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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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民法的回顾与展望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的回顾与展望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民法建设论坛”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和中德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论坛,旨在“广邀资深民法学者,立于民法的历史纬度,驰骋于民法文化与社会的疆域,结合当前中国《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起草,提出和探讨有关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建设的创造性构想,为中国民法的学术繁荣和立法合理化提供有益论点”。

本文为“中国民法建设论坛”首场讲演记录。

该场讲演于2005年12月19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应邀作为主题报告人发言,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担任评论人,中国政法大学米健教授担任主持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主题:“中国民法建设论坛”第一场讲演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评论人:苏永钦(台湾政治大学教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持人:米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间: 2005年12月19日下午2: 00 - 4: 30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学楼219室米健教授(主持人) :谢谢诸位光临“中国民法建设论坛”首场讲演现场。

“中国民法建设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和中德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一个大型的民法学术论坛。

今天的首场论坛请到了大家都很敬重的江平老师担任主讲。

江老师今天讲的题目是“民法的回顾与展望”,实际上他是要把近几年来,他对民法学的研究以及参与民事立法的一些体会,进行某种总结和综合。

我们还有幸请到台湾知名学者苏永钦教授。

我认识苏永钦教授时间并不长,拜读他的著作却由来已久了。

上个月,我在清华大学参加了一次研讨会,听了苏老师的演讲报告,深为他丰厚的学术底蕴、大气和境界所感佩。

现在我们先请江老师做主题发言。

江平教授(讲演人) :我今天的报告是从这么一个考虑出发的:前两年我在日本的时候,神户大学组织了一场学术研讨会,会议谈的主要问题是民法的动态研究,季卫东教授请我去参加。

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的辉 煌 , 造福 于 2 世 纪 的 中国人 民。 1
关键 词 : 中国民法 ; 百年历 史; 清民律草 案 ; 国民律 草案 ; 大 民 民国民 法典 ; 满 洲 国民法 ; 伪 当代 中 国民法
中图分 类号 : 9 3 文献 标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8—6 5 (0 1 0 0 0 2 D2 A 10 9 1 2 1 )3— 0 1— 3
( ) 中国古代 民法 的哀婉 告别 一 与
张晋藩 等为代 表 。梅 仲 协认 为 : 我 国春 秋 之 世 , “ 礼 与 刑相 对立 。刑 为震 服 庶 民之 工具 , 礼则 为贵 族 生 活之 规 范 。礼 所规 定之 人事 与亲 属二者 , 详备至 , 周 远非 粗 陋之罗 马 十二表 法所敢 望其 项背 者 。依余 所 信 , 为世 界最 古 最完 备 之 民事法 规 也 。 ¨ 张 晋藩 礼 ”

法 典 当中 , 自成 律令 条 例 , 历 了从无 到 有 、 或 经 由简 到繁 的发 展 过 程 。 孔 庆 明认 为 :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 “ 的 客观规律 , 凡是有 财产 流转 和商 品交换 的地 方 , 必
整 。中国社会 从 商朝 开 始 进 入 奴隶 社 会 出 现法 律 ,
11 年 1 91 0月 2 6日, 就 是 清朝 最 后 一 年 的宣 也 统 三年 九月初 五 日( 亥 年 九 月初 五 日) 《 清 民 辛 ,大
的经验 , 积极 建议 变 法 维 新 , 受 外 国法 律 , 学 东 继 西 渐, 维新 图强 。终 于在 10 9 0年 及 其 后 , 廷 决 定 实 清 行 新政 改革 , 酌 外 国法 律 , 订 律例 。 自此 , 始 参 改 开 了中 国的变律 为法 , 哀婉 告别 中华 法 系民法 传统 , 走 上 了继受 欧 陆 民法 的不 归路 。 ( ) 国古代 究 竟有没 有 民法 二 中 对 于上述 历史 , 没有 人提 出异议 。但 是 , 在变律 为法 的 中国古代 的“ 中 , 律” 究竟 是 否存 在 中 国固有 民法 , 即 中 国古 代 是 否 有 民法 传 统 , 有 不 同见 亦 则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新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梁慧星【全文】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结语引言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开中国民法。

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

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

“继受”一语,与所谓“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

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

中国民法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

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

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1]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研究,何常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继续?!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50-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问题。

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作者:王利明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合同法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

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

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

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

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 发展 /30年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向成熟三个阶段。

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

30年来, 民法学界取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

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经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恢复后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成果。

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历史。

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

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

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

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

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

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动推进制度的变革。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

