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城管对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加,给城市交通、市容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城管部门对车辆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城管对车辆的管理规定。
一、车辆停放管理1. 规定车辆停放区域城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交通流量,合理划定车辆停放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包括道路两侧、停车场、临时停车带等。
车辆停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2. 规定车辆停放时间城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时间进行限制,以减少道路拥堵和环境污染。
具体时间限制如下:(1)白天:早7点至晚19点,禁止在道路两侧停放车辆。
(2)夜间:晚19点至次日早7点,允许在道路两侧停放车辆,但需遵守以下规定:① 车辆必须停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② 车辆停放时,要保持车头朝向一致,便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③ 严禁在绿化带、公共广场等非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3. 规定车辆停放费用城管部门对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时间等因素制定。
车主需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违者将受到处罚。
二、车辆行驶管理1. 限制车辆行驶时间城管部门对部分车辆实行行驶时间限制,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具体规定如下:(1)早晚高峰时段:早7点至9点、晚17点至19点,禁止大型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
(2)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城管部门可对部分车辆实行临时行驶时间限制。
2. 限制车辆行驶路线城管部门对部分路段实行车辆行驶路线限制,以优化交通流量。
具体规定如下:(1)单行道:车辆必须按照单行道指示行驶,不得逆行。
(2)禁行路段:禁止车辆进入特定路段,如施工区域、交通管制区域等。
3. 限制车辆行驶速度城管部门对部分路段实行车辆行驶速度限制,以确保行车安全。
具体规定如下:(1)市区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
(2)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小时。
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
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效率,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维修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持城管执法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确保安全可靠,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满足城管执法工作的需求。
第二章维修管理责任第四条维修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
第五条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二)组织实施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三)建立城管执法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及时更新维修记录;(四)负责维修费用的管理和审批;(五)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六)负责城管执法车辆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城管执法车辆维修单位的责任包括:(一)按照规定的维修要求和流程进行维修工作;(二)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做好维修记录,及时向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报告维修情况;(三)定期对城管执法车辆进行保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四)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水平和技术能力;(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维修管理流程第七条城管执法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随车将故障车辆送到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八条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安排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工作,并在维修期间跟踪检查维修进展情况。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在接到维修任务后,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故障诊断,报告维修计划并经批准后开始维修工作。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车辆进行功能测试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报告维修完成情况,并提供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
城管队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队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管队所有公务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巡查车、宣传车、办公用车等。
第三条城管队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四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确保车辆性能、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
第六条车辆购置需经城管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车辆配置应满足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充分考虑车辆性能、油耗、环保等因素。
第八条车辆购置后,应尽快办理车辆登记、购置税、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三)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四)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后方可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节能减排,合理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门窗。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保养由城管队指定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为每行驶一定里程或一定时间,具体周期由维修单位根据车辆状况确定。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在反复论证、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交通便利、距离适当、规模较大、合理布局、方便执法”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公布了五家停车场为西安市城六区行政执法专用停车场。
为规范因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专用停车场为西安市辖区内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因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其他任何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停放因行政执法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专用停车场停放,停放程序、手续等具体问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专用停车场协商解决。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坚决杜绝私自指定其他停车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凡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之前停放在其他停车场的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务于12月1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12月10日后,所有因行政执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城管执[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6〕18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特编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1 总则1.1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履行职责,编制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执法车辆、船艇配备指导。
1.3城管执法车辆、船艇配置原则1.3.1 功能需求原则。
根据各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同功能区域的任务要求,以及陆域和水域、固定岗和机动岗等不同作业区域、方式配置相应的执法车辆和船艇。
1.3.2 统一规范原则。
按照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配置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车辆、船艇,体现出具有行业特点、上海特色、时代特征的城管执法装备水平。
1.3.3 分级管理原则。
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财政安排城管执法车辆、船艇的购置经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管理,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落实。
1.3.4 效能节约原则。
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城管执法人员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四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使用范围:(一)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二)参加城市管理相关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三)因公出差、公务接待、应急处置等需要;(四)其他经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车辆使用前,执法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完好。
第七条车辆使用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车辆使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指定地点,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一)小型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二)大型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保养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由本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车辆保险第十三条车辆应购买全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五章车辆停放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停车位;(二)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乱丢垃圾;(三)夜间车辆停放应关闭门窗,确保车辆安全。
第六章车辆报废第十六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应予以报废。
