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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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按照《汕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科学调整我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转、财政投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医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突出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切实提高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的总量严格控制在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以内。
2.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逐步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3.动态调整、强化监管。
利用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在省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
二、调整的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
(二)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类别、幅度见附件1-1(1)、1-1(2),具体价格见附件1-2)
1.调高类
综合医疗服务类共23项:普通门诊诊查、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主任医师门诊诊查、名专家诊查、急诊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住院诊查、院内会诊、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口腔护理、大抢救、中抢救、小抢救、肌肉注射、静脉注射、住院静脉输液、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调高幅度不同,具体见附件1-1(1)。
临床诊疗类:经血管介入诊疗,共59项,调高幅度25%;手术治疗,共1333项,眼部手术调高幅度15%,其它手术大部分调高幅度30%,部分三、四级手术调高幅度35%。
病理检查类: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细胞病理学检查与诊断、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冰冻切片与快速石蜡切片检查与诊断、特殊染色诊断技术、电镜病理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其他病理技术项目,共34项,调高幅度4%。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共104项,调高幅度25%。
2.降低类
医技诊疗类(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共111项:医学影像中的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共5项,下调幅度10%;磁共振扫描(MRI),共14项,下调幅度12%。
核医学类中的核素扫描、伽玛照相、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共83项,下调幅度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共9项,下调幅度10%。
检验类:临床检验、临床血液学检查、临床化学检查、临床免疫学检查、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共649项,下调幅度4%。
(三)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一并收取。
(四)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加收30%的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1-3)。
(五)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诊查费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别按10%进行调整。
四、需要落实的配套措施
(一)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部分的10%,按照财政供养关系,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补助。
财政补助政策以促进医院具体改革措施为前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高医护人员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医保支付同步推进
为确保群众整体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配套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将门诊诊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按每次不超过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并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属医保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按调整后的价格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按改革要求,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促进治疗项目精细化、标准化;加强药品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的诊疗行为。
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耗材占比、住院与门诊人次比例、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四)建立动态调价机制和价格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