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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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助于推进环境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确实振奋人心。这次会议是一次极为务实的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专门提出的。将这些措施付诸完全实施,将对环境司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司法改革的重点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决定》毫不避讳以往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不正当干预司法的行为,剑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当行为。如果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则环境案件受理难、审判难的现状将有极大改观。
《决定》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明确提出了上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案件审判的要求,还建立了长效机制,将相关要求制度化。为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决定》从体制上建立了相关保障机制。首先是改革司法机关人事财政体制,使法官、检察官卸下人事、财政方面的包袱。《决定》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其次是建立稳定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因此,法官审判案件时只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都无法通过调离、辞退或给予处分等给法官施加压力。这无疑增强了法官的职业稳定性,将对促使其依法裁判发挥显著的作用。再次,通过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臵增强其独立性。决定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往往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域性,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别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案件的受理、裁判和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则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增强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第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的建立案件受理的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一条显然是针对一些人民法院无故不受理原告起诉的现象而专门规定的,相信将来在环境案件的受理上不会再出现“抽屉案”,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将得到良好的保障。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各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并规划了制度的发展方向:扩大范围、随机抽取、事实认定。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将来人民法院将选任更多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成为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项常态措施。人民陪审员的选取将更加合理,随机抽选方式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时的公正性。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将主要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这一点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意义重大。如前所述,环境案件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法官往往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而人民法院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和技术
优势,提高环境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习近平总书记援引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话。他说,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基于如此深刻的认识,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排除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专家指出,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项举措之后,这是中国在司法独立的道路上迈出的新的一步。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于一些人见惯了权力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现象,竟然形成思维定势。
针对这样的问题,公报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指出,近些年来,党委政法委直接插手具体案件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初衷也许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但结果却是在缺乏专业知识,没有严格的程序,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
就此,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创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政法委与各政法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而今,这一要求将以制度的形式对各级领导形成约束。全会强调,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一面要排除干预,另一面还要给司法人员提供保障,公报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会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深化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专家指出,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体现了司法去地方化的重要进程。
报道显示,一些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涉司法的案例时有出现。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解读认为,我们现在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是重叠的,由此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就会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巡回法庭可以审理跨省的案子。
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这一提法,旨在健全体制机制,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