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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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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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合伙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东莞市粤艺电子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电器维修的连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地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乙方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丙方以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5、各合伙人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及使用

1、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一方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质押、抵押或者变卖给第三方。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占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除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者该合伙人所占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3、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或者终止前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各合伙人在使用合伙企业的公章或者业务章时,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利益。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丙三方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确定时间和地点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对账和核算,并根据对账和核算的结果进行分红和资产的处理。

2、合伙人应按照其所占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分配利润和负担亏损。

3、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要求各合伙人按其投资比例承担清偿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向对方清偿其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死亡的,那么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的人,在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从继承权开始之日起,取得

的合伙人资格。否则,该合伙人的继承人应当转让该合伙人的份额,包括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转让给第三方,并与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办理相应的退伙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伙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6、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合伙人应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偿还责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或者泄露(包括故意泄露和过失泄露)。

合伙人的前述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义务。

5、在经营本合伙企业过程中,合伙人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损害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或

者其他合伙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则由其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

1、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2、合伙人已不具备2人以上,且超过30日的;

3、依法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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