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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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_T 5047-2020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_T 5047-2020
表 3 4 3 坡度选用表
坡度
1 ∶ 20
1 ∶ 16
1 ∶ 12
最大高度 ( m)
Hale Waihona Puke 水平长度 ( m)0 90
14 40
1 20
0 75
24 00
9 00
3 4 4 楼梯、 台阶及坡道两侧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 mm ~ 900 mmꎮ 坡道应设置上、 下两层扶手ꎬ
下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650 mm ~ 700 mmꎮ 如图 3 4 4 所示ꎮ
3 13 通道、 走廊 14
3 14 无障碍标识 15
4 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 16
4 1 停车场 ( 停车楼)
【 条文说明】 扶手是通行的重要辅助设施和安全保障ꎮ 3 4 4 至 3 4 6 对扶手的技术要求作出规
定ꎮ 3 4 4 中坡道上层扶手主要满足老年人、 视觉障碍者使用需求ꎬ 坡道下层扶手主要满足轮椅
使用者、 儿童使用需求ꎮ 3 4 6 中扶手末端圆弧形倒角可减轻人员磕碰造成的伤害ꎮ
3 2 盲道 4
3 3 出入口、 门 4
3 4 楼梯、 台阶与坡道 4
3 5 无障碍电梯 6
后部留有宽度不小于 1 2 m 的轮椅通道ꎮ 轮椅通道应安全、 直接、 方便地连通车道边ꎮ
【条文说明】 为行动不便的人特别是轮椅使用者快捷、 便利上下车、 提取后备厢行李ꎬ 在停车位
靠近车道边一侧、 停车位后部设置轮椅通道ꎬ 如图 3 1 1 所示ꎮ
图 3 1 1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示意图 ( 单位: mm)
13
3 10 私密检查室 13
3 11 低位服务设施 14
3 12 无障碍检查通道 14
— Ⅳ —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_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范_完整版

航空障碍灯设置规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一、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围《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

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1、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

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

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2 、中光强障碍灯按发光要求分为三种:A、ZHT-202Z/A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变光配合使用。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残疾人而收取报酬的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或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 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残疾人” 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 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合同要求的残1疾人,但不包括担架旅客。

(三“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四“残疾人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 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五“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第五条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民用机场候机楼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第二章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第七条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民航国标标准目录

民航国标标准目录
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
35
GB/T 18764-2002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
36
GB/T 18360-2007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评定
37
GB/T 16177-2007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
38
MH 2001-2008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39
MH 2003-2000
飞行校验规则
MH 7008-200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46
MH/T 7009-2002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医学调查技术规范
47
MH/T 7010-2003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48
MH 7011-2003
民用航空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9
MH 7012-2004
民用航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国标类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01
MH/T 0001\2\3-1997
民航标准编写规定
02
MH/T 0004-1995
航空标准体系表
03
MH 0005-1997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04
MH/T 0006-1995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信息分类与代码
05
MH/T 0007-1995
民用航空教育信息分类与代码
68
MH/T 4002.1-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69
MH/T 4002.2-1995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2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规范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T/CAMET标准号—2019 ICS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T/CAMET标准号—2019民用机场无障碍服务指南The Accessibility service guide for airport(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实施目 次前言 (Ⅲ)1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3旅客无障碍服务 (2)3.1服务提供方 (2)3.1.1服务人员 (2)3.1.2服务单位 (3)3.2服务对象 (3)3.2.1行动障碍旅客 (3)3.2.2视觉障碍旅客 (4)3.2.3听力语言障碍旅客 (5)3.2.6无成人陪伴的儿童旅客 (6)3.2.7带婴幼儿的单独旅客 (6)3.2.8突发病患旅客 (7)3.2.9团体旅客 (7)3.2.10重要旅客 (7)3.2.11专机与包机旅客 (7)3.3结合设施设备提供的无障碍服务 (7)3.3.1信息服务 (7)3.3.2设施设备服务 (7)3.3.3标识服务 (8)3.3.4服务犬与设施 (8)3.3.5应急服务与无障碍应急预案 (8)4投诉处理、监督和培训 (9)4.1投诉处理 (9)4.2监督 (9)4.3培训 (9)参考文献 (1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肢残人协会、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无障碍标准化立法研究中心、同济大学现代村镇研究所。