第十七条车辆报废程序:(一)由本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三)报废车辆应依法处置。
第七章奖惩第十八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停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城管特种车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为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科学化,加强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使用的特种车辆。
三、定义1、城管特种车辆: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使用的专门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辆、拖车、越野车等。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指负责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城管特种车辆管理1、城管特种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修整,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状态良好。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车辆使用情况的核对,做好相关记录。
3、城管特种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车辆,确保车辆不受损坏。
4、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车辆使用技术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城管特种车辆保养1、城管特种车辆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在最佳状态下使用。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记录,以备查阅。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制定详细的车辆保养计划,保证车辆得到及时的保养。
六、城管特种车辆维修1、城管特种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维修时间,尽快恢复车辆正常使用。
七、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责任1、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工作负责,保证车辆在最佳状态下使用。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使用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违规处理1、对违反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者将被追究责任。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1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
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
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
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一、车辆使用管理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城管部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部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部门所有公务车辆,包括轿车、面包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城管部门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城管部门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车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车辆调配、使用、维护和保养;(三)负责车辆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负责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的审核和支付;(五)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六)负责对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车辆管理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二)负责本部门车辆安全教育和培训;(三)负责本部门车辆费用的报销;(四)负责对本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车辆调配与使用第七条车辆调配原则:(一)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车辆;(二)优先保障紧急公务和重要会议、活动用车;(三)提倡公共交通出行,尽量减少公务用车;(四)禁止公车私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规定:(一)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熟悉车辆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二)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四)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五)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九条车辆维护与保养:(一)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二)车辆保养按厂方规定执行,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三)车辆维修应选择正规维修单位,并确保维修质量。
第四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十条车辆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第十一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一)驾驶员应如实填写车辆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二)车辆费用报销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三)车辆费用报销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支。
城管中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城管中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总则公务用车是城管中队依法开展执法巡查、应急救援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是城管中队服务市民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城管中队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廉洁用车、合理用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用车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管中队的所有公务用车,包括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三、车辆配备城管中队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包括巡逻车、应急救援车、执法车等。
车辆配置数量根据中队正常工作需要确定,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四、车辆使用1.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为城管中队正常工作需要,禁止用于私人目的和其他不相关业务。
2.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在司机的陪同下进行,严禁擅自让其他人员驾驶。
3.公务用车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员和乱停乱放。
4.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由指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的油量、轮胎、刹车等,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5.公务用车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到事故、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车辆管理1.公务用车的领取及归还应由司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替他人。
2.公务用车不得私自改装,一切改装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3.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拉客运营、接送私人等商业活动。
4.公务用车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5.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等手续由负责车辆管理的专人负责。
六、违规处理对于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违规行为,城管中队将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1.车辆私自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车辆在非公务范围内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车辆使用人员进行书面检查。
3.对于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超速、超员等行为的,依法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4.对于严重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监督与考核城管中队将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定期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执行或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执法车辆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一、严格车辆使用制度,必须在执行公务或工作需要才能使用执法车辆,做到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严禁无证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ktv和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和日常保养制度,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证照齐全;加强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
四、因违规被拍照、罚款等发生的费用由所驾驶车辆人员自理。
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除保险公司理赔外,此外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理。
情节严重的不得再驾驶执法车辆。
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六、需要送修或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所长审核,确定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金额,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所管辖区域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各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
对配有专有驾驶员的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由他人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本制度是为规范城管局公务用车的管理而制定的,是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的操作细则,旨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合理配置公务用车,实现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营,保障城管局公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全部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二、车辆配置原则1.按照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城管局的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的数量应满足城管局工作需要,严格遵守规定的配车标准。