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民法学/民法典体系/人格权法/ 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中, 中国民法学经历了从荒芜到繁荣的过程, 也经历了从学说继受到学说创新、发展的过程。

在这期间, 民法学的研究不仅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实践研究探索, 更为中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研究做出了巨大的理论与立法贡献, 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合同法理论体系。

在检视30年民法学理论的辉煌成就的同时, 依然需要在增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提升民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等方面尽心竭力, 以形成结构科学、思想先进的民法学体系。

改革开放的30年, 是经济快速发展的30年, 是社会全面发展的30年, 更是民法大发展的30年。

回首往事, 我国民法学研究从昔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百废待兴到今日的欣欣向荣、繁荣发展, 我们走过了一条充满崎岖的道路。

然而,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

一、我国民法学发展历程和成就改革开放初期, 经历了十年浩劫的民法学园地一片荒芜, 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

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 我国法学界进行了一场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 争论的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 更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

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下同) 的颁布, 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1], 为这场论战划上了句号, 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始终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道德准则的制定者。

而现代中国法学则是在中国近现代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古代的法学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法律主要以商君法为代表,而周代的法律则以礼法和律法为主要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家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总结和创新。

秦朝统一中国后,制定了法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律令》和《法经》为代表。

这些法律制度为后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历史的进程,法学家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学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体系。

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在明清时期达到了巅峰。

明代的法学家沈括在《大明通制》中总结了以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方法。

而清朝的罗振玉则进一步完善了明代法学的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然而,在中国近现代时期,中国法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变革。

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进入中国,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纷纷呼吁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近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的新法学运动。

在这一时期,一批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研究和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改革方案。

他们认为,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学体系,必须深入研究和吸收西方法学的先进理论。

随着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法学也在不断发展。

中国政府开始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并设立了法学专业的学科和研究机构。

1952年,中国法学研究所成立,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

此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逐渐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进一步发展壮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对法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中国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和借鉴国际法学的最新理论和方法,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新中国成⽴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2019-09-29摘要:⼈类⽂明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雄辩有⼒的证明,民法是⼀个博⼤精深的体系,⽽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对于保障我国⼈权,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对于新中国成⽴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具有重要意义,本⽂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民法发展的趋势,使得本⽂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较⾼的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民法法律体系发展趋势平等⾃愿诚实信⽤⼀、民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分析关于民法(civil law)的具体概念上法学界尚存在⼀定的分歧与争议,然⽽在其核⼼本质上,却达成了⼴泛的共识。

孟德斯鸠曾有“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的著名⾔论,深刻阐明了民法的本质,⼀般认为民法是⽤于规定并调整各个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与法⼈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以及其任务的⾓度出发,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然⼈、法⼈以及其他各种⾮法⼈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其他各种单⾏的民事法律,此外其他法律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在内。

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源于道德规范⼜⾼于道德规范,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规范社会⽣活中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并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可以说民法是⼀种⽂明法,在我国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之⼀,既是⼀些社会⾏为的规范者同时也是这些社会⾏为符合规范与否的裁判。

从民法调整的社会规范来看,民法是属于实体法⽽不是程序法,就民法的适⽤范围来看的话,民法是实⾏于⼀国的国内法律,属于国内法⽽不是国家法,就民法的法律效⼒⽽⾔,民法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平等主体间⼀般适⽤的法律,属于普通法⽽不是特别法。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作文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作文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作文
作文一
小朋友们,今天我想跟你们讲讲中国民法学的故事。

很久很久以前,在中国,人们不太清楚什么是民法学。

那时候,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很多问题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比如说,有人借了东西不还,或者有人的房子被别人占了,都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处理。

但是慢慢地,聪明的人们开始研究,开始制定一些规则,这就是民法学的开始啦。

后来,有了很多法律专家,他们努力学习,努力工作,让民法学越来越完善。

比如,规定了我们买东西要公平交易,不能骗人;还规定了如果有人伤害了我们,要承担责任。

那未来呢?中国民法学一定会变得更厉害!以后,我们的生活会更有秩序,大家都会更懂法,更守法。

如果有人欺负我们,法律会保护我们;我们做了错事,也会知道自己要承担后果。

小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期待民法学的美好未来吧!
作文二
小朋友们,你们知道吗?咱们中国的民法学有一段很有趣的历史呢!
以前呀,大家的生活可没有现在这么多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你把自己心爱的玩具借给小伙伴,结果他不还了,那时候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可是后来,就有了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人。

