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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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解析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考察教师基本知识和教育素养的重要考试,其中的教育法学是考查教师对法律法规和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本文将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学知识点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教育法学是指研究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它以教育法和教育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研究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至上、法定程序、平等保护、自由选择、公平原则等。

2. 教育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事务的法律文件和法规,包括教育法、教师法、学校管理条例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教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教育机构和组织。

3. 学校法人和教师教育法律责任学校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学校组织主体,对学校法人来说,其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有教师教育法律责任,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如教学方法合理性、行为规范、学生权益保护等。

4. 学校自治和学生权益保护学校自治是指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自主管理教育事务、组织教育活动的权利和责任。

学生权益保护是指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学习权、参与权等。

5. 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如师德、爱生、敬业、创新等。

职业操守是指教师遵守职业规范,履行职业责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

6.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职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责分配。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责包括教育政策制定、教育规划实施、教育资源调配、教育督导评估等。

7. 教育法律纠纷和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教育法律纠纷是指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涉及法律关系的争议和纠纷。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从内部解决(如申诉、协商等)和从外部解决(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两个方面。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2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于: 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 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 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由于法的来源不同,如制定 机关不同,外部形式不同,因而法的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等也不同。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 形式的教育法。由于“制定”是我国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所以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制裁
教育法学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义务性规范
类型
教育法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具有哪些特性? 2.结合实际阐述教育法应坚持的基本准则。 3.什么是教育法的渊源?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 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
4.社会教育权
教育法学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1.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 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 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2节)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2节)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一)定义 教育法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对定义的理解: (二)对定义的理解: 1、形式——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形式——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2、来源——教育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来源——教育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3、运行——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运行——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调整范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调整范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5、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本质——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二、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元性 2、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 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 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 个层面。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第二节 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概念 1、定义 2、教育路线:核心政策 3、教育方针:基本政策 二、教育政策基本类型 (一)实质性政策;程序性政策 (二)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 团体的教育政策 (三)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 (四)全局性政策;局部性政策(区域性政策) (五)鼓励性政策;限制性政策 三、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三、教育法与教育道德 四、教育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一)联系:同属上层建筑范畴;法律关系的内容 都是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二)区别 1、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2、制裁的手段不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3、行使主体不同(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3)

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名称: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式 发布,全国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1) 《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 ( 1990)
一、教育法的含义

狭义: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 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教育法律。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材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
效力;

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 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 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一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 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 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调整的范围广)
三、教育法的地位(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关于教育法的地位的争论
(隶属说、相对独立说、完全独立说、发展说)
(二)教育法的地位
谢谢!——祝大家学习愉快!^_^
(上对下、对企事业和公民、下对上)
(四)司法机关(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法院) (五)社会监督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社会主义的方向;党的领导) 公共性(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平等性(受教育机会平等;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 终身性
四、教育法的制定
(一)内涵 (二)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五、教育法的实施
(一)含义(具体运用) (二)遵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遵守禁令) (三)适用(做具体行政行为,教育工作管理)
六、教育法的监督
(一)执政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 (二)权利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行政机关(行政监督)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法源(法律的源泉) 二、教育法的法源形式(六个、后页)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教育法是指引导和规范教育活动的原则和方法,它是教育学科关于教育现象本质、目的及如何实现教育目标的理论体系。

教育法的原理基于对教育本质的认识以及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的经验总结,下面将从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个别原理和方法原理两个方面阐述。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整体性原理:教育是一个涉及多个要素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因此教育法要强调整体性的观察和探究。

这意味着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素和因素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不能孤立地看待和处理。

2. 发展性原理:教育是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因此教育法要依据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来制定,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体发展的特点。

教育法要追求个体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3. 平等原则:教育法要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追求教育机会的公正分配,避免对个体的歧视和偏见。

教育法还要保证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实现教育的包容性和普及性。

4. 自由原则:教育法要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利,鼓励学生自由地表达思想和实践自己的能力。

教育法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和机会,使学生能够在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中发展自己。

5. 民主原则:教育法要强调教育的民主化,推动教育决策的民主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民主化。

教育法要重视学生的参与和合理的意见采纳,保证教育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教育法的个别原理:1. 创造性原理:教育法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实践。

教育法要提供创设学生有利于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 监管性原理:教育法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教育法要对教育机构和教师进行资质认证和绩效评估,促使其提高教育水平。

3. 个性化原理:教育法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法。

教育法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

4. 适应性原理:教育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

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而以尊重教育规律, 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更 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符合国家 整体利益。 2、公民的教育权利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 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教育权利 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只有依法 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 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培养 人才。
★将道德的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增加道德义 务的约束力。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 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上。教育政策
是教育法律的雏形,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依据;教育法能 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 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两者本质是一致的。 2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A。基本属性不同; B.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C.制定的程序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政策条文不拘一格。 E.实施方式不同。强制力与宣传作用。
1、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 关系,主要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教育 民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反映了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但它与一般 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 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这是由学校活动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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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3、执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
所容许的范围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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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体现教育法的本质
二、内容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
9
* 教育平等、公平与效率问题
教育平等:起点——入学机会平等
职 业 教 育 法
民教 办育 教经 育费 促法 进
成 人 教 育 法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教育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教育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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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是监护关系吗?(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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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 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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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思考:教育立法与教育规律关系 教育规律:教育与人
教育与社会 教育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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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
思考:1、全面发展是过程还是结果? 2、全面发展教育在人的全面发
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3、怎样理解“德育为首”?
“德育为首”与“五育并重”是否矛盾? 4、何谓全面发展?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16
本讲结束
17
第二讲 教育政策的基本原理
主讲:沈卫华 jgxms@ 686977
1
本 讲 纲 要