民用机场无障碍服务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公共区域内无障碍服务与相关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公共区域(包括军民两用机场内民航旅客使用的区域)。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无障碍需求旅客Passengers with accessible needs无障碍需求旅客指:行动、视觉和听力语言等功能障碍的残疾、老年、孕妇、儿童以及带婴幼儿的单独旅客等;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旅客。

中国无障碍(上篇)

中国无障碍(上篇)

中国无障碍(上篇)人类的历史进程,可以看作一部跨越“障碍”的历史。

百万年前,古猿跨越了身体结构的障碍,直立行走使“猿”终成为“人”;万年以前,先祖跨越种植的障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农耕生存让人类易于繁衍生息;千年以前,华夏大地跨越了文化、交通的障碍,书同文,车同辙,让“天下一统”成为可能;百年以前,西方国家率先跨越了生产力的障碍,工业进程带来了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革命;几十年前,互联网的出现降低了交流的障碍,一根根网线将地球结成了一个“村落”,直至今日,“无障碍”始终是群体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文化之间最美好的憧憬。

一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史,何尝不是一部克服甚至超越障碍的演变史呢?“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消除障碍”是人道主义事业的终极目标之一。

残疾人从“被排斥”到“接纳”再到“包容”,从社会边缘逐步回到社会主流之中,只有健全人的社会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才是理想中的社会。

伴随着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无障碍”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经过近30年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走上了法治化的进程。

无障碍:定义与演变无障碍”可以被理解为“可及性”,指社会成员进入及从事社会生活的环境无障碍。

“无障碍环境”从狭义上讲,是方便残疾人、消除残疾人在信息、移动和操作上的障碍的环境,强调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同健全人平等参与的重要性。

从广义上讲,“无障碍环境”是通过“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为所有的人营造出更为安全、方便、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整体环境。

其受益对象不仅仅包括残疾人,还有老年人、儿童、妇女、携带重物者及一切因身体及精神方面的因素产生的对外部环境调整有需求的人。

历史的源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20世纪初期的残疾人数量急剧增加,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又导致大量的失业人口出现,各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严重的社会问题。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doc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doc
(三) 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 不得超过6名 (含6名) ;
(四) 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 不得超过8名 (含8名) ;
(五)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 1:1 的比例增
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六)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除本条规定外,承运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残疾人而收取报酬的国内、 国际航空运输,或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 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私、尊重人格。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五条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民用机场候机楼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承运人、 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第二章 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
第七条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十五条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一件附件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六条电动轮椅应托运,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物品运输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 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为防止丢失和损坏, 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 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7003-95)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5001-200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0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UDCMH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MH5001-200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2000-04-03发布2000-07-01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irfield area of civil airportsMH5001-2000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施行日期:2000年07月01日关于发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通知民航机发[2000]78号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各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发展的需要,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会同有关单位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J1-85)进行了修订,同时,更名为《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并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01-2000,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J1-8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年四月三日1 总则------------------------------------------------------------------------------------------------------------(1)2 术语、代号----------------------------------------------------------------------------------------------------(2)2.1术语-----------------------------------------------------------------------------------------------------(2)2.2代号-----------------------------------------------------------------------------------------------------(7)3 机场资料------------------------------------------------------------------------------------------------------(8)3.1航空数据-------------------------------------------------------------------------------------------------(8)3.2基准点和标高-------------------------------------------------------------------------------------------(8)3.3基准温度-------------------------------------------------------------------------------------------------(8)3.4主要设施资料-------------------------------------------------------------------------------------------(8)3.5道面强度------------------------------------------------------------------------------------------------(9)3.6跑道公布距离------------------------------------------------------------------------------------------(11)4物理特性-----------------------------------------------------------------------------------------------------(12)4.1跑道----------------------------------------------------------------------------------------------------(12)4.2升降带-------------------------------------------------------------------------------------------------(15)4.3跑道端安全区-----------------------------------------------------------------------------------------(17)4.4净空道和停止道--------------------------------------------------------------------------------------(17)4.5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18)4.6滑行道和滑行带--------------------------------------------------------------------------------------(18)4.7防吹坪-------------------------------------------------------------------------------------------------(23)4.8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中间等待位置和道路等待位置-------------------------------------(23)4.9机坪-----------------------------------------------------------------------------------------------------(24)4.10除冰设施----------------------------------------------------------------------------------------------(25)1.0.1 为使民用机场飞行区的规划和设计做到标准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MH5001—201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点

