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财行[2011]180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地、市)交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青海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交通运输基层标准化执法站所评定标准2、青海省交通运输基层标准化执法站所评定申报表青海省交通厅2013年4月2日青海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政法发〔2010〕789号)和《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2〕683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全面建成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特点的标准化站所,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和2013年全国和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及有关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三基三化”建设(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核心,通过分步分级分类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夯实行政执法基础,改善执法环境,健全保障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服务效能,深化法制建设成果,展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形象。
二、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范围及总体目标从2013年到2017年,在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通过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各类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队)的自身不懈努力,力争用5年时间打基础、上规模、求规范,使站所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渠道、装备保障等方面符合统一的建设标准,达到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12项标准化要求:站点设置科学合理、基础设施功能齐全,组织建设坚强有力,人员素质普遍提升,机构环境井然有序,制度健全落实到位,行政执法严格规范,信息化建设逐渐普及,政务公开及时有效,执法装备配备充实,内外监督机制健全、服务管理高效廉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报201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报201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8•【文号】国管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报201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我局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单位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
其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编报审核,并报国管局备案。
二、编报内容计划利用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购置,以及通过调剂(包括调拨、划转等)、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公务用车、办公设备、通用办公软件和办公家具等事项。
三、编报依据(一)公务用车。
1.《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厅字〔2011〕1号);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3.《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1〕343号);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5.《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6.《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7.《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
(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1.《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2.《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3.经国管局核准的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2011]9号颁布⽇期:2011-02-25执⾏⽇期:2011-02-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第三章公务⽤车购置费⽤预算编制第四章公务⽤车运⾏费⽤预算编制第五章公务⽤车预算执⾏和决算编制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团体,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零⼀⼀年⼆⽉⼆⼗五⽇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提⾼资⾦使⽤效益,降低⾏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政单位的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适⽤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对所安排的公务⽤车购置费⽤和运⾏费⽤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决算编制等管理⼯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于履⾏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般公务⽤车、领导⼲部⽤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和其他⽤车。
⼀般公务⽤车是指⽤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部⽤车是指⽤于领导⼲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车是指⽤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机动车辆。
【免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八项规定精神暨纠正“四风”问题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八项规定精神暨纠正“四风”问题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八项规定精神暨纠正“四风”问题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根据《xx国税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的紧急通知》(x国税函〔2015〕x号)文件精神,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清理检查和自查自纠,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现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情况在自查清理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严以律己,带头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自查工作。
经实际测量,我局办公室面积从15平米到48平米不等,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员9平方米的要求,我局采取多人合署办公的办法合理分配使用办公用房。
目前,所有人员均严格按要求配备办公用房,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将调整后空置的办公室分配给各科室用做资料室或库房,进一步完善档案室、阅览室等公共服务用房,尽量不出现闲置用房,不出现资源浪费情况的发生。
二、基本建设管理情况我局2014 -2015年无基本建设项目。
三、出国(境)管理情况我局2014-2015年无出国(境)人员。
四、公务用车管理情况我局经上级部门批复车辆编制数为7辆,现有车辆为6辆,(其中账面车辆5辆,2012年12月1辆尼桑皮卡普通货车新M20196/郑州日产IN2031UZR进行了报废处理)。
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类用车4辆。
无超编车辆。
经自查,我局公务用车管理采取所有车辆统一管理,单车核算制度,采取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管理制度。
其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我局执法执勤类用车2辆为超标配车,分别为丰田霸道越野汽车 (新M46615)排量为4.0升,购置价格为49.17万元,此车为购置价格超标;三菱帕杰罗速跑(新M-38815)排量为2.9升,购置价格为25.88万元,此车为排量超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车改组字[2017]3号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单位):《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巩固和扩大公车改革成果,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规范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15〕45号)、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全省制定统一的喷涂图样,统一安排部署,省、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喷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标识化管理范围及喷涂样式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
1、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2、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3、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三、标识化喷涂图案规格及位置“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请登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通知栏”下载,网址为/col/nav/tongzgg/tongzgg_tongz.html,字体为黑体。
财行〔2011〕9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工商行政管理方案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案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照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2011财行[2011]180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部制定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抄送: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财行[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2日财行[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厅(局),纪委、监察厅(局):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况
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况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上面所提到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大的行政单位;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及结构1998-2009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净资产)1、从资产总量上看,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迅猛增长;2、从单位类别来看,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较大;3、从资产的结构上看,在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据较大比重,在固定资产中又以土地、房屋建筑物为主(2009年为例);4、从资产分布情况看,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比重较大;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计16776.34亿元,占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的16.12%。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计87323.66亿元,占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的83.8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一篇: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
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
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
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1-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一)1、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何界定?答: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举办的事业单位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隶属于本级党委和政府直接管理。
以国务院为例,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14个部门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均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如新华社通讯社北京分社、中国气象局管理的河北气象局等。
2、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何界定?答: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为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隶属于党委、政府下设的部门管理。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但须按照专项治理要求,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属企业是否纳入登记范围?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属企业不纳入登记范围。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局)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局)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5、中央驻地方单位是否纳入当地专项治理范围?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中央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不纳入当地专项治理范围。
6、各省区市驻外地办事机构是否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答:各省区市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7、离退休省部级干部用车是否登记?答:离退休省部级干部车辆要登记,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入《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并注明该离退休省部级干部原职务。
8、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何界定?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除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外,其他如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运兵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也属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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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部制定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第九条中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商各中央主管部门核定。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十条合署办公的党政机关,需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按一个单位核定编制。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
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
复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
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六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中央党政机关应当专项报财政部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应当专项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由各中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九条对各党政机关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
核,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
统一标志图案由各党政机关的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设计,报财政部、公安部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财政部负责汇总中央党政机关和全国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
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依法行使执法执勤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