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体系
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教育政策过程
2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
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

执行机构是否健全 所需教育资源是否充足 是否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是否适应了本地的需求

达到目标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社会对成果是否满意
14
2.评价的方法
对比评价是基本方法

前后对比 有无对比 实施与规划对比 类似的国家或地区对比
15
练习
试评价一个我国的教育政策(高校自主 招生、免费师范生等)。 请针对英国2011年伦敦发生的骚乱, 提出一些教育政策建议。
育政策
7
四、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
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政策性文件。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的有关部门
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
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张乐天)
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 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吴志宏)
3
不同的观点
是一个价值分配、处理问题或实现既 定目标的复杂过程。 是文本及文本形成、修正、实施和结 果评价的过程。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

教育法基本原理教育法是一门研究教育活动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法学分支,其目的在于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介绍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教育权利、教育平等、教育自由和法律约束等方面。

一、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人在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法律权益。

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植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

教育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身份特征。

教育权利不仅仅是对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了提供教育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每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机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教育平等教育平等是教育法基本原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教育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触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它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

为了实现教育平等,需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应确保每个地区、每个社区的教育资源充足,以减少因地理、经济、社会等因素而导致的教育资源的差距。

同时,还要关注贫困家庭、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三、教育自由教育自由是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体在教育领域的自主决策权。

教育自由包括学生对学习内容和方式的自主选择,家长对孩子教育的自由决策,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等。

教育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教育权利和个性发展需求。

它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科和课程,避免一刀切的教育模式。

同时,教育自由还要求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学校的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权,促进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和教育资源。

四、法律约束教育法强调教育活动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教育法旨在为教育活动提供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以保护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权益,并维护教育活动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约束要求教育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同时,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治理结构、师资要求、教学质量标准等法律规定,以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正。

高等教育法概论(一)教育法基本原理2016-2017

高等教育法概论(一)教育法基本原理2016-2017

教育法的渊源
(五)教育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由 政府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
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规定)
教育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 府规定)
教育法的渊源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七)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1、财产所有权关系 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财产的所有 人是国家。 学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 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在对各自所 有或占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党的教育政策
党的机关创制 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 不 同 章;内容明确具体
实施方式 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不 同 实施 调整范围 调整国家行政权力能涉及 不 同 的教育关系的部分领域 稳定程度 稳定性较强 不 同
决议、决定、纲领、宣言、 口号;内容较原则
依靠宣传、思想政治教育 调整范围广,可渗透到教 育活动的各个领域 灵活性较大
宪 法 中 关 于 教 育
的 主 要 规 定
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管理的权限 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基本法律 (二)教育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教育法》 《学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 指导作用

教育理论: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理论: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理论: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蒙台梭利简介蒙台梭利(Maria Montessori)是一位意大利医生和教育家,她在20世纪初创立了蒙台梭利教育法。

蒙台梭利的教育理念注重儿童自主学习和发展,强调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方式。

2. 自主学习蒙台梭利教育法的核心理念是鼓励儿童进行自主学习。

在这种教育中,教师扮演的角色是引导者和观察者,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传授者。

儿童被鼓励独立地选择学习任务,并按照自己的节奏和兴趣来进行学习。

3. 借助具体材料蒙台梭利教育法使用各种具体材料来辅助学习。

这些材料有序、结构明确,并旨在培养儿童的感官、运动和认知能力。

通过亲身实践和与材料的互动,儿童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抽象的概念。

4. 自我纠正和自我评估蒙台梭利教育法鼓励儿童进行自我纠错和自我评估。

在这种环境中,教师不会直接告诉学生他们的错误答案,而是引导他们通过检查、思考和尝试来发现并改正错误。

这种过程培养了儿童的自信心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5. 多年龄段混合班级蒙台梭利教育法通常采用多年龄段混合的班级设置。

不同年龄的儿童可以在同一个学习环境中相互协作和学习。

这种设置促进了社交技能、互助合作以及倾听与尊重他人观点的能力。

6. 发展整体人格蒙台梭利教育法注重培养儿童的整体发展,包括身心健康、感性认识、社会技能等方面。

除了学术知识,还强调品德素质、情商和自主性的发展。

7. 结语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是以儿童为中心,鼓励自主学习和发展。

通过使用具体材料、自我纠正和评估,以及多年龄段混合的班级设置,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个体。

这种教育方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对教育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1章:教育法原理

