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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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运行机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单位)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做出的应对性行动标准。

第三条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要着力提高预警准确性,突出响应的时效性,保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高效有序、准确预报、及时预警、科学响应、因险施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本规定由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分类

第五条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标准》,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第六条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蓝色为森林中火险预警信号,黄色为森林较高火险预警信号,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森林火险预报和服务的种类主要包括:长期趋势预测(季、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节假日(重点时

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每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各整点森林火险实况监测报告、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服务等。

第八条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标识以森林防火标志符号为主体,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和相应文字标注组成。

第三章森林火险预报与预警的制作和发布

第九条森林火险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一) 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召集当地气象局会同当地防火部门专家,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季节性的《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二)高火险天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当地气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情况,天气和气候预测信息,制作《未来一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三)特殊的法定节假日、重点时段,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当地气象部门应当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当地气象局会商,制作《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广泛收集当地的森林可燃物、野外火源、物候信息,并协调气象部门、防汛抗旱部门

了解干旱、气候和天气预报信息,做好日常的森林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

(五)发生重要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制作《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

(六)各类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信息应当及时以文件、短(彩)信等方式通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和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彩旗等形式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系统》的管理,各地要有专人定期检查森林火险监测站和火险因子采集站硬件设备,维护预警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八)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全区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各市、县(市、区)气象台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林业局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

第十条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

(一)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当地气象局会商后制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局领导签字后联合对外发布。

(二)当预测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二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

等信息,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当地气象局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三)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文件、短(彩)信等方式报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和有关单位,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短(彩)信、小区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

(四)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显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自己所管辖的林场、管理站、居民点、检查站、管护站、交通要道等地应当以电子显示屏、指示牌、悬挂预警信号彩旗等多种方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五)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要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相统一,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旗要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面料、统一尺寸。

(六)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级别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单位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前解除预警信号。

第四章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

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各地应当立即启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结合当地森林防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预案》,要具体明确每项预警响应行动标准。

第十三条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要求细化、量化到乡镇、林场、野外作业单位、扑火队伍、管护站、瞭望塔、检查站等最基层单位或人员,规范各类响应标准。

第十四条中长期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未来一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对森林火险形势的预测,适时调整进入防火期、高森林火险期时间。组织安排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和训练,做好扑火工具和设备检修、维护和扑火物资储备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防火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蓝色预警响应

(一)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植被、火源等有关情况。

(二)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动态和变化。

(三)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消除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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