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昆府619)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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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苏政复[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9〕92号)昆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实施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昆政呈〔2009〕9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二、昆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昆山市域。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发展、资源节约、交通引导”的规划理念,围绕“大城市、现代化、可持续”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努力把昆山建设成为率先发展的先导城市、科学发展的创新城市、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坚持统筹城乡,切实做好规划、产业发展、资源配置、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就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布局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中心城区建设,优化镇村居民点布局,重视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统筹安排各类区域设施。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15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19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242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27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309平方公里以内。

五、切实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节能减排进程,逐步淘汰资源能源消耗过大的落后产业。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及河流、湖泊、生态空间,有效保障城市供水和生态安全,以生态资源约束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六、加快构建综合交通体系。

按照现代化目标促进铁路、公路、水运的协调发展,按照集约建设要求实现城乡土地利用与交通的良性互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及认定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企业。

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企业总部认定。

1.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

除须符合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对一些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财政奖励与补助扶持政策(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和办公用房补助。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助和开展总部经济有关必要工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昆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4〕47号)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5日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重点扶持主业突出、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

进一步发挥省市各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在增信、分险、促进银保合作等方面的再担保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建设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担保机构进驻服务中心,为企业信用提供担保,共享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担保风险。

二、鼓励担保做大做强。

国有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能力状况适时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并鼓励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增资入股。

民营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国有资本、外资股权投入等方式扩充资本金。

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引进有较强经营能力、资本实力的担保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基金等主体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践“两高两新”,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2.高新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3.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四新经济”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高新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且本机构功能性业务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2.对外投资的企业实体和基金数不少于3个;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昆政规〔2011〕19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02
总部经济带动产业链发展
总部经济不仅带动了自身企业的发展,还通过产业链的完善,促进了
上下游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03
总部经济促进了创新和人才集聚
总部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和企业,这些企业和人才的
集聚进一步促进了创新和人才集聚,为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
有力的支撑。
总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04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及措施
财政政策及措施
1 2 3
总部企业财政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给 予财政奖励,如按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 比例给予奖励。
总部经济园区建设资金
设立总部经济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 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引进、房租补贴等方面 。
总部企业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出 针对总部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广绿色生产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生产技术,降低能源消 耗和环境污染。
完善环保管理制度
通过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环保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总部经济为城市发展 带来重要机遇
总部经济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提 升产业层次和优化资源配置,为城市 发展带来重要机遇。
02
总部经济发展需要政 策支持
通过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提高就业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
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城市 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吸引 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02
总部的经济概念及优势
总部的经济概念
总部经济是指企业将总部、研发、设计等高端 环节,与生产制造等低附加值环节分离,在特 定区域聚集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2日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7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7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89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现就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扩大台资企业投资领域(一)支持台资投资者发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精密机械制造等产业优势,投资举办科技含量高、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项目。

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产业转移。

研究出台《昆明市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台商在昆明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台资企业利用昆明资源、区位、环境优势发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等产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昆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组织和台湾农业企业参与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并在嵩明、晋宁、宜良、富民、寻甸、安宁六县(市)设立分区,采取“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带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园区,凡进入园区和分区的企业享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等优惠。

(四)支持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昆台经贸洽谈活动。

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聚集。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昆政办发〔2011〕79号

昆政办发〔2011〕79号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发〔2011〕7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为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

第二条奖励政策1.上市公司的非个人股东在昆限售股减持,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2.本政策实施后本地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3.本政策实施前本地已上市公司在昆托管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4.外地上市公司在昆托管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为鼓励各区镇加强税收征管,对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划归所在地区镇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代付,年终与所在地区镇财政结算;对由证券公司集中代扣代缴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兑现奖励后的余额,年终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市、区镇间进行专项结算。

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操作方法1.委托昆山本地券商做好个人限售股减持业务的代扣代缴工作;2.业务发生后,由受托券商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扣缴纳税记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3.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提供限售股减持所缴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受托券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4.经市财政部门会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受托券商营业部,由其代收后支付给奖励对象,并做好统计报备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沪府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并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落地见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09昆府619)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09昆府619)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09昆府619)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09〕41号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或各类经济组织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总部机构(以下都称为“总部机构”),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产业层次为目的,以提升城市服务能级为主线,坚持整体促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加快形成总部机构的集聚效应。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发展环境,经过3到5年的努力,总部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带动效应明显提高,总部机构对地方GDP的贡献、税收贡献、消费带动、资本集聚等作用明显提升。

二、鼓励对象和发展重点(三)鼓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机构,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统一核算,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营销、研发、投资、营运、采购、培训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四)发展重点。

大力引进具有研发、投资和结算等功能的总部机构,重点鼓励发展综合职能型总部、投资型总部、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独立研发机构、商贸型总部和国际采购企业总部。

三、实施办法及扶持政策(五)制定分类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结合发展重点,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对地方税收贡献、投资控股企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等,确定不同类别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

太政规10号(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太政规10号(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太政规〔2011〕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总部经济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共印35份—1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根据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二)总体目标。

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少于4家,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总部企业2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太仓市建设成为长三角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引进(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1.在太仓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2.符合太仓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2 —3.本市市域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本市市域外)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4.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5.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常熟市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熟市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说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总体要求和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苏州市政府今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和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周边县市做法,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建议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出台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具体修订如下:1、我市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与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基本内容保持一致。

2、对新设立或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采用按注册资本来分类,代替了原政策中按总部类型分类方式,具体为:“按照注册资本分5亿元、1亿元和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2%和1%三种档次给予补助”。

老政策为按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分两个总部类型(运营或营销性、职能性),分别给予3%、2%给予补助,其他类型给予1%补助。

3、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条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地入库的地方税收1000 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25%及以上的,按照该税收增量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30%奖励”。

老政策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地的税收贡献额1000 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税收增量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30%奖励。

4、新政策中明确了对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

预认定总部企业,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老政策中未明确。

5、新政策中对认定的总部企业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服务内容。

6、鉴于总部经济政策各项奖励和补助总额较大,现有的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不含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为1500万元)无力承担,建议自2013年起,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周边县市总部经济认定和兑现情况见附件)7、新政策实行日期建议为文件下达之日起或20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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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9〕41号
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
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或各类经济组织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总部机构(以下都称为“总部机构”),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产业层次为目的,以提升城市服务能级为主线,坚持整体促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加快形成总部机构的集聚效应。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发展环境,经过3到5年的努力,总部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带动效应明显提高,总部机构对地方GDP的贡献、税收贡献、消费带动、资本集聚等作用明显提升。

二、鼓励对象和发展重点
(三)鼓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机构,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统一核算,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营销、研发、投资、营运、采购、培训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四)发展重点。

大力引进具有研发、投资和结算等功能的总部机构,重点鼓励发展综合职能型总部、投资型总部、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独立研发机构、商贸型总部和国际采购企业总部。

三、实施办法及扶持政策
(五)制定分类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结合发展重点,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对地方税收贡献、投资控股企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等,确定不同类别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

(六)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总部经济的发展。

(七)实施专项扶持办法。

对本市新引进的总部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资助。

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总部机构,支持金额一事一议。

鼓励总部机构做大做强,对总部机构对地方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对总部机构在本市租赁、购置、自建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引进和培育总部人才。

加大总部机构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政策。

四、附则
(九)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市服务业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落实。

(十)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总部经济△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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