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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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基础沉降观测
一.依据的规程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19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程》(GB/T12897-2006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2007) (J 719-2007)
《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YB/T 9008-199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试行)(FD 003-2007)
二.一般要求
(1)观测单位应具有相应测绘资质。
(2)对每台风机均进行单独的观测,每台风机
已设置4个沉降观测点,对这4个观测点均需观测和记录。
(3)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在一周内报业主,原始观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归档。
三.观测要求
1.基准点布置
(1)观测基准点可引自施工测量控制网,观测单位应单独设置观测基准点,并负责观测期的维护。
(2)观测基准点应尽量靠近观测点位置,但应在基础沉降影响范围之外,即距风机基础边线至少大
于30m
(3)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不被破坏和方便施测为原则。
(4)观测单位
应根据需要设置观测基准点,但风电场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2.测量精度要求
风机基础沉降观测采用II等水准测量,11等水准量应采用闭合差,闭合差应小于
± 0.5Nmm(N为回路测站总数)。
3.观测时间和密度
注:当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向监理汇报。当观测结果异常或监理另有要求时,应加密观测。
4.记录项目
(1)应对每台风机单独制表记录4观测点的观测值;
( 2) 机组安装后的观测还应记录观测时刻的风速,风向数据。
5.终止观测
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沉降是否稳定应根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断定,一般的当某一台机沉降速率小于0 .0 0 2 mm/d时,可认为该风机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尚应满足小于12个月的要求。
四.提交的成果
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业主,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查,原始观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归档。当某一台机沉降稳定而终止观测时,应将这一台机的观测成果签字
盖章后提交业主。当本工程所有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风机基础观测分析
报告》,观测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基准点设置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准点设置情况,基准点平布置图,各基准点原始测量记录,各基准点坐
标,高程,所在位置一览表。
(3)各台风机观测成果
每台风机的观测成果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风机编号,各观测点位置(方位) ;
各观测时刻的风向,风速值;
绘制每个观测点的时间〜沉降关系曲线。
(4)结论
每台风机的观测结论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