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垃圾的分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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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分类及处理方法
一、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要经常性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增强管理意识,落实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职责。
二、科室对产生的医疗垃圾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要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三、盛装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实、严密,以防止运送过程中遗撒。
四、化学性废物中,批量报废的化学试剂要交专门机构处理,批量报废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械要交专门机构处理。
五、医疗废物中有病原体的标本和菌种等高危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前,应当就地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六、放入包装袋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每个包装物应当有警示标识,同时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
七、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每天将分包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医疗暂存地点并加锁防盗,医疗废物在院暂存时间不应超过2日。
八、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必须由专人负责,应定期对暂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按要求做好自身保护,同时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的流失或破损而造成医疗废物泄露。
九、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负责人应当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一)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类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4.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
1.医用针头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
(四)药物性废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等。可疑致癌药物;如:顺铂、阿霉素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1.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塑料污物袋;黑色塑料袋装生活垃圾,黄色塑料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直接焚烧的特殊医疗废物;如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特殊的废弃物应注明“特殊”字样标志进行收集。
2.医院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
①医护办公室、病房、过道的生活垃圾污物兜均应套上黑色塑料袋。
②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处置室、检查室、手术室、产房、检验科、血库、口腔科、特检科、内窥镜室、感染科,必须具有医疗废物收集的专用垃圾桶(兜)并套上黄色塑料袋,必要时加盖,定点放置,标志明显。
③抢救室至少应具有两个污物兜,一个收集医疗废物并套上黄色塑料袋,定点放置,标志明显。另一个收集生活垃圾套上黑色塑料袋。
3.锐利器械(针头)不应与其他医疗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专用锐器盒中。高危区的医院污物建议使用双层黄色塑料污物袋,并及时密封。放射性污物应存放在适当的容器中防止扩散。
4.分散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由清洁工人定时分开收集并集中转运。不能移动废弃物污物箱,也应及时清理进行分类,按规定补充上新的污物袋以供使用。同时应防止污物袋(箱)的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二)医疗废物转运
1.医院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转运1-2次,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及时毁形、浸泡消毒后收集。医疗废物运往医院指定的焚烧地点集中焚烧处理。医院所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由清洁工人及时清运或在装满3/4时负责封袋运送,原则上每天下午17:00以前封袋运送一次到临时储存地点。在运送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需转运的医疗废物进行封口结扎。
2.个别科室医疗废物如需存放1-2天,存放地应有遮盖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并设有冲洗及消毒实施,清洗过程的废水应排入医院的污水系统。
3.医疗废物在临时储存地点的储存不超过48h,应当及时送焚化炉进行集中焚烧处理。
4.医疗废物在产生、临时储存、运送过程中各科室清洁工人和后勤负责人应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如果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按照《医疗废物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处理
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
根据国家质监督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印发《联合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526号)和九卫监〔2011〕526号《关于开展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坚强我院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纤维性医疗废物包括被病员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被服、敷料、一次性纤维卫生用品(包括棉签.棉球.一次性口罩.帽子.中单.麻醉包等)。
二、纤维性医疗废物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
三、纤维性医疗废物在科室实行单独的医疗废物桶(袋)分装,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
四、严格医疗废物的登记、转移、临时存储、转运、处置等,任何医疗废物都必须转运到政府指定的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处置。任何人不得将医疗废物转买、租赁和其他非法处置方式处置。
五、纤维性医疗废物用500mg/L(传染病病人用1000-2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处理后再转运处置。
六、纤维性医疗废物的科室、院内转移、临时存储、与医疗废物处置场间的转运都必须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