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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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使用、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及其他有关内容。教师资格的条件、认定、限制与丧失;高等学校教师的职称制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基本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称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称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高等学校教师常见纠纷及权利救济。

第三章——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共四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学生常见纠纷及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论述。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第四章——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共两节内容;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第五章——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共两节内容;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

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六章——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共四节内容;主要从民办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地位,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内部管理体制,财产与财务管理等几方面进行了论述;民办高等学校定义: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合资、合伙、合作举办的并由上述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经营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形式;民办高等学校地位:社会地位、法律关系地位、法人地位;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及特殊法人;民办高校举办的三个基本要素: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民办高等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章——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及原则、机构的设立、组织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管理等问题进行阐述;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科学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一般程序,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中外合作办学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教育主权问题和产权问题;基本模式:融合型模式、嫁接型模式、松散型模式;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涉及资产筹集、分配、使用、消耗等诸多过程,保障各类资产得到合理的配置和有效使用,有助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行为。

二、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

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已经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作了基本构架,但是仍然存在不确定、模糊化的情形。如何准确把握,关键需要明确其组织形式、存在价值、运行规则、与相关主体的关系等核心要素。因此,对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一)高等学校是一个法人;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正式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权利义务。作为独立的法人,高等学校必须拥有独立财产,完全的行为能力,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也要逐渐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来完善组织形态。

(二)高等学校是一个提供公共物品,体现公共利益的特殊法人;高等学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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