他们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努力为大家制定公平的规则。

比如说,如果你在商店里买到了坏的零食,就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赔偿。

那未来的民法学又会怎么样呢?我猜呀,它会变得更强大,能保护我们更多的权益。

比如我们在网上玩游戏,也会有法律保障我们不被坏人骗。

小朋友们,让我们一起为中国民法学的未来加油吧!。

最新-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和展望 精品

最新-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和展望 精品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和展望内容提要:伴随新中国前进的步伐,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了五十年的发展历程。

回顾过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中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

展望未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深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成就、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已成为我国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的时代使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回顾展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在立法上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制定法典的过程,在学术研究服务的经济基础背景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在学术理念上经历着突破“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建立法治社会诉讼程序应然的独立价值观的实践,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上正在完成从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为了在本文的篇幅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进行一个总结,我们以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阶段为线索,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四个时期、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一、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顾(一)第一个时期(1949年-1957年)1 .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

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

但这部通则所确定的一些内容与体例,在此后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体现。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1986 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颁行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步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文化,并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我国未来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来构建,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分则应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几编。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体系一、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中国古代具有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

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又借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经验,开始编纂一系列的法典,民法典就是其中之一。

自1929 年至1931 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民法典各编,最终完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

新中国建立以后,立法机关曾几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以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系统化。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 年12 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 条。

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1957 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 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 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 年7 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

草案共包括: 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共262 条。

我国民法的历史与未来发展作文

我国民法的历史与未来发展作文

我国民法的历史与未来发展作文咱来说说我国民法的那些事儿,从过去到未来,这可是一段相当精彩的旅程!
过去啊,咱国家的民法那也是一步步走过来的。

在古代,虽然没有像现在这么系统完整的民法体系,但也有一些和民事相关的规则和习惯。

比如说,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啦,买卖东西的约定啦,都有一定的规矩在里头。

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咱们的民法也慢慢开始成长起来。

从最初的一些零散规定,到逐渐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条文。

这就像是给社会生活搭起了一个越来越牢固的框架,让大家在里面活动得更有规矩、更有保障。

那未来呢?我觉得咱们的民法肯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贴心。

随着社会的变化,新的问题会不断出现,比如互联网时代的各种新型交易、虚拟财产啥的,民法肯定会跟上时代的步伐,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且,我相信未来的民法会更加注重保护咱老百姓的权益,让法律变得更有温度,更能解决咱们的实际问题。

说不定以后,民法的宣传和普及会做得更好,让每个人都能像懂家常事儿一样懂法用法。

到那时候,大家都能在民法的保护下,过上更加自由、公平、和谐的美好生活。

我国民法的历史是不断进步的,未来更是充满了希望。

让我们一起期待它变得越来越好,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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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梁慧星【全文】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结语引言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开中国民法。

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

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

“继受”一语,与所谓“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

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

中国民法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

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

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1]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研究,何常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继续?!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50-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有“民法”,学者间意见分歧。

肯定中国历史上有“民法”的学者,以梅仲协[2]、胡长清[3]、张晋藩[4]等先生为代表;否定中国历史上有“民法”的学者,以梁启超、王伯琦、谢怀栻等先生为代表。

我们今天所谓的民法,特指近现代民法,即以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民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均属于刑事法律。

其中涉及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婚、钱债等,不符合近现代民法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等特征,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

至于一般民事生活关系,则由类似习惯法的“礼”调整,因此应当肯定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

[5]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因此,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

(二)为什么继受外国民法?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

因此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变法图强。

但统治集团内部帝党与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

至1900年,因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

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

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

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6]。

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学的基本走向。

[7](三)继受外国法的直接动因:废除领事裁判权清道光23年(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英国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恶例,此后法、美、挪、俄、德、荷等17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

[8]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当然意味着中国国家主权的不完整。

因此,自清末以来,一直致力于收回领事裁判权。

光绪28年(1902年),清政府在上海与英、美、日、葡续订商约,四国先后承诺,以中国律例及审断办法等皆臻完善为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

因此,清末法律家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变法自强之关键。

进入民国,北洋政府设立法典编纂会、修订法律馆,专事编纂各项法典,皆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

可以说,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形式动因。

[9]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仍是围绕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目的。

立法院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立法计划”,谈到:“现在所缔结中比、中丹、中西、中意各商约,以十九年(1930年)一月一日或是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为撤销领事裁判权之条件。

即为安全社会生活计,为撤销不平等条约计,民法之起草尤不容缓也。

”[10]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目的,与日本相同,皆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变法维新。

