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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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第3周

案例刑法学第3周

第三种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 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 人员.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 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因此,不 管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其"开单 提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 便",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 (六)之前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不能认定 构成犯罪,之后的行为则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由于刑 法修正案(六)不能溯及既往,只能宣告无 罪.
3-10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某些犯 罪的主体?
被告人:杨耀辉,原系福建省晋江市审计局金融,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 被告人:林新约,原系石狮会计师事务所, 泉州众和会计师事务所(石狮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后)注册会计师.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杨耀辉为被告人 林新约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介绍企业资产评 估业务,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供企业进行工商 年检的验资报告,杨耀辉从中收取部分评估费.
案例3-02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2004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 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 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 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 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 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在此期间,杨耀辉在明知相关企业验资依据欠缺 或者提供的验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 变造,伪造验资材料,并将虚假的验资材料交给 被告人林新约,先后向林新约介绍10家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林新约采取不留工作底稿, 不经审核,自编文号等手段,以私自留存并盖好 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验资报告为这10 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10份,造成这 些外资企业非法通过工商年检,继续享受国家有 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青少年刑法犯罪案例

有关青少年刑法犯罪案例

有关青少年刑法犯罪案例1\在17周岁时犯有盗窃罪,后案发被捕,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判时,杨某已满18周岁,法庭对本案应当公开审理我的理由同样为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其第二款:十四岁以上满十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这里所说的年龄应当指的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非作案时的年龄。

作案时的年龄只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定的不适用死刑密切相连,也就是说只与实体挂钩。

而其余的年龄却是与诉讼程序密切联系,例如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是否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以及审理时是否公开。

在本案中,17周岁犯盗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其在开庭时已满18周岁,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都应当开庭审理,并且不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2\未满18周岁盗窃罪怎么判偷盗一台液晶电脑对于盗窃罪,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应按盗窃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是数额犯,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可构成犯罪。

全国标准是500元起刑,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是1000元起刑。

电脑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按数额较大来算,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第二十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了解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言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群。

他们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权益。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个人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议题,包括国际比较、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争议。

1. 国际比较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些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发育和心理科学研究制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其他国家则主要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来设定。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案例:1.1 瑞典瑞典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

这意味着只有达到15岁及以上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国政府通过调研和专家意见确立了这一年龄门槛,认为15岁是普遍被接受的心理和发育阶段。

1.2 英国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0岁。

这意味着10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10至17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法律会优先采取教育、矫正和庇护等非刑事手段。

1.3 中国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类似瑞典和英国,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中国的法律也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保护与教育。

2. 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法上被视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可以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然而,中国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者采取了特殊的立法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对于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行为危害较轻,可以酌情减轻刑事处罚,或者根据犯罪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情况,决定适用教育和矫治措施。

此外,在中国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即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置规定。

3. 相关争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许多争议。

从案例试论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从案例试论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从案例试论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营养状况改善、信息获取渠道的增多、人口素质的提高、基础教育普及和家庭教育的提高等诸多原因,和30年前相比,青少年普遍更早熟了。

越来越多的诱惑使他们难以抵挡,有的青少年甚至走上了歧途。

例如黑龙江的13岁少年强奸杀人事件: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

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

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

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这是非常引人深思的案例,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可以如此残忍,一再犯错,却仅仅因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法律制裁。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严重的后果,我们怎样才能避免惨案的再度发生,我想从下面几个方面浅谈一下: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刑法中有以下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些规定都对未到限定年龄的青少年的刑事惩罚作了相应程度的减轻。

但这是1979年的刑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国内,这条规定还是很国情的符合国情的。

在那时科技还没有那么发达,没有那么多诱惑。

但20多年过去了,社会发展迅速,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某甲,男,时年15岁,中学生。

某甲以食物为诱饵,将幼女某乙(时年8岁)奸淫,使某乙处女膜破裂。

事后某甲威胁某乙说:“如果告诉别人就揍你!”某乙回家后告诉了其母亲。

被告人父亲得知后即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负刑事责任?为什么?二、研讨综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大致有两种立法方式:⒈规定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有被证明确实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最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

