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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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联系人:高天联系电话:0086-10-64092809传真:0086-10-64092849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电子信箱:gaotian@法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办事条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特定型号产品,其申请人应为设备制造商。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办事程序:申请人应向民航总局机场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五)产品检测报告;(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其他说明:·民航总局机场司在受理上述材料时可能会根据申请事项特点要求补充被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0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

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

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

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

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

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民航局发[1989]第40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10【实施日期】1989.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民航局发(1989)第40号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航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民航企、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是民航生产、科研的重要物资基础。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常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设备管理是企、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列入承包合同,定期考核。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根据设备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都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指派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归口全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系统的专用设备,适航司负责飞机设备管理,航行司负责通讯导航、航行及气象设备管理工作,其余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质量一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复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补充检验和抽查检验六类。

首次检验是指制造商初次进行机场设备检验。

复审检验是指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该类机场设备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已获通告机场设备型号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对设备样品的部分结构、部件或系统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对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抽查检验是指在两次质量一致性审核之间检验机构对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抽查,以及对其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机场设备的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首次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四)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五)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六)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的情况;(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制造商应当在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检验机构提交复审检验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三)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四)已获机场设备通告清单;(五)上次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六)已售机场设备采购单位清单;(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

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作者:————————————————————————————————日期:机场控制区工具、物料携带管理规定(试行)目录1.0 总则 (4)1.1 管理依据 (4)1.2 目的 (4)1.3 适用范围 (4)1.4 定义 (4)2.0 管理职责 (5)2.1 质量安全部 (5)2.2 飞行区管理部、航站楼东区管理部、航站楼西区管理部 (5)2.3 航空安保公司 (5)2.4 使用单位 (6)3.0 工具、物料携带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6)3.1 工具、物料携带证 (6)3.2 工具、物料携带单据 (7)3.3 工具、物料携带证及携带单据的使用 (8)4.0 机场控制区内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8)4.1 一般工具存放的备案管理 (8)4.2 餐饮单位厨房刀具的备案管理 (9)5.0 工具、物料的进出、临时存放和使用 (10)5.1 工具、物料的进出管理 (10)5.2 工具、物料的临时存放管理 (12)5.3 工具、物料的使用管理 (12)6.0 工具、物料进出、存放和使用的监管 (13)7.0 违规处置 (13)1.0 总则1.1 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令第85号)《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发〔2009〕85号)1.2 目的规范工具、物料带进、带出机场控制区的规则和流程,实现属地监管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的工具、物料管理责任制,以确保工具、物料在控制区内使用和保管的有效控制,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1.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等工作使用到的工具、物料在机场控制区内存放的备案、带进、带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的使用和保管管理。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
物联网与大数据技术
物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机场特种车辆可以实时获取和处理数据,为运营决策提供支持。例如, 通过分析车辆运行数据,可以优化车辆调度和路线规划,提高运营效率。
未来展望
06
特种车辆技术发展趋势
智能化
随着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 展,特种车辆将逐渐实现智能化,具 备自主导航、自动驾驶、远程控制等 功能。
民用机场特种车辆的重要性
保障飞行安全
特种车辆在机场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提高机场运行效率
特种车辆的使用能够提高机场的运行效率,确保 机场各项作业的顺利进行。
提升旅客出行体验
特种车辆提供的服务能够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 如行李传送车和客梯车等。
特种车辆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发展历程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民航业的发展,民 用机场特种车辆也在不断发展和改进 ,以满足更高的安全和效率要求。
发展趋势
未来,随着智能化、电动化和绿色化 技术的发展,特种车辆将更加智能化 、环保和高效。
特种车辆种类与功
02

飞机牵引车
01
02
03
主要功能
在飞机起飞前将其牵引至 跑道,协助飞机起飞离地 ,以及在飞机降落后将其 牵引至停机位。
VS
机遇
新技术的应用将为机场设备管理带来更多 机遇,例如通过智能化管理提高设备维护 效率,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设备使用等。
提高机场运营效率的策略建议
推广新技术
01
积极推广特种车辆智能化、新能源等技术,提高机场运营的科
技含量,降低人力成本。
优化设备配置
02
根据机场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避免设备闲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民航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第四章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第六章通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和补充检验四类。