MH5001—201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点

内进近面、 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以及与这些面邻接的升降带以上的空间, 的轻质量和易折的装置外,不允许任何固定的障碍物穿透。
在此空间内除了助航所需
2.51
铅垂高 orthometric height
某一点相对于大地水准面的高度。
注: 通常以平均海平面标高表示。
2.52
道面等级号 pavement classification number
2.37
独立平行进近 independent parallel approaches
在两条相邻的平行或近似平行仪表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航空器之间未配备最小雷达间隔的同时进 近。
2.38
独立平行离场 independent parallel departures
5
MH 5001—2013
从平行或近似平行的仪表跑道同时离场。 2.39
等待坪 holding bay
跑道端部附近,供飞机等待或避让的一块特定场地,用以提高飞机地面活动效率。 2.34
保持时间 holdover time
除冰液处理后受保护的(已处理的)飞机表面上预计不致形成冰、霜或积雪的时间。 2.35
识别灯标 identification beacon
发出电码信号用以识别某一特定基准点的航空灯标。 2.36
注: 对于世界大地测量系统( WG—S 84)规定的地球椭球面而言, WG—S 84椭球面高与铅垂高之差即为 水准面高差。
WG—S 84大地
2.31
危险灯标 hazard beacon
用以标明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航空灯标。 2.32
直升机场 heliport
供直升机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指定区域。 2.33
标志、标志物、助航灯光、标记牌、助航灯光的供电系统和监视与控制系统等)、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 航设施等的要求。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
第八条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第九条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一)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不得超过2名(含2名);(二)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超过4名(含4名);
第五条机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民用机场候机楼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
第二章残疾人运输人数及拒绝运输的预防
第七条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窄型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第四十九条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关于发布《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06〕7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中航油总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修订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23-2006,自2 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抄送:建设部。

一、总则1.1 为满足民用航空支线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支线机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线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1)设计目标年旅客吞吐量小于50万人次(含)2)主要起降短程飞机3)规划的直达航程一般在800~1500公里范围内。

1.3 支线机场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兼顾国防建设需要。

2)以人为本,简捷、方便旅客和货物进出。

3)“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余地。

4)客运和货运设施在流程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5)地面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投产年需要配备。

6)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有线通信、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宜充分依靠城市公共设施。

7)消防、救援等设施按国家法规及民用航空行业规定及标准执行,可利用机场所在城市消防机构及设施设备。

1.4 机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场址2.1 支线机场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2)应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3)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其他所需要空域应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18.无障碍环境建设

18.无障碍环境建设

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讲张东旺中国残联维权部权益处处长第一节概述一、定义、起源与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无障碍社区服务。

物质环境无障碍指: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和使用,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老年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通行等。

信息交流无障碍指:政府和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老年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方便残疾人的电信业务、信息交流技术、产品、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手语等。

