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苏政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信息技术与应用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和“集成、综合、共享、可靠”的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以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投入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光纤入户、无线网络和功能性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城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坚持跨越发展、均衡布局。
适度超前建设社会急需、受益面广、带动性强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突出苏北地区和农村地区,促进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布局优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试点示范。
鼓励和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技术、产品创新与应用,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通信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公司基础设施管理,确保通信网络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提高通信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信公司所有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站、传输设备、数据中心、网络设备等。
第三条通信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可靠,持续改进;3. 科学合理,经济实用;4. 严格监督,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通信公司成立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基础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修订基础设施管理制度;2. 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3. 监督检查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 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评估;5. 协调解决基础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通信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2. 先进技术,满足未来发展需求;3. 经济合理,降低建设成本;4. 环保节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条基础设施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 稳定可靠,保障通信服务质量;2. 持续改进,提高运营效率;3. 安全可控,防止事故发生;4. 经济合理,降低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严格规范,确保工程质量;3. 及时处理,减少故障影响;4. 优化流程,提高维护效率。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十二条通信公司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5. 安全教育与培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宁政规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8日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称基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经信部门)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无管办)负责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园林、发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国土、文广新、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信通管线专项规划、基站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3]17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发〔2013〕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罗群副市长
副组长:叶荣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
成员:唐建荣市发改委副主任
韦智市经信委副主任
蒋维胜市经信委副巡视员
郭宏定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于建宇市科委副主任
洪伟市教育局巡视员
蒋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有亮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龙市国土局副局长
蒋明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自清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邦奇市质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苏政办发[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编制的《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目录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第一节网络建设第二节建设管理第三节存在问题第二章“十二五”发展环境和趋势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发展趋势第三章“十二五”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网络能力提升第二节融合集约建设第三节服务平台完善第四节网络信息安全第五节应急通信保障第六节区域协调发展第五章重点工程第一节“宽带江苏”提升工程第二节“无线江苏”加速工程第三节“高清江苏”普及工程第四节“三网融合”推进工程第五节服务平台完善工程第六节网络安全升级工程第七节应急保障强化工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完善政策扶持第三节健全标准体系第四节优化项目管理第五节营造良好环境附录1 “十二五”重点项目一览表附录2 名词解释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取得长足发展,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和承载能力稳步提升,信息通信服务和应用水平普遍提高,有力促进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了社会信息化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提升了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了社会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支撑了我省率先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管道、光缆、杆塔、基站、通信机房以及其他配套设备。
第三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集中集约、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化(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通信运营企业、管道建设单位、杆塔建设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同步配套信息基础设施。
第八条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对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九条编制公共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信息基础设施位置。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等所属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设施等应当根据规划,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或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
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区分所有权的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实施。
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成本,按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关于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型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产业升级,带动创业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力和新动能,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1﹒推进5G网络建设。
扩大5G建设投资规模,2020年计划投资120亿元,新建5G基站5.2万个,实现各市县城区、重点中心镇5G 网络全覆盖。
统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完成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及采购计划的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加快推进5G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智慧环保、智慧水利、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深度应用。
建设城乡一体化精品网络,开展“双千兆宽带城市”试点。
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单独装表建户,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直接供电,制定执行5G基站峰谷电价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降低建设单位用电成本。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2﹒加快推动5G网络设施延伸覆盖。
推动5G等网络设施与新建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物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建筑物、道路、市政绿化用地等公共区域以及路灯、杆塔等公共资源面向5G等网络设施免费开放。
加快建设城市智能杆及相关配套设施,推动智能杆在5G网络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负责)3﹒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
组织省内重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符合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推进电信运营企业、广电运营企业、重点IT企业及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建设改造,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建立“5G+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库,复制推广10个以上行业解决方案。
南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南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一、概述本导则旨在规范南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建设,以提高城市美观度和通信设施安全性。
本文档将提供项目背景、项目目标、建设原则、实施步骤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的指导。
二、项目背景随着南京市的城市发展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架空线缆和设施已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