三、车辆管理责任1.城管局机关各部门是公务用车的使用和保管的责任部门和单位。
2.公务用车的使用,由部门领导审批,并指派专人或办公室管理和控制车辆的调度。
3.各部门依据用车计划或经过领导审批的紧急用车,按照规定程序调配、使用公务用车。
四、使用范围1.公务用车只限于公务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个人利益。
2.禁止公务用车外租、出租或出卖。
3.禁止私人使用、转借或转让公务用车。
五、使用条件1.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良好的驾驶记录。
2.驾驶员必须不饮酒,不开疲劳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3.使用城管局公务用车时,在车辆上必须悬挂城管局准予用车的标志。
4.严禁在公务用车中吸烟、饮酒、喝茶、吃零食、打牌等影响车辆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5.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应该节约使用,降低油费及基本维护维修费用,同时也起到环保作用。
六、使用控制1.公务用车应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按时保养和维修,保证行车安全。
2.每月一次的大保养和每半年一次的大维修记录应当妥善保留。
3.统一制定和实施公务用车调度制度,保证城管局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
4.保持公务用车的良好习惯,经常做好消毒和清洁工作,保证车上环境的整洁。
5.公务用车的停放管理要合理,严禁乱停乱放,避免占用道路和公共停车场。
七、配备和征用1.为了保障机关工作的需要,各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任务需要和岗位职责配备公务用车。
2.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应征用外部用车,征用程序应按规定进行,并由负责人亲自审批和签字。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一、车辆使用与保管(一)汽车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
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
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
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
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
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城管执法车辆配备方案
城管执法车辆配备方案背景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服务的基础。
城市管理涉及到城市环境、市容市貌、市政设施、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的重要角色,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车辆进行巡查、执法等工作。
现状目前,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车辆配备不足,且车辆质量参差不齐。
一方面,部分城市管理部门配备少、运营时间长、车况较差的车辆,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影响。
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存在型号不统一、审批标准不宜、停车场所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需要制定合理的配车方案。
配车原则在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车辆配备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为基础,合理配置执法车辆;2.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的数量、型号和配置;3.根据当前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工作范围、工作时段等因素分析合理的配车方案;4.结合城市管理执法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车辆的审批标准和配置要求。
配车建议结合以上配车原则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城市管理部门配备执法车辆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根据人员数量、工作量等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的数量;2.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时段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车辆的型号和配置要求;3.合理规划城市管理执法车辆的停车场所,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运营效率;4.配置城市管理执法车辆的审批标准应遵循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置要求。
结论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的重要角色,需要合理配备执法车辆,以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市民的生活环境的改善。
在配车时,应以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合理的配车方案,合理配置车辆的数量、型号和配置要求,规划停车场所,并根据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配置车辆审批标准。
城管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车辆管理制度一、概述城市管理车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它们是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城市规划等多项任务的重要载体。
因此,城市管理车辆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管理车辆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障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管理车辆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城市管理车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环卫车辆、执法车辆、巡逻车辆、抢险救援车辆等。
2. 城市管理车辆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秩序、城市规划、应急抢险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三、城市管理车辆的管理1. 车辆采购管理:城市管理车辆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要求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
采购程序应透明公开,确保公平竞争。
2. 车辆配备管理: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向各部门合理配备管理车辆。
配备数量应合理,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3. 车辆使用管理: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私用。
车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车辆维护管理:对城市管理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记录应做好记载。
5. 车辆保险管理:对城市管理车辆进行保险投保,确保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四、城市管理车辆的监督1. 内部监督: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车辆的管理机制,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评估。
2.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是城市管理车辆的重要监督方式。
公众有权了解城市管理车辆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情况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城市管理车辆的使用法律权责1. 车辆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城市管理车辆,不得擅自挪用或私用。
2. 车辆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需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 对于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进行相应处罚。
城管执法局小车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局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单位小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全局车辆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下设小车班,指定一名小车班班长,具体负责执法车辆(包括城管拖车)的日常管理。
具体职能职责有:执法车驾驶员资格的登记备案、审核和管理;执法车停放入库的管理;执法车的统一使用调度管理;执法车的年审、保险的审核和管理;执法车的保养和维修的管理;执法车驾驶员政治、业务、安全意识学习及考核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管理(一)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调试由驾驶员负责,每次出车前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况和车容整洁。
(二)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和日常保养,由各中队填写报修审批单,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出车在外地执行任务,确因车辆故障又不能自行排除,必须修理或更换零配件,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申报,请示领导同意后实施;车辆的全部修理和换件必须经车队负责人审核登记,各中队申报未经同意而自行作主修理、购件的费用一律自付。
三、油料、过路(船)费管理车辆在外出差购汽油和交付过路过船费用由驾驶员经办,所有车辆在指定洗报销。
车场洗车,由驾驶员签字,车队负责人统一审核后,送局长审批。
各中队车辆用油时由局督查股及财务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统一加油。
四、安全行车管理(一)不出勤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大楼停车场内。
(二)驾驶人员不得将单位车辆私自开回家,或作私用。
如因工需用车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作好登记备案方能使用。
如私自开车外出或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包括行政、法律及经济责任)。
(三)领导干部不得自行驾驶单位车辆,如需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人员。
(四)所有执法车驾驶员由各中队指定,报小车班进行登记和备案。
驾驶人员一律着装整齐。
各中队负责人要负责执法车辆日常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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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
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
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
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
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
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执法车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