无障碍社区服务指:社区各种服务设施及在社区举办的相关活动、服务如选举、方便聋人的短信报警、家庭改造等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无障碍环境建设始于无障碍设计和设施的使用。

20世纪初,国际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即无障碍设计。

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有效的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到20世纪30年代初,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已经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

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如今,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无障碍环境。

国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

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

同年,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和相关建筑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一、总则1、为健全和提高旅客航站区使用功能,确保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设施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此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3、室外道路、建筑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有关部位。

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5、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有符合国家和行业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范围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三、引用标准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机场特种车辆服务质量标准、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四、术语五、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1、停车车位①、站前停车场靠近航站楼主要入口的停车位应规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②、站前停车场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的停车位应规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③、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④、残疾人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地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⑤、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⑥、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⑦、停车场和停车楼残疾人车位数量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残疾人停车车位数量备 注≤100万人次 1 100~500万人次 2 500~1000万人次3 ≥1000万人次4 1、根据各机场实际吞吐量定。

2、当该地区有大型地国际与国内残疾人集会或残疾人运动会等活动时,普通旅客车位可临时改为残疾人车位。

创建无障碍环境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TB10100)、《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T
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5107)、《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
障碍环境工作,制定本工作标准。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
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三、本工作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努力
执行市工作标准或县工作标准。县(县级市)、镇执行县工作标准。乡、行政村执行村工作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表
分类
要求 市 县 村
二、实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
施指导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 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
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8 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 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一、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指导组织创建无
1.工作
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 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 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
机制
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 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组织、协调作用。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编制说明[200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2006),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民用机场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空白。

]一、编制背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机场业的商业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浪潮给机场管理和运营模式带来了深刻变革。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机场业务的参与进一步刺激了机场业的竞争和发展,世界各大机场也都在探索如何实现机场服务质量的标准化与专业化管理,各国政府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机场对消费者服务的承诺进一步加强,从而使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变得日益重要。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逐渐增强,民航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4年底,我国内地运输航班机场达到137个,其中可起降B747、A340等大型飞机的4E机场有25个,国际机场32个;2004年,全国通航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24193.5 万人次,完成货邮吞吐量552.6 万吨。

随着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用机场在商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面对的成本/顾客服务/盈利压力增加。

民用机场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民用航空市场需求,以人为本,为旅客、航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是我国民用机场普遍面临的挑战。

这不仅关系到机场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二、编制缘由国际性民航组织和机构对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起步相对较早。

国际机场协会(ACI)在对其120个会员机场进行普查基础上,于2000年发布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测评(Quality of Service at Airports: Standards and Measurement)》,这是迄今为止较为完整的机场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价方面的重要文献。

残疾人权益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

随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提高,考入大中
院校的残疾学生数量猛增,其中很多残疾毕业生的
素质和能力都出类拔萃。这些残疾学生已不再满足
于以前有个工作就行的低层次就业状态,想在更高
层次平台上施展自己的才华。
可现实中,他们的就业道路困难重重。
“随着高层次残疾人才的涌现,他们 就业期望也随之提高,可我们的社会 还远远没有作好接纳残疾人在较高层 次就业的准备。尤其是按比例安置残 疾人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机关、事业 单位那里,等同于一纸空文。”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 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 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王伟是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 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 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 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 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 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 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 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 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 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 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 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 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 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 月24日修订通过,自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场有哪些无障碍设施

机场有哪些无障碍设施

机场有哪些无障碍设施
随着经济发展,机场设施越来越好,很多机场有无障碍设施。

那么机场有哪些无障碍设施呢?
一、盲道及扶手盲文
在航站楼前车道边道路、航站楼每个入口处、航站楼前厅及无障碍电梯门口处均设有盲道,扶梯、步道均设有语音提示,登机口楼梯处还设有盲文楼层提示,可对残障人士进行引导。

