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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职
责
(一)主任(副主任)
1、岗位职责
(1)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
(2)根据授权,起草或审查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乡镇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组织有关法律方面审议议题的调查研究;
(4)负责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
(5)参加市里的有关法律工作方面的会议;
(6)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责任制落实;
(7)组织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8)对发现的司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标准要求
(1)对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关方面的问题提供准确及时的资料和参考;
(2)对常委会议审议、决定有关方面的问题提供准确及时的资料;
(3)确保负责组织协调的各项重要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不出任何责任问题;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服从组织安排;
(5)认真学习,严于律己,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秘书
1、岗位职责
(1)承办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调查、视察、检查等文字材料和服务工作;
(2)参与法制方面审议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
(3)参与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文字和有关服务工作;
(4)承办本工作委员会的文字和日常事务工作;
(5)协助委室领导为常委会对本辖区内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服务工作。
(6)当好参谋,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标准要求
(1)起草材料认真、规范、有理有据;
(2)办理会务讲求质量,提高效率,会议记录完整正确;
(3)文件保管无丢失、无泄露事故。且做到收发认真,处理及时,入档规范,查找便利;
(4)按职位职责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5)要加强与有关单位联系,搞好调查研究;
(5)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善始善终地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