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doc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近期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上述要求,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引导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4章39条。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子公司的界定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基金相关业务为主、采取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宜。
为此,《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
待今后积累一定运作管理经验后,再考虑允许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并逐步扩大子公司经营范围。
对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由于已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专门规范,将继续适用该规定(第38条第2款)。
二、关于子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支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对发起设立子公司的基金公司的条件提出了要求。
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为引导基金公司引入对子公司发展有助益的股东,对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暂行规定》要求其“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等(第7条),对其他投资者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其他投资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四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为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加强干____伍管理,巩固农村基层____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审计对象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由镇政府负责,镇农业综合中心____实施,镇财政所、村级财务监督组参与,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审计主要内容是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情况等方面。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结合村民自治工作,适时公布,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将给予适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3.审计程序(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____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在审计组开展工作前,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结清所有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文书汇总入帐,逾期均视作违纪处理。
(3)审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____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登记有关审计表格,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4)审计终结,审计组写出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____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和意见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将审计事项建立档案。
4.审计方法(一)帐证、帐据、帐帐审核(1)缴销所有使用过的税票,专用收据,收款凭证,____资金专用领条。
(2)分年度审核登记各项收入。
(3)分年度审核各项支出。
(二)帐实审核(1)严格审核各项收入、转移支付资金、____、银行、个人借款以及各种返还款、个人捐助赞助款,实行据实登记。
(2)逐笔审核登记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债权债务。
(3)审核各项支出票据,经查证为虚列或重报的票据另行登记造册。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子公司业务运营效率,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
第三条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子公司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风险控制: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三)合规经营: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四)协同发展:子公司应与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业务运营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程序:(一)提出设立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三章子公司业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业务开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业务开展应遵循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业务开展应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四)业务开展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子公司风险管理:(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识别、评估和处置风险;(三)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确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子公司合规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职责;(三)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章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二)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安全。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专业审慎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三)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六)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书;(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三)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四)子公司的章程草案;(五)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六)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设立子公司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子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三)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划;(二)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和技术设施;(三)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不违反基金行业监管规定。
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解读
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解读通华财富唐韵2012年之前,公募基金公司的业务类型主要有两种:公募产品业务和专户理财业务。
其中,专户理财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企业、社团及自然人)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的相关业务活动。
该业务又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有私募性质。
但自2012年10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出台后,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放宽,专项业务和基金子公司出现。
一、公募基金公司私募业务发展背景1.市场背景⏹二级市场低迷2012年~2013年,权益市场持续低迷(上证指数在2000点),公募基金公司公募产品规模和专户理财规模萎缩严重。
⏹非标投资大增四万亿刺激政策,信托与银行、与三方财富合作、非标资产投资受托资产规模和利润大幅增长。
2.政策背景⏹开放非标业务2012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正式通过子公司,投资于“未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非标产品,放开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通道。
⏹风险隔离,设立基金子公司非标投资的不可控因素造成损失后可能直接影响基金公司,公募基金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利用法人独立的规则,发生损失甚至破产时,公募基金公司可以将不确定性风险隔离在子公司范围内。
二、公募基金公司私募业务两大模式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第(一)项所列资产可以简单归为标准化资产,第(二)(三)可以理解为非标资产。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相关知识
2、信托计划简介
产品名称 发行规模 起点金额 信托期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 资金运用方式 风控措施 Y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亿元 100万元 18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300万以下为8.5%,300万及以上为10% 用于Y项目开发建设 1、Y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2、C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B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信托公司
信托计划
资金 保管 信用支持
融资主体
土地抵押 机构担保 到期回购等
商业银行
八、信托产品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以贷款类房地产为例
1、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注册资本金4.24亿元,主营房地产项目的经营和开发。B集团是A公司的全资母 公司,出游A公司100%股权。C集团是B集团的控股股东。A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成7个项目, 总计建筑面积达50多万平方米,均已全部售罄。目前A公司重点开发Y项目,该项目地处大 学城中心区域。……
八、信托产品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贷款型集合信托的办理流程
洽谈项目、贷前调查 尽职调查、法律文件 贷款审查 向银监局报备 资金募集 贷款发放
贷款日常管理
贷款清偿
八、信托产品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二)、贷款型信托融资方式
对(公司) 项目要求 进入 方式 风控 措施 期限/ 金额/ 成本 退出 方式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2 年 10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 号公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 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监督检查 4 章39 条,自 2012 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非标业务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有人将其视为规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有业内人士为其打抱不平。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票据资管——各类非标竞相登场, 有何风险隐患?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非标业务的出路又在何方?从小白到专家, 一文带你看懂非标业务。
本文内容转自公众号:常道金融转载请联系原作者阿常目录- - - - -1. 非标概述2. 业务模式3. 风险隐患4. 监管政策5. 未来出路1非标概述(一)非标定义1.一般化定义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 2013年“8号文”中的定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 2014年王兆星学术定义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介绍
区路网建设 1、海鑫能源为应收账款回购提供
担保 2、阜宁城投提供担保
3、与阜宁开发区管委会签《债权 债务确认书》
类信托 — 运营模式
事业部
项目 审核
前台、中台、后台
各事业部独立 考核 承揽、承做
初筛、尽调、上会
审核委员会 集体决策 完善的流程
委托贷款 子公司不能直接发放贷款
不具备贷款人资质
《贷款通则》: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
3
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 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 产品; (四)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投向不相符; ( 计 投五 划 资4 ) 交 顾销 易 问结售 合构资 作不 包、产 信得 括当管 息利 但事理 (用 不各计 如资 限方划 有产 于权)时管以利、,理下义关存计情务联在划形条交未进:款易充行、情分商收况披业益(露贿分如资赂配有产,内)管容等理、 行(为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 (力六或)未假提借供其实他质金服融务机的构机名构义支吸付引费投用资;者购买资产管理 计(划二;)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 (特七定)投资资产者管,理其计承划担完的成风备险案和手收续益前不参对与等股;票公开或非 公(开三发)行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2篇)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____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____、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____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____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附件1-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附件1-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文(4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文一、制度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员的流动,离任审计制度成为保障企业利益和规范工作流程的重要手段。
离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旨在对离职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企业的机密信息得到保护,资产得到妥善管理,避免员工离职后对企业造成潜在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离职时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内容和程序1. 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离职前后的相关岗位进行梳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离任审计计划。
2. 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查看员工离职前的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了解其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情况;(2)核查员工离职后是否归还企业财务、设备等资产,查看资产记录,确保无遗漏;(3)审查员工离职后是否有未结清的财务往来,尤其是与供应商、客户等的关系;(4)调查员工离职后是否泄露企业机密信息,查看员工离职后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确认是否有不当行为。
3. 审计程序包括:(1)与员工离职前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合作关系;(2)与员工离职后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员工离职后的工作交接情况;(3)通过查阅文件、资产登记簿等进行审计;(4)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了解更多情况;(5)形成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四、审计报告和结果处理1. 审计报告应明确员工离职前后的情况、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 审计报告应由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给高级管理层。
3. 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追究法律责任、调整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等。
4. 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处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和改进人事部门应对离任审计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运行。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未尽事宜由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人事部门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0号
【失效依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5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公告《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