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档案和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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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XXX关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下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档案工作,提升档案工作整体管理水平和档案服务质量,结合XXX实际,对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年XX月XX日目录档案保管制度 (2)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4)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5)档案归档制度 (6)档案利用制度 (8)档案保密制度 (10)档案统计制度 (11)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2)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室、专柜、专职人员负责保管。

二、档案室配有防盗设施、防光窗帘、防火器材、档案柜内防有防虫、防霉药品,以使档案得到安全保护。

三、根据气候条件适时开窗通风和密闭门窗防潮,以保持室内一定的温度。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招鼠之物,保持室内整洁。

四、平时出入库房的档案应及时清点与登记,并定期检查室藏档案,核实库存档案,检查档案褪变破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下班时注意关灯、锁柜、关门窗。

五、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档案。

一、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档案人员必须遵守守法、爱岗敬业、积极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档案工作,为单位各项职务,管理工作服务。

二、档案工作在本单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综合档案室与档案员具体实施。

三、凡在本单位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文件、均属归档范围,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必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四、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业务提供指导,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接收入库时做好登记、交接、签字工作。

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增强档案意识,自觉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做好文件材料的保密工作。

关于档案资料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档案资料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档案资料和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档案资料管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图纸、合同、资料、簿册、图表、书信、日记、录音、录像、盘片、传真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以适用公司领导决策科学化和公司各项工作的需要,为公司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史料,特拟订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的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第二条:本公司的档案管理为“两级分工管理制”即公司为“一级管理”由综合部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二级管理”,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条:鉴于本公司的归档文件资料面广、量大,因此必须分工归口管理,具体分工管理如下:1、公司一级管理归档范围:(1)部门(含部门)以上的各种计划、方案、规划。

(2)部门(含部门)以上的各种总结、报告。

(3)部门(含部门)以上的各种重要通知、通报。

(4)部门(含部门)以上的各种文件、纪要、大事记。

(5)各种协议书、合同书。

(6)各种工程图纸底图。

(7)各种设备档案及说明书。

(8)各类工程检测、鉴定报告。

(9)公司财务部、公司年初财务预算报告及年终财务报告。

(10)公司各种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11)公司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12)公司各种注册、登记证件、政府批文。

(13)公司各种法律、公证文件。

(14)公司各部门经理人事档案(其余员工的人事档案由人事主任保管)。

(15)有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参加的重大奠基、庆典、新闻发布会等仪式和社会活动的图片资料及电视资料片。

(16)公司发展大事记。

(17)公司总经理亲自起草或修改的重要文稿。

(18)公司通讯。

2、部门二级档案管理归档范围:(1)公司、部门及职员的各种计划、方案、规划。

(2)公司、部门及职员的各种总结、报告。

(3)公司、部门及职员的各种重要通知、通报。

(4)公司、部门及职员的各种文件、纪要、大事记。

(5)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

(6)其它各种职能业务性文件资料等。

三、公司档案分类表第四条:注:编号解释说明,(公司)(类别)(年份)(细目名称)(月)(日)(编号)四、档案的保管工作第五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必须按规范进行科学管理。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促进档案资料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系统、安全~符合资料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资料管理的部门及范围第二条办公室为公司档案资料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所有的图纸、文件、证照、书籍,以下统称为资料,等~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存留~所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必须入库存档。

如:报建资料、工程合同、协议、图纸、设计变更、公司下发的文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与其它单位往来的文件、公函、书籍等~都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资料的收集整理第四条资料员在收集整理资料时~要做到认真、仔细、准确、严格。

第五条所有转交资料室的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存放~做到有条不紊~标注清晰~一目了然~严禁杂乱无章~乱堆乱放。

若资料不齐全~资料员要主动收集、或向主管人员索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资料的入库存档第六条公司各个部门所接收的资料~应立即交资料室保存一份,须原件,~不得私自存留。

第七条交付资料的人员和接收资料的资料员~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填写收文簿~写明交接日期、资料名称、份数、交接人等内容。

第五章资料的签发第八条凡需下发的资料~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交由资料员登记备案后下发~资料室需留存一份。

第九条公司对外部、内部签发的文件~须填写发文簿。

填写内容:日期、发文内容、发文标题、主办单位、接收人~外单位需写清接收人单位名称及姓名~并由接收人在收文簿上签字。

第六章资料的借阅管理手续第十条资料员在资料的借阅上要严格把关~严防资料的丢失和剽窃。

第十一条借阅资料人需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

借阅时要写清资料名称、份数、节约时间、借阅人、经办人、归还时间等。

未办理借阅手续~资料员一律不予借阅。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人员借阅资料~经部门经理批准即可。

第十三条公司外部人员借阅资料~需经过公司领导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确定供应商的条件及办法;(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六)废标的原因。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4.16•【字号】穗府[1984]21号•【施行日期】198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4)21号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制定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向市城建技术档案馆反映。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

城建档案的充分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

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下发的通知

档案管理制度下发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XX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部门、全体职工及与单位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设立档案室,负责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档案室完成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 档案整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后,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室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编号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资料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各部门和职工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

五、档案保密与安全1. 档案保密:档案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2. 档案安全:档案室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违反《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特此通知。

附件:《XX单位档案管理制度》XX单位年月日。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国税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报送(一)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时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二)各商业银行要在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建立快捷的错误数据处理机制,加快对错误数据的更正和重报工作。

二、关于异议处理(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具有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请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于 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受理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省内各级负责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申请受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异议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见附件2)的规定,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档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基础教育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办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各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档案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抓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从2012年起,每年将从各省遴选出一批国家级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请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7号)要求,制定本地区档案教育基地的申报规范和评审细则,部署本行政区域省、市、县三级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认定工作。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对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拓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档案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及管理,以“自愿申请、择优命名、分级管理”为原则。

