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怀化市友钰建设有限公司河道清障工程及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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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怀政函[2008]24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怀政函[2008]245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怀政函[2008]245号)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确认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没有纳入《怀化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停止实施。

过去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怀化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怀化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1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打捆项目土地储备及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3〕12号2003.10.8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3〕15号2003.10.14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怀政发〔2004〕2号2004.3.23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4〕6号2004.9.3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4〕7号2004.9.6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4〕11号2004.11.3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和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04〕15号2004.12.16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10号2004.5.21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15号2004.8.271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17号2004.10.191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怀化市国家开发银行打捆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怀化市国家开发银行打捆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22号2004.12.181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怀政函〔2004〕61号2004.5.141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函〔2004〕3号2004.2.91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怀化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函〔2004〕63号2004.10.121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5〕3号2005.2.11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05〕7号2005.4.181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怀政发〔2005〕14号2005.11.211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05-2010)》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7号2005.5.271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规范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8号2005.6.102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9号2005.7.12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10号2005.7.722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13号2005.8.182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15号2005.11.222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5〕16号2005.11.222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怀政发〔2006〕4号2006.2.212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6〕5号2006.5.2927怀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06〕6号2006.5.3028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农业政策性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6〕7号2006.6.229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配置森林资源加快林产工业发展的意见怀政发〔2006〕8号2006.7.730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6〕9号2006.9.131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6〕10号2006.8.223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6〕11号2006.9.183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6〕12号2006.11.13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责任制》和《怀化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怀政发〔2006〕14号2006.11.173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6〕15号2006.12.43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怀化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6〕16号2006.12.63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6〕17号2006.12.638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怀政发〔2006〕18号2006.12.303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号2006.1.54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3号2006.3.94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十一五”市控重点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3号2006.7.2842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4号2006.8.14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7号2006.8.244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19号2006.9.1945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怀化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怀化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24号2006.10.1246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25号2006.11.147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29号2007.1.14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30号2006.12.254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6〕31号2006.12.285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业政策性贷款风险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函〔2006〕40号2006.6.205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的公告怀政办函〔2006〕77号2006.11.75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7〕1号2007.3.75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7〕2号2007.4.125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怀化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怀政发〔2007〕3号2007.3.285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城区规划工作的决定怀政发〔2007〕4号2007.4.285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7〕5号2007.5.145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7〕6号2007.5.2458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市城建投资公司的意见怀政发〔2007〕9号2007.10.1059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7〕10号2007.11.660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7〕12号2007.12.561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怀政发〔2007〕14号2007.12.256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7〕15号2007.12.296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号2007.1.76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6号2007.5.1565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8号2007.1.166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1号2007.8.167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2号2008.1.16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4号2007.1.16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怀化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5号2007.10.167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怀化市消防文职雇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07〕18号2007.11.671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8〕5号2008.2.227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8〕7号2008.4.237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怀化市科技顾问团的意见怀政发〔2008〕8号2008.5.197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8〕9号2008.5.227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怀政发〔2008〕10号2008.6.1776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8〕11号2008.6.2377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本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在政务中心窗口集中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发〔2008〕12号2008.7.17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3号2008.3.17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4号2008.1.298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6号2008.3.38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7号2008.3.382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0号2008.4.78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2008.5.318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4号2008.6.285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5号2008.6.1686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6号2008.6.1787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7号2008.6.2288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9号2008.6.2489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20号2008.8.19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21号2008.6.279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22号2008.7.892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27号2008.9.169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08〕77号2008.4.239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2012年传染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08〕115号2008.6.2095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度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08〕126号2008.7.1096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08〕142号2008.8.2097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怀化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08〕143号2008.8.22——结束——。

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招标公告

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招标公告

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已经辰发改环资〔2020〕10号文件批准,项目建设资金为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县政府投资。

招标人为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正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将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2.2.招标编号:HNZY2020-SG(HH)-0242.3.建设地点:辰溪县船溪乡船溪驿村2.4.建设内容:对受重金属污染的张家湾溪河道进行防渗整治,详见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金额为:887.987320万元。