第1章:教育法原理

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学
了解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指导教育法律实践,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 管理。 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法 [英]威廉· 韦德: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德]奥托· 梅叶: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我国学者(姜明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父母、学校、教师、学
五、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的一门法律学科 。主要
研究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教育法的本质、内 容和形式,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权行使与受 教育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由此确立教育法的原则、 原理和理论体系。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没有教育法, 就没有教育法学。 区别:(1)归属不同。教育法学是一门学科,教 育法是某一法律部门;(2)对象范围不同。教育 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教育法。
二、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规范和调整的有 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
教育法调整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父母
E I A J F
学校
H
D
学生
C
B G
国家
教师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教
四、教育法的法源
法源为法律渊源的简称,指的是法的效力来 源。 教育法的法源,是考察教育法是由哪些国家 机关制定或认可,表现为哪些具有不同法律 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律类别问题。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学科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学科

教育法的原理是什么学科教育法是一门学科,它通过研究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原理,以及教育制度中的法律制度、政策和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和原则,旨在从法律角度审视和研究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的各个方面。

教育法主要研究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的法律关系、教育的法律保障、教育的法律责任等。

教育法学是法学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借鉴了法学理论和法治原理,同时也深度结合了教育学的理论和实践,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以法律的逻辑和法律的形式去研究和分析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中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原则。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法、地方教育法、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教师法、学生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国家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石,它以教育法律规范和法治原则为核心,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基本政策和目标,规定了教育的组织形式、内容要求、教职工的权限和责任、学生的权益和义务等。

地方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以保证国家教育法的贯彻执行。

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是学校内部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它主要用于管理学校的内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师生关系等。

教师法和学生权益保障法则是为教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和保障。

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法治原则等。

法律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的规范和程序。

平等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机会和权益。

自由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应该保障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选择和自主发展。

法治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和教育制度应该依法进行,遵循法治原则,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公正、公正、公开、公正。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和案例法等。

文献法是指通过收集、整理、评述各种与教育法相关的书籍、论文、法规等文献资料,从中了解和分析教育法学的理论、思想、观点等。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教育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比较研究,探索不同教育法制度的优缺点,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对教育法概论的心得体会(3篇)

对教育法概论的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有幸学习了《教育法概论》这门课程,通过系统地学习我国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我对教育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教育法治的认识也更加清晰。

以下是我对《教育法概论》这门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论》课程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教育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教育法是指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普遍性,教育法适用于所有教育活动;二是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强制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三是规范性,教育法以规范教育活动为目的。

教育法的主要功能是调整教育关系、保障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教育规律、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维护教育秩序。

二、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在《教育法概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投入制度、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教育评价制度、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等。

1. 教育管理体制: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教育管理体制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分级管理原则,有利于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2. 教育投入制度:教育投入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我国实行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制度。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逐年提高,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 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教育质量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

我国建立了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

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4. 教育评价制度:教育评价制度是衡量教育成果的重要手段。

我国实行教育评价制度,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教育评价制度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5.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专题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但是在教育法中并没有得到全面的确认。受 教育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侵犯受 教育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都是 教育法学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对象
2.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核心内 容)
1999年,齐玉苓发现陈恒燕冒充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 恒燕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 人民币十万元。
真假罗彩霞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 顶替上大学,因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 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 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命 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 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学位证

状告母校一审被驳回 两大 学生再上法庭 “大学英 语三级考试未能达到55分就 不能得到毕业证”、“考试 作弊不能获得学位证书”, 遭遇此规定的两名大学生对 这两个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 质疑,并将学校告上法院,在 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 请求后,又提出了上诉。
学校侵权或未尽义务
学生状告母校的十大原因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

退学大学生状告教育部一审败 诉 朱泓原是沈阳工业大学 99级一名全国统招本科生。 2000年9月,因考试不及格,他 被学校以“沈阳工业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依 据勒令退学。朱泓认为,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无权 勒令依法招收的学生退学,沈 阳工业大学的行为严重违法。 他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得到的答复是:沈阳工业大学 勒令朱泓退学依据正确。朱泓 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但 教育部再次维持了学校的退学 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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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育法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与政策、习惯、道德、宗教等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但后者是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法律规范;国家认可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公共行为准则以法律效力。

认可还包括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而产生的规则与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和原则以法律效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强制性是法与其他规范的最大区别所在。

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社会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表现在:任何国家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相关链接:“法”与“法律”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又称,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言,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区别,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称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资料来源:张文显 .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二、教育法的概念和特征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教育法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条例等。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本书所指教育法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均指广义教育法。

教育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同时,教育性是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教育法为所有参与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三、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

有的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不属于法律规范。

如《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不一定只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法律规范。

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了《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法定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二是行为准则(处理、指示),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

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实施。

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其中,“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就是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应当做什么。

如《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2.可以做什么。

如《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不准做什么。

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

肯定式后果如《教师法》第33条第三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

”中的“授予荣誉称号”。

否定式后果如《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其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而创制的还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律发展至今,以初步形成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

①根据制定机关和法律形式的不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部门、单行)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和发布的教育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专门法律即部门教育法或教育专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

如《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①(四)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可以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由国家教育部门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共同制定的,以自己的名义或和其他部委以共同的名义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如《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地方性教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级教育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如《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

五、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和谐有序,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法律关系的性质。

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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