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解读。
首先,“诚实信用”是一个整体概念,其核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诚实守信、秉承诚信原则、言行一致,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编造证据、蓄意隐瞒真相等行为。
这一原则既是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庭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也是法律运行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包括如下几点:1. 事实陈述必须真实准确。
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必须真实准确,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歪曲或曲解事实。
如果诉讼请求有基本缺陷或证据不足,当事人应该如实说明,而不是虚构事实或制造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证据链条必须完整。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伪造或隐瞒证据、证人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不得蓄意拖延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进度、制造阻碍,不能在申请延期、替代执行等方面滥用诉讼权利。
4. 必须履行判决和裁定。
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所欲为,不得擅自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行骗或其他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的公平诉讼权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律公信力。
当事人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利,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
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
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1]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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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毕 赓 ( 南 师 范 大 学增 城 学院 法律 系 5 1 6 ) 华 1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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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着我 国 民事审判 方式 改革 的不 断深 入 , 随 将诚 实信 用原 则 引
决 的诚 信 问题 必须要 有所作 为 , 并且 针 对我 国 目前 现状 提 出了一 些建
议 , 求 使 某些 重 要 的诚 信 义 务 率 先 得 到 落 实 。 力
【 关键词】 实信 用原 则; 诚 诚信 原则 ; 民事诉讼
任 ; 事人 申请 诉 讼 保 全 和 先 予 执行 有 错 误 的 , 当赔 偿 对 方 当事 当 应 人 的损 失 等 。然 而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对 于 如 何将 诚 信 原 则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 别 是 对 违 背 诚 信 原 则 的 法律 责 任 问题 存 在 着 很 大 的 缺 失 , 特 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存 在很 大 的 问题 。 例 如 , 诉 讼 过 程 中 , 些 当事 人 故 意 将 与 案件 并 无 直 接 利 害 在 有 关 系 的人 诉 至 法 院 , 与 案 件 具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追 加 为 共 同 将 被告 , 案件 受 理 后 撤 回对 无 直 接利 害关 系人 的诉 讼 , 以达 到 由其 期
竞 技 场 , 论 主 义 与 处 分 权 主义 被 奉 为 圭 臬 。 在 这 样 的诉 讼 观 念 辩 下, 当事 人 主 义 被 发 挥 到 了极 至 , 家 干预 的成 分 被 剔 除 殆 尽 。而 国 民事 诉 讼 之 精髓 的辩 论 主 义 和 处 分 权 主 义虽 然 确 保 了 当事 人 在 诉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 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每一部法律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整部法律的灵魂。
了解▲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对于我们参加诉讼是很有帮助的。
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一大原则的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3、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本属于道德规范,为适应社会急速变化和发展,被引入私法领域,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来源于道德的法律原则,对于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转化机制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诞生于私法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进入作为公法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作为其基本原则,为我们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并且将该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体系与理论体系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关键字:诚信原则,民事诉讼,确立,限制一、诚信原则的涵义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诚信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准则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直到19世纪末,才被引入法典,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后才扩张到公法领域。
在现代汉语中,“诚实”和“信用”的合成词,通常被称为诚信。
从语义上分析,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
诚实信用一般含义是指在社会交往中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一)诚信原则的两种解释观自我国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理论界就如何解释该原则形成了“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两种观点。
梁慧星教授认为:诚实信用,意即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1]这是从“语义说”层面给诚信原则下的定义。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指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依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而求其具体的社会妥当性”。
[2]徐国栋教授则主要从“一般条款说”角度对诚信原则予以界定: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概言之,诚信原则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诚信等基本道德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交易。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并且对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民事行为很容易出现不良后果,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义务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各参与方有义务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尊重合同的约定,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约定之前,参与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财务状况等,以保障合同正常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参与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投资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确保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顺利完成。
四、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参与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约定前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被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西北政法大学姚廷廷71006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国家接轨。
因此,本文试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原则的认识,以期促进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①。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然而,随着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与增多,因此,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即通过调整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诉讼可以在诚实、协同的氛围中进行,进而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②。
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
在起诉、答辩等诉讼行为中应当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提供有效证据,不得编造事实、
偷换概念,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
规则。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如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裁判机关的权威,不得干扰、阻挠诉讼的进行。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审判。
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原则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
定的要求,也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一定的要求,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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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看作是个人,认为社会的基础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作为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2)追求诉讼法律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必然要求它能够公正和快速的解决纠纷,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稳定。
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并不只靠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它是在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中实现的。
尽管“平等武装”是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的一个公认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但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因素回渗透到诉讼中来,如果没有特别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些因素会在无形中阻碍诉讼公正。
另外,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利害对立的紧张关系,在私利的驱动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可能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用诸如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产生误解。
法官在当事人的“迷雾”下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更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了。
如果民事诉讼中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放任上述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一方面增加法院负担,另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更多的是出现增加诉讼费用支出的情况,这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还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这种不诚信最终影响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3)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已经暴露的问题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例如我国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
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
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
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规制之前,往往便是由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一方的决定:或驳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
其后,各国亦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诚实信用的理由,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考虑其不诚实性给予相应降级。
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降级规则”。
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如果证人不出庭将如何处理。
导致不诚实信用的行为屡屡出现。
(4)诚实信用原则独特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已有的基本原则不能取代的。
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当私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障。
但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必须限制在正当的范围内。
例如,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
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请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则有悖于诉讼的实质公正。
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诚实信用原则来完成。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独特的表现在规制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和诉讼辅助权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判断的标准。
如果诉讼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将被取消。
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内化到具体条文中,即规定所有诉讼参与人有真实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等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以下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作一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
即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应否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范围加以界定的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进行自由裁量。
但也有少数日本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即该原则只能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应该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该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在德国,学者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
美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禁反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
(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及法律效果。
1、对于当事人(1)禁止当事人采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
我国台湾学者石志泉将以不正当的方法作成于自己有利之状态列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如果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该手段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制造出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或者能够回避适用不利于自己的法规的情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或视为该状态未发生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9日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费用的,不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束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
(2)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如回避请求权、反诉权等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如果当事人为了私利企图拖延诉讼或干扰诉讼而滥用这些诉讼权利将违背国家赋予当事人这些权利的初衷,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在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控诉的情况下,认为控诉人提起控诉,仅以拖延诉讼的终结为目的时,告诉法院可能命其缴纳作为提起控诉手续费而缴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现金。
第91条规定:因当事人不在适当的时期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或怠慢期日或期间及其他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拖延时,即使在胜诉的情况下,法院使其负担由于拖延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全部或一部分。
(3)禁止当事人举证中的不当行为。
知道案件情况的一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证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方当事人基于私利的考虑,可能采用收买、威胁等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使证人做假证,特别是阻止有利于对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
对这些妨害举证的行为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妨害举证的责任。
因为对妨害举证的行为经实施后客观上将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并进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判决,而却让故意实施此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