2.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工程标准。

2.6.招标范围:辰溪县船溪乡张家湾钒矿区重金属污染河道清污分流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7.工期:210 日历天2.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一个标段。

3、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2.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同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3.3.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无在建工程。

3.4.技术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无在建项目;3.5.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拟任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且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25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30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新闻、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8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8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28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渣土、砂砾石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以及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建设、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投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渣土、砂砾石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渣土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渣土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渣土的场所。

渣土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渣土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回填渣土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怀政发〔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3〕1号)等9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经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附件1
附件2。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4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4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44号市直有关单位:《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怀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市城区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怀化为目标,树立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留雨水、节约水理念,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施治、一河(溪)一策、综合治理,对市城区内河黑臭水体采取拆违控违、雨污分流、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引水活水、生态修复等措施,统筹推进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的提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面启动城市水系综合整治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体系,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实现河(溪)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达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收集率90%以上,污水处理率100%,污泥处置率100%,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在10%以内,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30年之前彻底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上饶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饶水字〔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饶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部、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余干县河道水库管护中心: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3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规范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现将《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水利局2023年6月5日上饶市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河道清淤疏浚活动,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进一步强化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监管,规范河道清淤疏浚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航道和防洪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本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为指导,聚焦河湖湖泊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城市防洪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创新河道清淤疏浚砂石和涉水工程尾弃砂综合利用管理模式,切实清除行业乱象,堵塞行业管理漏洞,努力保障全市良好水事秩序和水生态环境,建设造福人民群众的幸福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金属零件研磨砂轮抛光砂轮的生产加工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金属零件研磨砂轮抛光砂轮的生产加工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金属零件研磨砂轮抛光砂轮
的生产加工环评报告
要求符合国家的环境监测的报告公示要求,也要求记录生产和加工环
境影响的全过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的指标结果以及环境影响结论性分析。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位于市县,主要从事金属零件、研磨砂轮、抛光砂轮的生产加工。

我公司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公示程序办法》,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修改意见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意见经法定程序审查完毕,由县环
保局向社会公布的文件如下:
(1)《项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附表)
(2)《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2.项目生产加工环境影响现状分析
该项目生产加工环境影响现状分析报告分析如下:
(1)设备使用情况
本项目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及先进设备,实现节能减排和减少污染。

(2)生产工艺
本项目采取先进工艺实现污染控制,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3)污染物排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1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1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11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3日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逐年评估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效果,对本办法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河道采砂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同时,应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3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3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36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负责指导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撤销环境影响评价科,其职责划入行政审批服务科。

调整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为7个:办公室、人事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法制宣传科、计划与科技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7•【文号】环办环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8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依法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经研究,我部决定对7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请你厅(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见附件),完成督办任务后,由你厅(局)向我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我部将适时赴现场进行核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王坤范娟电话:(010)6655648266556480传真:(010)66556472附件:环境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7日附件环境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一、安徽省芜湖市白象山一废弃尾矿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基本情况:安徽省芜湖市距离长江约6公里处的白象山一废弃尾矿库堆存工业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约2000余吨。

现场有焚烧痕迹和明显刺激性气味。

督办要求:督促芜湖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倾倒点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尽快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科学研判,全面清理,妥善处置。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交移送司法机关。

二、湖南省岳阳市巴陵石化热电厂非法外排废水,厂区旁堆积大量被石灰覆盖的固体废物基本情况:湖南省岳阳市巴陵石化热电厂,含重金属脱硫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储灰场,经储灰场防洪应急排口(非法排口)外排,涉嫌非法排污;储灰场坝尾堆存大量被石灰覆盖的固体废物。

督办要求:督促岳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巴陵石化热电厂违法环境问题进行检查,查明热电厂脱硫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和超标排放情况,经储灰场外排的废水排放方式、去向和排放量;核查储灰场是否违规堆存危险废物。

