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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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航空运输的公益性和移动性。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便利旅客出行。

第二章机场运营主体第七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指定的经济组织等,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办理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确保有效、安全、高效地进行运营管理。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航空器使用费、航站楼使用费、停车场费等收费标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保证运营过程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开展航空市场调研,了解航空市场需求,制定航班计划,提供合理、多样化的航班选择。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优化旅客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登机、安检、行李托运等服务,提升旅客体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把保护环境作为重要任务,采取措施减少航空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推动联合运输、互联互通,提供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场站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维护,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四章监管要求第十七条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场的运营情况,确保机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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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维护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必要的运营方针和规章制度,确保机场运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机场设施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设施。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运输车辆、通信及导航设备等。

第六条机场设施应当符合航空行业标准和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收,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人员,确保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民用机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场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是对《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机场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最后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指南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目的和任务本指南是为了协助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和机场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机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民用机场,包括主机场、地区机场和县域机场等。

第四十五节投资项目管理机场投资项目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十六节安全管理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演练等。

以上是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范文,其中包括了对机场设施、管理权限、安全管理和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运营管理,保证民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维护国家利益和航空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指经政府批准设立,为航空公司及其航班提供地面设施和服务的场地。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运营管理机构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者或所有权人应当设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履行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场运营管理职责;(二)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制定航班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航班的安全、准时、顺畅运行;(四)组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航空器、设备和货物的安全;(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六)进行机场商业经营,开发经营机会,提供优质服务;(七)协调与民航有关的各方合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开展运营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估,持续改进运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负责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运营管理制度第八条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营管理制度,明确民用机场的运营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运营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航班流程管理制度,包括航班计划编制、航班起降管理、航班保障和调度协调等;(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航空器安全、设备安全、货物安全、飞行安全、人员安全等;(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应急演练、应急资源调配等;(四)机场商业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商业合作伙伴的选择、经营服务品质的监督和评估、商业广告和宣传管理等;(五)运营管理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估制度,包括运营数据分析、运营绩效评估、运营管理问题的改进和解决等。

第十条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机场的规模和类型进行调整和完善,保证运营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内民用机场和地方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保障航空运输秩序和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的相关部门包括民航局、公安机关、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设立与批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划和要求,经过民航局的批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适航性的机场场址和属地条件;(二)具备满足空中交通需求的跑道和停机位;(三)具备满足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的航站楼和货运设施;(四)具备满足航空安全需求的塔台、航行设施和通信设备;(五)具备满足运营和管理需求的办公楼和设施;(六)具备满足维护和保障需求的维修设施和保障设备;(七)具备满足应急救援需求的救援设施和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依据民航局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安检、边检等制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和批准工作应当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民用机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每个民用机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二)制定机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三)组织编制机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实施机场的运输服务和航空保障措施;(五)组织协调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保障机场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七)完善机场的设备、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八)开展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十)开展机场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机场形象。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安全、高效、便捷的机场服务,提升旅客体验,促进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做好运营管理,维护航空秩序。

第四条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注重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运营管理体制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制,明确运营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机场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担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事务的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运营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运输服务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为旅客和货物提供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客户服务中心,为旅客提供信息查询、报到、值机、登机等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货运中心,为货物提供运输、备案、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定期进行运力评估,确保运输服务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优化运输服务链条。

第四章航空秩序维护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参与航空秩序维护工作,确保航班的正常起降。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协助指挥飞机起降和备降。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与其他机场和航空公司进行信息交流,共同维护航空秩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安全问题的预防和防范。

第二十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和违禁品携带。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为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顺利服务,规范机场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一、机场规划与布局(一)机场规划1.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区域空中交通需求,制定机场规划,包括机场的区位选择、规划范围、布局设计等。

2.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机场布局1.机场应合理布局,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办公区、货运区、供电、给排水、通信、气象等设施的位置和功能配备。

2.机场布局应考虑飞机起降、旅客和货物流动的要求,确保高效运营和服务,降低风险。

二、机场运行与管理(一)机场运行1.机场应具备安全、畅通、高效的运行能力,提供航班起降、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服务。

2.机场应制定安全运行规程,监控飞机、航班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联络、调度和协调,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

3.机场应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飞机准时起降、航班平稳运营。

(二)机场管理1.机场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章。

2.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机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机场管理应加强与航空公司、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机场的发展。