二、无障碍卫生间
航站楼的各个区域都设有卫生间,在大部分卫生间旁,设有一个无性别的无障碍卫生间。

此卫生间为独立房间,内部设有座便、低位水池、放物台、挂衣钩、低位烘手器等设施,并配备了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器。

不仅设和特殊旅客使用。

其无性别的设计也为有异性陪伴需求的旅客提供了方便。

在男、女卫生间中,也均有一个“友好”厕位,加装了安全扶手,供旅客使用。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一、 组织 管理
2.法规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 制度 规、规章、标准。
3.发展 规划与 经费支 持
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 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 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或标准。
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 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 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制定无障碍环境 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乡镇政府将村无障碍环境 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 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 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 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 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指导乡、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 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 村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 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 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 范》(GB50763)。凡进行扩建、改建 范》(GB50763)。凡进行扩建、改建
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 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
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 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
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 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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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 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设计标准》(JGJ450)的宣传、培 训、贯彻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同 时,应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 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 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 建设与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

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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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一、修订图例:(一)表示删除的内容: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二)表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原标准中参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已变更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并且其中相关部分已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已变动的条款修订本标准。

(二)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澳大利亚公共交通运输无障碍标准》等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新增在本次修订内容中。

(三)增加了目前首都机场已有且标准中未涉及的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

(四)删除原标准中不适用,不属于旅客航站区或不属于设施设备的内容。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1.总则1.1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使用功能,确保证残疾人和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地通行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停车场(停车楼)、道路和建筑物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扩建和改建;对原有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相关设施设备,可根据具按照此本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改造、更新和完善。

1.3室外通路、建筑物入口及室内外的盲道,只限1.4本标准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贯彻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1.5 1.4 设计除执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站前停车场(停车楼)、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区域内无障碍设备配置种类与数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的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引用标准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 0005-93 MH 0005-1997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MH/T 5002-1999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T 5002-1996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GB/T 16177-1996 公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MH/T 5104-2006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JGJ 50-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国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TB 10083-2005(J458-2005)《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注:参考《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技术手册》(2005年12月)4. 3.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4.1 3.1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 Passenger Terminal Area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

通常简称为旅客航站区。

4.2 3.2室外通路 Outdoor road供旅客进出航站楼的道路、人行过道、坡道、桥梁、平台等。

4.3 3.3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坡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4.4 3.4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没有台阶和没有坡道的建筑入口。

4.5 3.5缘石坡道 Curb ramp站前车道边与入口处人行道口和人行横道两端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横道行驶的一种坡道,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边缘的路边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

4.6 3.6车道边 Curbside Platform旅客航站楼前供旅客及行李上下的地区。

4.7 3.7无障碍标志 Disabled Access Signs无障碍标志是以残疾人轮椅图案为标志,是国际康复协会制定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通用标志,是指引残疾人行进方向和进入的建筑物及可使用的服务设施。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4.8 3.8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或室内有关部位铺设固定形态的地面砖(橡塑地板块),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4.9 直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4.10 3.10提示盲道 Warming blind sidewalk在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和终点处以及表示设施的位置、提醒注意、警示危险等,如人行道口、建筑入口、坡道与梯道上下口、电梯入口、问询柜台前、室外召援电话亭等。

4.11 3.11无障碍电梯 Barrier-free lift电梯入口、面积、扶手、盲文按钮、报层音响、镜子、紧急铃按钮、电话等配件适合乘轮椅者和视残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4.12 3.12无障碍厕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公共厕所内设置供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厕位。

4.13 3.13无障碍厕所供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陪伴人员可陪4.14 3.14安全抓杆 Handrail无障碍厕位、厕所、洗手盆与低位小便器处,协助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一种设施。

4.15 3.15低位小便器 Low-level urinal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4.16 3.16联检通道 CIQ Routes联检通道是指安检、海关、边检、卫检等通道。