然而,架空线缆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美观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治,将其入地,以提升城市形象和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将南京市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提升城市设施的安全性,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原则1. 法律合规性: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安全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以避免人员伤害和设施损坏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3. 可持续性:项目建设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 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要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匹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实施步骤1. 工程前期准备:制定项目计划、进行场地勘测和评估,制定整治方案,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
2. 施工准备:准备施工材料和设备,组织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施工实施:按照整治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架空线入地施工,包括地下管道敷设、电缆接驳等工作。
4. 完工验收:对整治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 工程竣工:进行竣工报告编制、工程交接和后期维护等工作。
六、监督措施1. 设立监督机构: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管机构,负责对整治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定期检查:定期对整治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 建立投诉机制: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对公众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4. 检查报告:定期发布整治工程的检查报告,向公众通报整治工程的进展情况。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管理,规范通信业务的开展,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建设等。
第三条
通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和规划,保障通信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第四条
通信建设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尊重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
第八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信息安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做好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通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通信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通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夯实城市发展的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支撑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依据)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管线、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通信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原则)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推进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委(信息委)主任担任,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信息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信息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七条(管理职责)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推进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和通信架空线的入地工作。
区交通委负责市政道路、交通枢纽等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推进市政道路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工作。
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信息基础设施道路施工的审批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通信基站备案,开展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相关知识的普及。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负责涉及土地使用的通信基站建设审批;负责通信管线建设审批。
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苏经信信基[2012]53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苏经信信基〔2012〕535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培育、发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特色工程,提升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江苏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与服务水平、建设有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工程”)的认定与管理。
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试点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
试点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申报试点示范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开展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与服务水平、建设有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等为工程主要内容。
重点范围为:1、宽带普及提速、无线城市及智慧城市建设。
主要包括利用光纤宽带或无线局域网为公共区域提供公益性接入,无线城市及智慧城市门户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工程;2、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优化提升。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制度构建原则以及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而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效进行,提升网络服务质量,保障人们的通信需求。
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建设方的行为,明确责任分工。
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清晰明确,以确保各方都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管理制度能够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最后,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管理制度能够监督和约束各方的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二、制度构建原则为了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科学合理。
制度应建立在对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入了解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公平公正。
制度应保证各参与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和不公正行为。
第三,风险可控。
制度应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并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措施来控制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透明公开。
制度应确保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度,及时向各方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效能。
三、具体管理措施为了保障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效进行和质量保证,以下是具体的管理措施:1. 建立多级管理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为推进“两聚一高”提供坚强保障的意见》(苏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宽带、融合、泛在、共享、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促进网络强省、数据强省、智造强省和智慧江苏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编制发布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善并发布辖区内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明确铁塔、基站、机房、信息管线等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安排及相关控制要求。
建立并落实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定期修编机制。
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确定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遵照实施。
二、切实简化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备案手续。
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对纳入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存量铁塔,可分批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改善网络条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质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15〕2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5〕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智慧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5〕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为全面建设智慧南京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总体建成“宽带、融合、泛在、共享、安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全市城区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普遍达到1000M,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普遍达到200M;全市家庭宽带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农村宽带平均接入速率分别达到100M和50M;4G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3G/4G用户普及率超过130户/百人;高清互动电视用户占有线电视用户比例超过70%。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拓宽城域网出口带宽,提升城域网综合业务承载能力。
持续推进“光网城市”工程,加大老旧住宅和楼宇光纤改造力度。
全光纤网络城市全面建成,农村地区基本实现光纤到户。
加快麒麟科创园的国家广电骨干网江苏核心枢纽建设,基于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面建成。
启动实施以光纤宽带为主的“企企通”工程,推广重点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高带宽专线服务,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进企业、入车间、联设备。
(二)推进无线宽带网络建设。