三、机场安全与保障(一)机场安全1.机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飞机、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情况,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2.机场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机场应配备消防、安检、航空保安等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飞机、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二)机场保障1.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班保障机制,提供飞机的维护和修理、燃油供应、食品供应、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

2.机场应确保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升级更新,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3.机场应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做好应急处置,确保运行安全和服务顺畅。

四、机场服务与便利(一)机场服务1.机场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机场导航、停车服务、行李搬运、签证办理、商业服务等。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旅客、货物和飞机的运输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改建或扩建的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众和民航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优质的综合服务。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根据航空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航空公司的经营能力,合理规划机场的航班资源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监管机制,承担对航空公司、机场经营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管责任,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货物、飞机的安全与顺畅运输。

第二章机场经营管理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航空公司、运输货主和旅客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和做法,推动机场发展。

第三章航班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家的航班资源分配计划,统筹安排航班起降时间和空域资源,合理优化繁忙时间段的航班计划,提高运行效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运行控制中心,及时获取航班信息和实施调度,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调配和协调机制,及时与航空公司进行合作,优化航班计划,提高航班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公司运行监测和考核机制,保障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和运行安全。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通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通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通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机场管理效率,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规范机场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包括民用机场和军用机场。

第三条机场管理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条机场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飞行手续、地面服务、航空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细则,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机场基本秩序第五条机场内禁止吸烟,除了专门设立的吸烟区域外。

第六条机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刀具等危险品。

第七条机场内禁止踩踏、损坏任何公共设施。

第八条机场内禁止乱扔垃圾,要保持机场车站清洁整洁。

第九条机场内禁止携带宠物,应提前做好宠物寄存安排。

第十条机场内不得擅自进入机场生产区域。

第十一条机场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机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场内飞行区域严禁非机场工作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机场内禁止未经许可的飞行器起降。

第十四条机场内飞行器起降时,必须按照指定通道行驶。

第十五条机场内禁止私自修理、维护飞行器。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违反指示标识和地面导航员指令。

第十七条机场内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机场地面服务第十八条机场地面服务应确保航班准确、及时起降。

第十九条机场地面服务应确保航空公司准确、及时的地勤服务。

第二十条机场地面服务应确保航空公司的货物快速准确地装卸。

第二十一条机场地面服务应确保航空公司的乘客提供良好服务。

第五章机场运行安全第二十二条机场应建立紧急应急预案,确保飞行器降落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机场应加强对气象变化的监测,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机场应对飞行区域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机场安全。

第六章机场管理处罚第二十五条机场管理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一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飞等。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部门有权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记入黑名单处理。

第七章机场管理制度更新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检讨,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法规要求修改机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增强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为民用航空提供起降条件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更新,以保障运行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旅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机场的协作与交流,分享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负责机场安全、航班调度、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机场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运行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班时刻表,并及时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班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航班动态。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飞机准确、安全地起降。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飞行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运行工作,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道面、跑道、停机坪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航空燃料、物资等供应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航班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环境。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升民用机场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

第五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和航空公司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协调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服务体系,提供包括停车、交通、餐饮、货运、安全检查等多项服务。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航空市场的需求,合理设置航站楼、登机口、停机坪等基础设施,并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安全稳定运营。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收费管理、经营秩序、办公流程等方面,保证运营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和合作,开展航空运输对接、旅游推广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运营条件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机场分类标准,并持有相关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设施。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飞行区保护区,保证飞行区的安全和无碍。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章运营值班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运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及时响应和解决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并熟悉相关运营管理流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值班人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有关方面传达和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机场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运营管理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机场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公开、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民、务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机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机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四)负责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五)负责机场运营、保障和服务工作;(六)负责机场的招商引资、对外合作等工作;(七)负责机场内部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下设以下部门:(一)安全管理部;(二)运营管理部;(三)设施设备管理部;(四)人力资源部;(五)财务部;(六)党群工作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场安全生产。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航班、旅客、货物的管理,确保机场运营秩序。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机场是一个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其管理规章制度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等方面至关重要。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有序运营。