怀化市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怀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怀化市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怀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怀化市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26施行日期2008.12.26文号怀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主题类别水利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1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易鹏飞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河区域的环境保护,改善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河怀化段河道及沿岸控制范围内绿化景观带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河怀化段",是指水河流经我市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等行政管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沿岸绿化景观带",是指水河怀化段河道管理范围及两岸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水河怀化段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确保饮用水源水体质量。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兼顾上下游利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怀财法〔2014〕128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财法〔2014〕128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及《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4〕7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截止2014年8月本局现行有效的7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怀化市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3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决定重新公布《关于明确怀化市污水处理项目国有产权及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合法的情况下执行到有效期满。

附件:1.怀化市财政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怀化市财政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怀化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

我市属后发展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增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低。

特别是国务院、省政府已将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万元GDP能耗降低20%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我市面临污染排放削减任务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到增产少增污、不增污,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
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1]35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

(怀政办发〔2011〕35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渣土砂砾石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进出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渣土砂砾石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批准;负责对运输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审,并向社会发布。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关于溆浦县三江镇善溪沙石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关于溆浦县三江镇善溪沙石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关于溆浦县三江镇善溪沙石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你公司在怀化市溆浦县三江镇大花村、梅兰村实施本项目。

该项目主要从事沙石的开采、加工及销售。

主要由河道清障工程和砂石加工两部分组成,总投资为1000万元。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及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良好。

三、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加强环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环保台帐,确保污染治理措施有效运行,确保生产安全进行。

2、加强废水管理,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池+沉淀池+回用水池处理沉淀后全部循环使用,废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初期雨水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生产用水。

3、加强废气管理,对施工设备采取封闭处理,输送粉尘通过皮带机全封闭及出料口设施洒水喷淋装置抑制;车辆运输扬尘通过路面硬化并定时清扫、洒水抑尘。

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加强噪声管理,采取消声、减振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往就近的垃圾站,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集粉尘、沉淀池泥粉均可作为产品外售。

废含油抹布可混入生活垃圾清运处理。

废机油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办理相关部门手续。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5
2023-08-18
\
2023-07-3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4/1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人力资源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关于 湖南飞途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 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关于 沅陵县家家旺商贸 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 有限公司
5.7
目成交公告 2
TOP3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关于 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
沅陵县南方家具城
2.2
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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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关于 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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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怀化市友钰建设有限公司河道清障工程及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呈报的《怀化市友钰建设有限公司河道清障工程及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同意你公司在溆浦县龙潭镇新星村实施本项目,本项目由河道清障工程和砂石加工两部分组成;河道清障工程位于龙潭镇圭洞桥至新星村段,溆水一都河,上起鱼弓形,下至白洋桥上游500m止,河道总长5600米,可采长度3000米,禁采长度2600米,砂石总储量49000m3。

砂石加工场地:拟在溆浦县龙潭镇新星村建一条砂石生产线,年产河砂1.7万m3、2-4cm河卵石0.8万m3,占地面积6400m2,原料来源于河道清障;项目总投资为800万元。

二、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建成须报我局,并将编制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

三、在项目营运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落实生产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文明生产,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

2、加强废气管理,原料堆场及产品堆场设顶棚和三面围挡、地面硬化、洒水抑尘,围挡高度不低于1.5m,并在大风天气采取帆布覆盖措施,防止低空粉尘无组织排放;砂石破碎、制砂、筛分系统粉尘采取生产线设置车间,将破碎筛分上料、输送及下料环节密闭,内设喷淋、喷雾装置。

车辆运输扬尘通过路面硬化并定时清扫、洒水抑尘。

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表2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

3、加强废水管理,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池+沉淀池+回用水池处理沉淀后全部循环使用,废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农肥,初期雨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经导流沟收集初期雨水至三级沉淀池,经过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作洗砂或地面降尘。

4、加强噪声管理,选用低噪音设备,噪声级较大设备加基础减震装置;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运输时间。

5、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往就近的垃圾站,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收集粉尘、沉淀池泥粉均可作为产品外售。

废机油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6 、本项目进行环境风险应急设施预案,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应依法办理相关部门手续。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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