、高级专家延退程序及有关规定1、高级专家每次申请延退的期限原则上为半年到一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桂政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实施富民强桂新战略,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一)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年龄1-5年。

二、凡不属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审批和管理。

(一)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可实行单列管理。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最新精选】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最新精选】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精神,结合委、局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延长退休年龄(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系指: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家。

本意见所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上述高级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担任研究生主要指导教师、且被带教的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本人提出申请。

4.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范围内。

(四)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五)其他1.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

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延长退休的年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申请新的课题、科研项目及招收新的研究生,不作为再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4.女性高级专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续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照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执行。

5.教育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适当延长中心城区选派到郊区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84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1987]政干字第364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1987)政干字第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军队高级专家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件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文艺系统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前,暂含国家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为六十周岁。

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一般只延长一至三岁,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文职高级专家,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杰出高级专家,经中央军委批准,可暂缓离休退休。

四、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高级专家离退休相关文件

高级专家离退休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1)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0)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1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1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 %—15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12月3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体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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