首次检验是指对制造商生产的机场设备进行的初次检验。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已获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增加型号的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局部改造,但不改变设备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验。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六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说明;(五)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情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4-01【生效时间】2017-05-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机场作为国家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作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飞机的起降、维护和航空货运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主要内容:1.设备的归属管理: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属于机场的财产,并规定了对设备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管理流程。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2.使用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制定专用设备的使用计划,并建立设备使用日志,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维修和保养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流程和要求,明确了机场维修队伍的组织管理和维修标准。

同时,要求机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状况检查和性能测试。

4.设备更新和淘汰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标准,明确了设备更新和淘汰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做好设备的技术状况评估工作,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技术状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淘汰。

5.安全管理:强调了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机场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检工作。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意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同时,它能够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此外,它能够促进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推动机场设备技术的革新和提升。

总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民用机场正常运行和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作者:————————————————————————————————日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一.本课程的内容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飞机服务设备3.航空运输服务设备4.飞行区服务设备5.应急救援设备6.目视助航设备7.目视助航相关设施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相关机场野种设备的正式规定。

目的是: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班长飞机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被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管理。

专用设备: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及产国内用于航空器地面班长,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

专营设备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点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八年未取的使用许可是正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适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业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一、使用许可证呢个的申请与办理1.专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的条件。

1)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查设备、人员。

3)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4)专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听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3)相关对所申请产品在及时运用反面3.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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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产的机场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

第十一条制造商应当按要求向检验机构提供机场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

第十三条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时,制造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机场设备交付使用单位时,制造商应当随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要求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的,应当予以设置。

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为中文。

第十五条机场设备投入使用后,制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机场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运行事故,涉及机场设备设计、生产等原因时,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调查工作。

第三章检验机构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二)获得国家级产品检测资质,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三)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四)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鼓励检验机构加强机场设备检验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可以就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向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检验工作或相关资质被取消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

民航局取消认定,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等技术资料;(二)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行为的声明;(三)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六)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制造商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

已得出检验合格结论的,撤销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报告民航局。

制造商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 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检测条件或者拒绝开放其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开放,制造商坚持不予开放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并对有关申请事项做出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的检测方案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制造商应当申请进行重新检验:(一)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发生变更;(二)制造商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操作系统进行调整或更换;(三)因设计、生产或者功能缺陷等原因,导致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现严重故障或者造成运行事故,制造商分析原因,完善有关设计、改进生产工艺或流程,已经消除安全隐患;(四)民航局依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变更等情况,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

第二十九条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发生变更时:(一)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技术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二)除民航局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三)除民航局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四)按照民航局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按要求提交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局。

本规定所称补充检验,是指根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的修改情况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情况,对机场设备样品部分结构、部件或者系统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十条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二)民航局认可的其他行业或国际组织的标准;(三)民航局提出的专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随机选取。

不具备随机选取条件的,可以由制造商选送。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编制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制造商。

第三十四条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制造商经过改进重新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时,检验机构应当对上次未通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部分重新检测,必要时应当对重新提交的机场设备样品进行全面检测。

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三十五条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1年以,制造商已经通过同类机场设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可以豁免有关审核。

第三十六条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评估有关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体系是否健全。

第三十七条检验机构在组织开展质量一致性审核时,不得提前通知制造商。

第三十八条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检验机构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核的结论,应当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制造商。

第四十条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其进行一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并可以在两次审核之间进行一次抽查。

检验机构应当对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对其他机场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者在用机场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第四十一条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销对其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民航局。

第四十二条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第四十三条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可以由与境检验机构互认的境外检验机构进行,或由民航局认定的境检验机构进行。

进口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制造商应当将能够证明具备质量一致性的材料提交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申请在境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制造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足以证明其具备质量一致性时,可以不对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实地审核。

第四十五条对于进口数量较少、境外无互认检验机构的机场设备,可以由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境对进口的机场设备进行逐一检验。

第四十六条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

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以不再对该机场设备样品进行检验而直接给予检验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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