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基础沉降观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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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基础沉降观测

一.依据的规程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19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程》(GB/T12897-2006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 8-2007) (J 719-2007)

《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YB/T 9008-199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风电机组地基基础设计规定》(试行)(FD 003-2007)

二.一般要求

(1)观测单位应具有相应测绘资质。

(2)对每台风机均进行单独的观测,每台风机

已设置4个沉降观测点,对这4个观测点均需观测和记录。

(3)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在一周内报业主,原始观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归档。

三.观测要求

1.基准点布置

(1)观测基准点可引自施工测量控制网,观测单位应单独设置观测基准点,并负责观测期的维护。

(2)观测基准点应尽量靠近观测点位置,但应在基础沉降影响范围之外,即距风机基础边线至少大

于30m

(3)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不被破坏和方便施测为原则。

(4)观测单位

应根据需要设置观测基准点,但风电场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2.测量精度要求

风机基础沉降观测采用II等水准测量,11等水准量应采用闭合差,闭合差应小于

± 0.5Nmm(N为回路测站总数)。

3.观测时间和密度

注:当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向监理汇报。当观测结果异常或监理另有要求时,应加密观测。

4.记录项目

(1)应对每台风机单独制表记录4观测点的观测值;

( 2) 机组安装后的观测还应记录观测时刻的风速,风向数据。

5.终止观测

当沉降稳定时,可终止观测,沉降是否稳定应根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断定,一般的当某一台机沉降速率小于0 .0 0 2 mm/d时,可认为该风机基础沉降已稳定,可终止观测,但总观测时间尚应满足小于12个月的要求。

四.提交的成果

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业主,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查,原始观测结果应妥善保存并归档。当某一台机沉降稳定而终止观测时,应将这一台机的观测成果签字

盖章后提交业主。当本工程所有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风机基础观测分析

报告》,观测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基准点设置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准点设置情况,基准点平布置图,各基准点原始测量记录,各基准点坐

标,高程,所在位置一览表。

(3)各台风机观测成果

每台风机的观测成果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风机编号,各观测点位置(方位) ;

各观测时刻的风向,风速值;

绘制每个观测点的时间〜沉降关系曲线。

(4)结论

每台风机的观测结论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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