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皖档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档发〔2009〕19号)各市、县、区档案局:现将《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鲁教办字[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00]23号)各市教委、档案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二OOO年八月二日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9.07.14•【文号】国寿发[1999]137号•【施行日期】1999.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寿发[199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为适应寿险营销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个人代理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两个制度”已作为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报保监会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这“两个制度”。

二、个人代理人档案使用的档案袋、卷皮、案卷目录的设计可参照公司干部的人事档案的样式,总公司不再另行规定。

三、“两个制度”目前只适用于营销员,农村专职代理网点暂不使用。

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附件2: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略)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寿险业务发展和个人代理人管理的需要,规范个人代理人离司工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解除、终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因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填写《解约通知书》(附1)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个人代理人,由个人代理人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保存。

个人代理人自行离司的,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由个人代理人的直接主管负责送达,并督促离司人员回司办理离司手续。

个人代理人拒绝在《解约通知书》上签名的,公司经办人应当邀请个人代理人的主管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解约通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经办人、见证人(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把《解约通知书》一份留个人代理人办公地点或住所,一份带回,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市(地)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抓紧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省政府采购办将在适当时机对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和交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长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长沙市档案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规范长沙市档案服务行为,维护档案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档案事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档案咨询、整理、缩微、数字化、保护、鉴定、寄存、保管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体制,加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以下档案业务工作不得委托给档案服务机构:(一)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二)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三)应当移交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寄存和保管;(四)法律法规禁止委托服务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档案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档案服务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备案登记第八条凡在本市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注册机关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嘉政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1〕39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嘉峪关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提请市人民政府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市建设局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审批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研究工作;(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七)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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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移交至综合档案室的资料,由各分支机构做好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档案上严禁填注、涂划、拆卷和抽取,因以上行为造成档案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综合管理部。
附件:1、****总承包部档案/资料归档范围
2、档案/资料借调申请表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
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建设、财务审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各部室移交档案和资料时间
1、日常性的文书资料以及工程开工之前所形成的前期文件材料由各分支机构档案员负责于每月15日移交综合档案室,涉及其他部门使用的资料,应及时移交。
10、部门在管理活动中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11、各类信访、提案、议案材料的领导批示、处理记录、反馈材料;
12、部门统计年报、统计分析材料;
13、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材料;
14、干部职工招聘、任免、调动、离退休的有关公文及介绍信等;
15、干部职工考核、奖励、表彰或处分的文件材料;
16、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等。
2、档案借调时必须当面检查清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外借或转借,不得随意更改。
3、借出档案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延期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4、档案归还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生丢失情况应立即报告综合档案室负责人,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5、对逾期不还档案或丢失档案的人员,档案室将停止对其借案,直至原借案归还或丢失档案经处理后方可恢复借阅档案。
5、部门领导出席有关会议的发言稿等;
6、上级机关颁发的需本部门贯彻执行的文件、会议纪要、通知、规定;上级领导对本部门的重要指示、讲话等;
7、上级机关转发的涉及本部门的文件、简报、动态、信息、汇报材料;
8、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9、部门各部门职责分工、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目标责任制、经济责任制;
1、主动、及时做好本部室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核实工作,按时完成文件材料的整理和移交入库工作,保证本部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根据部门档案和资料管理的要求,维护档案和资料的完整、安全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关于立卷归档材料的规定,凡部门各分支结构和个人,在从事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和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技术文件)。
1、各部室对照职责范围,将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填写移交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综合档案室。
2、凡属归档材料,必须要提供原件和正本,如需使用,可复印留存,或向综合档案室借用原件复印使用。如确属没有原件,需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原因。
3、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2、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二年后由计划财务部移交至综合档案室。
3、招投标资料:完成招投标所有工作,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计划财务部移交至综合档案室。
4、各类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复印件)后一周内交至综合档案室。
5、工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 通知
抄送:
****总承包部办公室 2012年1月日印发
共印份
****总承包部档案/资料归档范围
一、综合管理部
1、部门工作计划、总结;
2、部门党支部会议、中心组学习的记录、纪要、决定;
3、部门组织机构简报、动态;重要活动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
4、部门对内对外的行文和向上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
4、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等。
四、工程管理部
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施工阶段工程技术问题处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各建设项目施竣工阶段产生的全套文件材料(含施工、监理资料)和声像材料,拍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联系;
9、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部门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和资料的义务,各办事处、项目部要把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各办事处、项目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和资料的提供、管理、利用等工作,维护档案和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及时有效地为领导决策、工程审计等提供信息,实现档案和资料管理的最终目的。
第四条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部门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和利用,具体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由各办事处、项目部专人负责。
4、所有移交的归档材料都需经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审核,若部门移交的归档材料有缺失,各分支机构的档案员应根据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的要求予以补充、修正或说明。
第五章 档案和资料借阅/借调制度
第二十一条档案和资料的内部借阅/借调,具体要求如下:
1、凡需查阅/借调档案的,需办理借阅/借调登记手续,借调档案的还需填写档案利用借调单。
二、经营管理部
1、部门建设范围内各类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的全套资料;
2、部门建设范围内各类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合同;
3、部门建设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预算书。
4、部门建设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财政审计决算书
三、财务部:
1、年度财务工作、资金平衡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2、全套会计账册、凭证、表、报告;
3、对参与投资的部门财务监督、财务稽查资料;
第二章档案和资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主管部门档案工作,对部门档案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并对部门其他分支结构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利用档案信息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浙建总承包部〔2012〕号
关于下发档案和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项目部:
《****总承包部档案和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总承包部
档案和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部门档案和资料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部门行政、建设等工作服务,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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