罗马法规定,对已满7岁不满14岁的人,视其辨别能力确定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依此决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也规定,未满16岁的人对重罪应否负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能否辨别是非。

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83条规定,7岁以上不满12岁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知道怎样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足够的成熟程度”。

这种立法方式的基本特点在于,相对负责任年龄段里具体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应否负刑事责任,不是靠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作出判断,而要由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笼统的、原则的规定,对各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定,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责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如果有各方面充分的条件作保证并适用得好,这种立法方式的运用,能够符合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责任能力有无的具体情况。

但是我们认为,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来看,这种立法方式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完全交由司法人员裁决,过分扩大了司法的权限,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甚至在立法上给司法中任意出入人罪留下了缺口,而且要求司法人员对这类案件逐案判定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也给司法工作过分增加了本可避免的困难。

总之,这种立法方式没有充分发挥责任年龄制度之立法本来应有的制约和统一司法的功能,因而我们认为,不宜给以过高的评价。

法律责任年龄案例(3篇)

法律责任年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受害人小王(化名)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

经调查,施暴者小张(化名)、小李(化名)、小赵(化名)均为未成年人,其中小张未满14周岁,小李和小赵均未满16周岁。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未满14周岁,小李和小赵均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2. 家庭责任与学校责任(1)家庭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小张、小李、小赵的父母在监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孩子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2)学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学校责任。

3.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张、小李、小赵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和处罚。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及时发现和纠正孩子的违法行为,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经典案例——刑事卷

经典案例——刑事卷

郭某某等绑架案问题提示: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公历还是农历,事关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

户籍登记按规定应为公历,但有证人证言等大量反证证明登记有误,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要点提示】单独的书证并不能确证案件事实,只有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才能确定能否采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少刑初字第8-1号(2009年2月27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6号(2009年11月30日)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复88443423号(2010年6月10日)【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郭珍付、郭江峰。

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谋绑架本村村民李跃兵,并于次日准备了绳子、棉花等作案工具在村内铁道桥处伺机作案,因时机不当而未逞。

同月17日下午,郭某某、王某继续在等候李跃兵时遇见被告人郭江峰(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江峰称本村汾江水泥厂老板王文生最有钱,如果绑架了王文生的大孙子王江号,要5000万元都会给。

郭某某、王某遂决定绑架王江号。

次日,郭某某、王某在铁道桥等候王江号伺机作案时再次遇见郭江峰,郭某某告诉郭江峰准备绑架王江号,后与王某在村里多方打听王江号的住址。

同月19 日中午,郭某某告知其父被告人郭珍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准备当晚绑架个人索要500万元,让郭珍付在家等候电话负责接应。

下午,郭某某从家拿了一条毛巾去铁道桥,与王某和郭江峰会合,后独自将毛巾与绳子、棉花装进塑料袋内藏匿,郭某某邀郭江峰参与绑架,允诺事成之后给郭江峰分钱,并让郭江峰去村里找王江号,郭江峰答应后即离开(实际上并未去找)。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少年犯罪法律定责案例(3篇)

少年犯罪法律定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定责标准。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少年犯罪法律定责案例。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某中学一名15岁的学生小李(化名)因盗窃同学财物被学校发现。

经调查,小李曾多次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文具店等地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

小李的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受害者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小李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李15岁,犯盗窃罪,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 法律定责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李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犯盗窃罪,鉴于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环境,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3. 加强社会关爱社会各界应关注青少年成长,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

4. 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相对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总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爱。

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例案例1:魏春峰,男,15岁。

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

韩仲学,1983年生。

杜发家,1983年生。

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

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

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

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

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

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诉讼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诉讼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诉讼案例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年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审判和处罚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诉讼案例,探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案例背景在某地法庭,发生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

被告人小明,年仅15岁,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根据该地的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