首先,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了航空器运行管理、空管管理、机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航空器运行管理包括了起降程序、航路规划、航班保障等内容,确保了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运行;空管管理规章则包括了空中交通管制、空中通信、导航设施等内容,保障了民用机场空域内的航空器安全运行;而机场安全管理规章包括了飞机场面、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以及火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机场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服务质量管理规章则包括了航站楼服务、行李处理、检验检疫等内容,提升了民用机场服务水平。

其次,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机场管理部门需要对民用机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同时,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只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才能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有序运营。

最后,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民用机场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机场管理规章制
度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便更好地协同运作。

同时,国际标准的接轨也有利于提升民用机场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航空公司和旅客的到来。

总之,《民用机场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有序运营的重要基础,需要严格执行,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以确保民用机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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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制点高程;1.飞行区规划,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的规划;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规划,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的规划;3.航站区规划,包括航站楼构型及布局、站坪机位布置、航站楼前道路系统、停车场(楼)等设施的规划;4.货运区规划,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5.航空器维修区规划,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的规划;6.工作区规划,包括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各联检单位、公安、武警、安检等驻场机构的办公和业务设施,地面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保障设施,机上供应及配餐设施,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及医疗中心,旅客过夜用房等设施的规划;7.供油设施规划,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的规划;8.公用设施及交通系统规划,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的规模及路由,场内外道路及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9.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包括噪声影响控制、鸟害防治、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及机场污物处理、环境监测、绿化等规划;10.土地使用规划,包括各期机场建设用地规划、本期占用土地范围及拆迁情况、机场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控制原则;11.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12.专业技术培训设施、公务航空飞行等通用航空设施的规划;(五)规划方案的分析及比选,包括对各功能分区、子系统或设施间的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分期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多个完整方案比选;(六)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包括阐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进行分析、对比;(七)在工程技术及经济效益的综合论证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八)机场总体规划图,包括:1.机场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关系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0或1∶200000;2.机场外部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规划总体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3.机场近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4.机场远期总平面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并在地形图上绘制;5.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布置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或1∶100000;6.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7.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控制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10000或1∶25000;8.机场竖向设计及管(线)网综合规划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或1∶10000;(九)附件,包括:1.机场空域规划和空管设施规划图;2.飞行程序设计方案;3.机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包括噪声影响等值线图,其比例尺应采用1∶50000;4.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后的机场内、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设施的规模和路由。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十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对所辖地区内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运行中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由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境外注册的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国内机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与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合作承担机场总体规划设计的,应当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编制工作,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机场总体规划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经批准之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30天内将有关文件、规划图纸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以便于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机场总体规划,为各驻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各驻场单位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复核,并在15天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予以严格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上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并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报民航总局备案。

因重大情势变迁确需变更机场总体规划,须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机场总体规划实施细则,报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的说明80年代后期,民航总局基建司针对民用机场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总结机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在机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之间,增加机场总平面规划阶段。

实践证明,增加这一管理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对机场建设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1986年国务院下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43号)及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审定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是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的职责之一。

为了规范机场总体(总平面)规划管理,自1995年开始,民航总局机场司开始编写、修订《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管理规定》。

之后,历经两次全民航系统专业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前后四次修改讨论稿,1999年形成报审稿,2000年完成审定稿。

1996年以第二次讨论稿、1998年以第四次讨论稿、1999年以报审稿下发到各地区管理局和各设计单位试行,以指导和规范机场总平面规划管理工作。

近五年来,以讨论稿或报审稿为管理依据,我局共审批了20多个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

随着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该《规定》的讨论稿、审定稿也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并经实际工作检验,现《规定》审定稿是可行的。

编制本《规定》的主要依据是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43号)、《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人大通过),并参考了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的相关内容(MH5002—1999)。

本《规定》共四章22条,分别就机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宗旨、规划编制的原则及内容、报审程序、管理职责、管理基本要求等作了规定。

该《规定》发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民航行业机场建设管理规章体系,加强对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力度,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后行业管理的客观需要,对指导机场的长远发展和安全运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本规定名称的变更本规定在编写、修改及试行的五年中,为适应机场建设管理的客观要求,已从开始重点强调机场平面布局、功能区的划分要求,逐步发展到对机场总体,包括空域规划、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噪声影响控制、土地使用规划、公用设施及道路系统与城市市政及交通规划的衔接、以及地下交通方式及主要市政、供油干线管网等多方面的规划内容要求,整个规划更趋于全面、深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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