5. 4.旅客航站区站前广场设施5.1 4.1停车车位5.1.1 站前停车场在靠近航站楼主要出入口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5.1.2 站前停车楼在靠近升降梯出入口或对外出口处的停车位应划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4.1.1 停车场(停车楼)应设立无障碍停车车位。

无障碍停车车位应靠近停车场(停车楼)主要出入口、行人出入口、升降梯出入口、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电话等。

5.1.3 4.1.2站前机动车停车通道车道边,在靠近航站楼每一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设一个停车泊位供残疾人上下车。

5.1.4 4.1.3残疾人无障碍停车车位的一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200m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应直接、方便、安全的进入人行步道直达航站楼出入口。

5.1.5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轮椅图案标志。

4.1.4 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

地面上喷漆标识应醒目防滑。

在无障碍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无障碍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1.7 4.1.6停车场(停车楼)残疾人表5.0.1-14.1.7停车场(停车楼)内应设置提示性的无障碍指引标识。

5.2 4.2室外通路5.2.1 4.2.1站前室外停车通道车道边在航站楼各出入口宽度的石,均应做成全宽式斜面。

5.2.2 4.2.2室外通路应平整、防滑、不易松动和积水,当出现地面高差时,均以斜面过渡。

5.2.3 4.2.3室外墙面不应有低于2.50m的突出物体伸入人行步道盲道范围内。

4.2.4 航站楼前横穿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的两端宜设置自助式交通信号灯,并宜配有盲人过街音响设施。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原文为: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5.3 4.3站前室外盲道5.3.1 在站前人行步道宽度方向适中位置铺设专供视残者使用的盲道。

4.3.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问询柜台、召援电话等处位置。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3.2 4.3.1在旅客航站楼各出入口处和站前室外召援电话处以及直行盲道的拐弯处,应铺设提示盲道。

人行步道上的直行进盲道应与航站楼各出入口、站前室外召援电话等处的提示盲道相衔接。

5.3.4 4.3.3站前室外直行盲道宽度应为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航站楼出入口提示盲道宽度应与门同宽。

6.5.旅客航站楼6.1 5.1旅客航站楼出入口6.1.1 5.1.1 旅客航站楼供旅客使用的出入口处地面应是水平的,不可避免的水平差不应超过15mm,并以斜面过渡。

6.1.2 5.1.2 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和安全口的内侧、外侧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6.1.3 5.1.3 如果乘轮椅者不能从旅客航站楼主要出入口通行,必须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增设一个专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6.1.4 5.1.4旅客航站楼对外出入口门净宽应大于900mm,当装有平开自动关闭装置的门,最大开启位置至少保持5秒钟,并设有自动防撞安全装置。

6.1.5 5.1.5在旅客航站楼对外主要出入口近旁应设召援呼叫器或电话,方便残疾人与楼内服务机构联系,呼叫器或电话应设有盲文。

6.2 5.2旅客出发厅6.2.15.2.1 旅客出发厅应设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问询、补票服务讯柜台,服务台高度不大于的要求。

6.2.25.2.2旅客出发厅内应设有为聋哑人服务的布告牌。

6.2.25.2.3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新建旅客航站楼出他设无障碍厕位。

6.2.4 5.2.4 旅客出发厅内公用电话处,应设有供残疾人旅客使用的电话,残疾人旅客电话应设盲文,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间。

(注:参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6.2.5 5.2.5在旅客出发厅内的入口处与问询柜台处之间设直行进盲道,直行(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2.6 5.2.6旅客出发厅内供旅客休息、等待座位中,应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座位。

6.2.7 5.2.7办理登机手续厅内应设有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办票求。

6.3 5.3联检通道6.3.1 5.3.1联检区通道宽度应满足乘轮椅者通行的要求。

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注:参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3.2 5.3.2年旅客吞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大型旅客航站楼联检区应设有一个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柜台,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柜台设置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要求。

6.3.35.3.3联检区应设有为聋哑人旅客服务的布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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