因此,辩方主张小明应该被视为未成年人,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

小明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辩方还强调,在刑责年龄限制之下,对小明提起刑事指控将会对其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控方观点控方则主张根据某些特定情况和充分证据,应将小明视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他们认为小明的年龄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他所犯下的犯罪行为具有足够的恶劣性和危害性。

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惩罚。

法庭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权衡了双方的论点和证据。

最终,法庭裁定小明应被视为一个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规定。

法官还强调,刑责年龄限制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对小明采取相应的教育、矫治和改造措施是更明智的选择。

意义和启示这个案例凸显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和困境。

尽管法律规定了刑责年龄的下限,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灵活性和个案的特殊性。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心理、社会环境和犯罪行为的性质等因素。

此案的裁决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

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和环境问题,促进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结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复杂和多样的问题。

年龄只是一个因素,无法完全决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为特殊情况和个案提供灵活性的处理方式。

十四岁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十四岁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十四岁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阶段,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法律责任的界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十四岁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名十四岁少年小明(化名),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

在一段时间里,小明沉迷于网络游戏,逐渐与社会青年产生共鸣,开始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小明参与盗窃金额达5万元。

由于小明尚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参与盗窃金额达5万元,属于抢劫罪。

但由于小明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

2. 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得放任、纵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对其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未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在本案中,学校和社会未能及时发现小明的异常行为,对其教育和保护存在不足。

四、结论1. 对于十四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十四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教育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2.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成为刑法的责任主体。

这个年龄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就相应的案例来阐述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斗殴小明和小红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一直紧张,在一天的上学路上,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随后演变为激烈的打斗。

小明突然用石头砸向小红的脑袋,导致小红受伤住院。

根据法律规定,大多数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小明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理,对小明进行教育矫治,并将案件移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协调。

案例二: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活动小杰是未成年人,年仅15岁,他参与了一个黑社会组织的活动,犯下了抢劫、故意伤害等多起严重犯罪行为。

虽然小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其犯罪行为之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其进行特殊处理。

通常情况下,法律会将其送入少年管教院进行强制教育矫正,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帮助其重返正常生活,并预防其再度犯罪。

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发展特点,旨在给予其更好的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或缺乏思考能力导致的犯罪行为成为不可逆转的人生伤害。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心理、生理和社会因素。

心理方面,未成年人通常在认知、决策、情绪控制等方面相对不成熟,容易被周围的环境和他人的影响导致犯罪行为。

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大脑和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无法承受与成年人同等的法律责任。

社会方面,未成年人通常缺乏独立思考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需要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引导和教育来塑造正确的行为观念。

然而,要明确刑事责任年龄也需要灵活考虑。

有些未成年人可能早早地成熟起来,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因此可能在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也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1.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犯罪主体(3篇)

法律案例分析犯罪主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李某财物的念头。

2018年11月某日晚,张某在李某家楼下等待时机,当李某下班回家后,张某趁机潜入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主体分析本案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张某。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主体进行分析:1.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年满25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主体性质张某在本案中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自然人。

”本案中,张某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3. 主体特征(1)主观恶性: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张某在犯罪前,为了达到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目的,预谋了犯罪计划,并付诸实施。

(2)犯罪动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李某财物的动机。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非法的,与法律所倡导的道德观念相悖。

(3)犯罪手段:张某采取潜入李某家中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技巧性。

(4)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三、犯罪主体认定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犯罪主体为张某,具有以下特点:1. 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张某年满25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

2. 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张某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3. 具有盗窃的故意:张某具有盗窃李某财物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4.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采取潜入李某家中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较为隐蔽。

5. 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对其犯罪行为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一、普适性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并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如有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有的成年人则具有某些未成年人的特征。

二、科学性问题。

随着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略,不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责任。

三、社会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许多未成年人早熟,十几岁的孩子已经有社会经验,更有些未成年人被迫承担成人的职责,犯罪责任界限应该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完善措施:一、分级负责制。

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分为完全不负责、限制责任或者无限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心理特征,科学划分出适合未成年的最低刑事责任。