但领事裁判权一直到抗战末期的1944年才被废除,与民法典的制定并无直接关联。

惟西洋法律之继受,对中国法制之现代化,具有深远重大的影响。

[11](四)为什么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中国之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是受日本的影响。

[12]其所以不采英美法系,纯粹由于技术上的理由。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无优劣高下之分,但英美法是判例法,不适于依立法方式予以继受。

其所以不采法国民法而采德国民法之主要理由,系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及内容均较法国民法典进步。

[13]王泽鉴先生指出,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法而科学化。

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

此为中国继受德国法之真正意义。

[14](五)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中国继受西方民法的结果,形成一个与中国传统律例全然不同的民法规则体系,及一个与中国传统律学全然不同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这套规则体系和知识体系与其他近代意义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及法理学一起,构成一个更大的规则和知识体系,即中国近代法和近代法学,从而替代了中国古代律例和律学。

[15]法制史学者俞江指出:对中国民法学来说,古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民法学就像两座巨大的雪山,丰富的水源从那里源源不断地输送过来。

1880年同文馆法语教习毕利干翻译的《法国律例:民律》即法国民法典,为20世纪前的中国知识界提供了一个接近民法学的机会。

20世纪初,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立宪运动促成了一场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学的活动。

日本民法学在这一背景下也进入中国。

从留日学生的民法学笔记到松冈义正的民法讲义;从对日本民法的简单而全面的介绍到翻译富井政章、梅谦次郎等日本民法学家的专著。

如果说20世纪以前的源头处还是一条清澈细小的溪流,则20世纪初日本民法学的汇入使其陡然呈现大河气象。

[16]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日本留学生,与日人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所主讲的北京法律学堂。

[17]1904年清政府设立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

此后5年间各种公立、私立法政学堂遍布全国。

各校课程,除“大清律例要义”等外,都是有关外国法的介绍和比较的课程,并聘请外国法学专家讲课。

[18]学者俞江指出,并非只有留日学生对近代民法学移植作出了贡献,留学其他国家的法政学生无不投身于这场移植活动中。

例如,留学法国的陈菉翻译了《法国民法典》,留学德国的马德润翻译了《德国民法典》。

是留学生的共同努力才把那么多民法学研究素材,在短短的清末十年里带进了中国。

[19] 20世纪前十年是中国民法学的“孕育”期。

它的结晶就是《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代民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正是这批学者完成了一批外国民法典的翻译工作,完成了民法学汉语词汇的定型工作,完成了一批罗马法、西方民法学著作和教科书的编译或翻译工作,从而为近代中国民法学奠定了学科基础。

[20]换言之,因此诞生了区别于中国传统律学的中国民法学。

(六)中国民法学的前期发展按照法制史学者俞江的研究,中国民法学诞生至1949年,产生了三代学者。

第一代学者,是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

大致出生于1885年以前,有国学根底,有留洋背景,逢清末修律之盛,曾投身其中,为近代法的移植作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的活跃期是1900年至1927年。

这一代学者虽在专业上也有分工,但并不重视个人学术成果,而是重在事功,多投身于立法、司法或法学教育。

以董康、江庸、余启昌、王宠惠、陈菉、郁华、张知本、张一鹏、陈时夏等为代表。

[21]第二代学者,大约出生于1885年以后。

其中一些仍有国学根底,但总体上不如第一代。

清末修律时,他们正在国外留学。

这一代学者将实务、教学和研究结合较好。

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后进入创作高峰期。

30年代初至抗战爆发前,有一段法学研究繁荣期,就是这一代学者唱主角。

这一代学者的治学风格,以“通”为特征。

其中,陈瑾昆、戴修瓒、朱学曾、刘志敭、应时、欧宗祜、欧阳蹊、钟洪声等先生,在民法学上都有精深的造诣。

[22]从1912年到1927年,是第一、二代人同台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近代中国民法学的“黄金年代”。

当时存在着一个横跨立法、司法、学术三界的大的法学共同体。

这一共同体,使法律界在政治面前保持住一种独立的声音,并在维护法律人的共同信念,提供知识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二代学者能以“通”治学,与这一共同体的存在是分不开的。

参与民国民法典纂修的史尚宽、胡长清等,以及在20世纪30、40年代成名的民法学者李祖荫、楼桐荪、阮毅成、吴学义、周新民、郁嶷、李宜琛等先生,构成中国近代民法学的第三代。

他们大多在国内接受新学教育,然后出国深造。

第三代学者少有跨两个学科的,除非是法学通论和一个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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