支持运营商优化4G网络布局和覆盖,提升移动宽带速率。
进一步推动电信、广电网络运营商及相关企业在科技载体、政府机关、商贸区、餐饮场所、宾馆、银行、交通枢纽、医疗机构、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和公共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免费、优质、安全的WiFi网络,扩大全市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覆盖范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宁政发[199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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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宁政发[1999]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近几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比较好,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苏发[1999])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对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领导责任人制度。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前,必须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文件时,必须对项目法人的可行性、规范性、合理性及法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市计委不予批准开工报告,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建委不得批准招标申请,不予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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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特别报道56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开创智慧合作新模式近年来,南京正加快发展速度以实现城市现代化布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进而为城市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撑,运营商积极推进网络建设。
然而,南京城区郊县拆迁改造力度较大,新建基站数量与拆除基站数量形成了对冲,给网络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与阻碍。
更为困窘的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本就长期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边是客户投诉并要求解决信号弱覆盖问题,一边是少数市民因不了解辐射知识而有所抵制,加之选址物业协调难,使得基站室分建设推进相对艰难。
以某大厦基站建设为例,该大厦楼顶基站原本在今年3月已经完成基础施工。
然而,当施工人员准备安装天线设备时,却遇到了大厦所在小区居民的阻挠。
“迫于无奈”的施工队伍后来和小区居民形成了“游击战”阵势,施工进度极为缓慢。
而且,当基站建设完成进行验收时,工作人员却发现设备和线缆已被破坏,所有设备外部都被涂上了醒目的“拆”字。
接下来,便是通信运营企业与小区居民反复协调的过程。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小区居民并不认可通信运营企业与物业方面签订的合同;另一方面缺乏一个公正、有说服力的第三方向公众阐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性及其意义。
这极大地增加了工程建设难度,在一次次与小区用户的协调沟通中,施工人员直到今年8月才真正完成了该大厦基站的设备安装。
在网络建设方面,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尽管困难重重,但在南京移动人的积极努力下,建设难题正逐步解决,公司正探索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径。
今年7月某日9时,南京移动基站选址人员王利民开车从公司出发,他和规划设计人员要勘察8个基站站点。
在进行站点勘察之前,他先驱车去接南京市建邺区街道城管科相关工作人员。
因为在这一天的站点勘察中,街道的工作人员将提供全程的行政支持,协助沟通站点选址,为勘察协调“保驾护航”。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宁政发[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对信息化建设的支撑作用,确保我市智慧城市各项目标早日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实现互联、互通、互动以及可控、可测、可管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为目标,着力加快光缆铺设和光纤改造,推进宽带南京建设;着力加快移动通信网络和WLAN热点部署,推进无线南京建设;着力加快广电网络改造和双向业务进入,推进高清南京建设;着力加快“两卡、四库、一中心”工程,推进智慧南京建设。
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深入推进高标准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切实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利用水平,使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运作。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企业运作、资源共享”的发展思路,出台鼓励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政策,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双赢的发展环境。
规划引领、共建共享。
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科学论证,优化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布局,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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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第七条【正面宣传原则】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正确引导舆论,消除民众误解。
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统一规划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结合信息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逐步完善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光(电)缆、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同步建设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确保建设项目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官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包含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入地要求】通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综合管廊配套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第十二条【共建共享要求】与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基础设施全部实行项目建设方或开发商建设、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以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不得排他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挠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该区域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文件报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第十五条【美观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但事先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协商,并按照规定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或管理费。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物业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功能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免费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资格管理】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资格,依法在资质或者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活动。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安全运行职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保障信息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安全运行的管理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信息基础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根据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根据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电磁辐射指标标识、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线路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二)擅自断开信息供电系统,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三)对通信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者破坏;(四)擅自在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等;(五)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六)在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偷接通信线路、电力或者设备;(八)向信息基础设施投掷物体,私自攀爬电信设施,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悬挂物品;(九)擅自在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作业的;(十)其他危害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对】信息基础设施出现故障、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在充分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情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信息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供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工厂;(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的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因建设施工活动造成信息基础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性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或者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迁改要求】因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确需改动或者搬迁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迁改赔偿】因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基础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安全距离】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协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配合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信息基础设施维护和保护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