二、社会矫正机制。

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要设立怎样的纠正措施,帮助其纠正错误,改变犯罪观念与行为。

三、适度降低刑责。

对某些初犯或轻微罪行的未成年犯罪者,采用适度降低刑责的方式,通过社会矫正机制进行脱罪,保证其发展的基本权利。

案例一: 湖南省岳阳市市民李某盗窃一辆山地车,被警方带回派出所。

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并释放了他。

之后,李某再次盗窃,竟直接开车撞向了一位骑车人。

该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但因为警方没有及时采用相应措施,致使其再次犯罪,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显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需要与相应的社会矫正机制相结合。

案例二:2018年7月10日,河南安阳一名男子陈某因吸毒驾驶被查,两名同伙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经查找,两名辅警在追捕时对陈某的轿车进行了群殴,导致陈某死亡。

则在此案中,适用刑事责任的标准对未成年人事件罕见。

但是在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体验和设备因素时,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这种情况下,维护正义和保护未成年人来自暴力行为的权利同样重要。

案例三:2019年12月9日,四川达州一名16岁的少年因犯罪被拘留。

法律年龄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年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2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2岁,张某某的亲生父亲。

原告张某某于2001年出生于某市,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2009年,原告母亲与被告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李某对原告无抚养义务。

此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与被告李某无直接抚养关系。

2018年,被告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1年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被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原告的监护人为其本人。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被告李某因犯罪被判刑,不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

双方就监护权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2. 原告张某某是否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李某是否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某的亲生父亲,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

2. 原告张某某是否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表示,自己已经成年,有能力独立生活,且与母亲感情深厚,不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

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张某某的亲生父亲,虽然在其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但鉴于被告李某已成年,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且原告张某某表示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故法院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

2. 原告张某某同意由被告李某抚养。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某的抚养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年龄问题,即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法定监护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案例故事分析(3篇)

法律案例故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5岁,初中一年级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小明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辍学去外地打工。

在当地,小明从事了一份危险的工作,每天要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

一段时间后,小明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

小明遂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然而,由于小明未满16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劳动部门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了小明的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打工,这是对其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同时,小明从事危险工作,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这是对其身心健康的侵犯。

因此,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2. 法律教育问题本案中,小明在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擅自辍学打工,这是对法律的无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然而,小明对此一无所知,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这说明我国在未成年人法律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3. 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未能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任,对小明辍学打工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这反映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2. 强化法律教育(1)将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2)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渠道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

关于法律儿童的三大案件(3篇)

关于法律儿童的三大案件(3篇)

第1篇导语: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备受关注。

这些案件不仅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和原因,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围绕三个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讨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法律制裁以及社会影响,以期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

一、案件一:校园霸凌事件案件概述: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一名名叫小明的学生因为家境贫寒,遭到了多名同学的欺凌。

在长期的霸凌过程中,小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导致精神失常。

案件分析:1. 成因分析:小明之所以遭受校园霸凌,一方面是因为其家庭背景和性格特点,使其在同学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也与学校教育和管理存在一定关系。

2. 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霸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霸凌者应依法进行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制裁往往较为宽松。

3. 社会影响: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伤害,也严重影响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此外,此类事件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二、案件二:未成年盗窃案案件概述:某市一名15岁的少年小李,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购买游戏装备,多次偷窃邻居家的财物。

在警方介入调查后,小李被依法逮捕。

案件分析:1. 成因分析:小李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由于家庭教育和监管不力。

他的父母忙于工作,忽视了对他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沉迷网络游戏,最终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

2. 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受到处罚。

但由于其未成年,法律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3. 社会影响:未成年盗窃案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财产损失,还可能对小李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此外,此类案件还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工作的不足。

三、案件三: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件概述:某市一名14岁的少年小王,通过网络结识了一群不法分子,在他们的指导下,参与了一起网络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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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个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

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

韩仲学,1983年生。

杜发家,1983年生。

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

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

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

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

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

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

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末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一般来说,不满14岁的人尚处于幼年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达到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8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8类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赎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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