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
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
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
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
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
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
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通用航空机场实用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PPT学习教案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四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五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5、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
3、消防保障等级为4 级以上的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设立消防站。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备应按照M H 7002 确定。 4、在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一条具有 250 L /m in 以上的输送泡沫能力的管线.提供至少两个消防枪,并保证泡沫在任
何天气条件下都能喷射到直升机场的任何部分。 5、在有飞机活动的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应该根据使用的机型确定该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消防设备。 6、机场储油设施应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应备有沙土和其他应急防火、灭火工具。
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6、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7、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
场利用率的影响。 8、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9、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 10、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
探究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流程
58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机场与航班Airports and flights探究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流程陈述志|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摘要:2018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发改基础〔2018〕1164号)发布。
一年多来,我国通用航空呈现出传统业务持续增长,新兴业态迅猛发展的喜人局面。
本文通过新建通用机场从选址到取证的过程,总结各阶段建设方的工作内容。
关键词:通用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流程2018年2月2日,民航局发表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通用机场项目实施必须按照《办法》执行,通用机场行业管理上仅对机场场址和机场取证进行管理。
《办法》发布前各管理局自制定的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或安全运行等管理文件均应予以废止,《办法》发布后制定实施细则的,也不得在《办法》规定外增设管理要求,已增设管理要求的应予以取消。
目前新建通用机场建设流程主要为一下七步: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验收取证。
1 项目选址根据民航局去年发布的《办法》以及后续的官方宣贯,在通用机场的选址报告环节,把原先的《场址分析报告》和《选址阶段航行服务研究报告》进行了合并,改为《场址说明材料》,在深度要求上做了简化,单一场址也可以进行报告编制。
因此通用机场选址报批只需要提供一个文件,即《场址说明材料》,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两部分。
场址论证报告书需要地方政府场址预选意见、水务部门的水文资料、国土部门征地拆迁说明、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交通部门进场路建设方案、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国土部门压覆矿产情况说明、文物部门意见、林业部门林木补偿意见、水务部门供排水意见、供电部门供电方案意见、通信部门通信建设方案、电磁环境监测报告、航空供油方案等作为附件。
通用机场规划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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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审批流程
申请成立通用航空机场相关手续审批流程通用机场的审批同时涉及军方、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流程繁琐、时间长且前置后置程序严格。
一个通用机场从审批、建设到颁证要经历50多个步骤,花费约2年时间。
本文将梳理通用机场审批流程,并厘清各方在机场审批中的权限和内容。
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表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法律法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如表3所示,其中国家层面的是2009年7月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从总体上规范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民航局层面主要有2005年颁布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申请程序与要求。
2013年修订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机场建设流程与要求。
2012年发布实施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与分类,对场址、设施设备、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陆续出台了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对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分类以及各类机场的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做出了规定。
军方主要是空军司令部颁布《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及《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的审批流程。
图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总体上可分为选址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审批和日常使用四个阶段,涉及主体包括机场所有者、政府、民航与军方四类。
下文首先按照审批主体分别阐述内容,然后从总体上梳理流程。
其中,军方主要负责选址阶段的空域与临时起降点审批,验收审批阶段的空司验收及日常使用阶段的年度复核。
在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报批流程上,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军区空军。
但在审批流程上,按前文所述,军方将其分为“通用机场和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两类,对于第一类由军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总参,总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军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研究
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研究作者:朱漩匡代厅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02期随着全国各地规划的通用机场逐步实施,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流程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政府、军方、民航有关最新政策的深入研究,阐述了我国通用机场的定义及分类,提出了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并对我国现行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通用机场主要建设审批程序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可为欲筹建通用机场的地方政府或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
近年来,随着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通用机场的建设热潮正席卷全国各地,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5月颁发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通用机场,目前全国各地“十三五”期问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约1400个,截止2018年1月,获得民用机场许可证的通用机场仅91个、在建约100个,未来通用机场建设任务市场广阔。
而如何新建一个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建设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流程,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感到很陌牛,且近两年来,国务院、军方、民航局对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我国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通用机场的建设总体工作流程为选址(军方审查、民航审核、地方配合)→地方发改委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
通用机场的审批流程罔绕上述T作程序展开,主要涉及到民航、军队、地方政府二方的管理,具体的审批流程如图1所示。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有关政策法规对于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民航、军队、政府均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民航局现行的有效政策法规主要有《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MH5013-2014)、《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AC-158-CA-2017-01)、《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MH/T5030-2014)、《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等。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背景简介通用机场建设是一个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的过程。
由于机场建设涉及到国家的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因此需要确保建设过程规范、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1.资金规划:确定机场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内容。
3.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机场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4.立项审批:提交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
二、选址审批1.选址调研:对于多个可能的机场选址进行实地调研,包括地理条件、土地供应、交通便利度等方面的考察。
2.选址评估报告:编制选址评估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优势、选址可行性等内容。
3.选址审批:提交选址申请,经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批并批准选址。
三、规划设计审批1.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机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包括跑道、航站楼、停机坪等的规划与设计。
2.相关论证:进行飞行程序、安全论证等相关论证工作,确保机场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规划设计审批: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批准规划设计。
四、环境影响评估审批1.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机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提交环境影响评估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批并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五、土地使用审批1.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土地供应、转让或划拨手续,确保机场用地的合法拥有和使用。
2.土地使用审批: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批准土地使用证书。
六、建设工程设计审批1.编制施工图设计: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2.建设工程设计审批:提交建设工程设计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批准建设工程设计。
七、施工许可审批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合理。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进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机场建设的需求和规模,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只有在前期准备工作做足、做实的情况下,才能为后续的审批流程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二、申请审批阶段。
1.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通用机场建设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报告、施工图纸、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清晰,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等。
在此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调查,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三、审批决策阶段。
1. 召开评审会议。
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行业代表等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和评审。
会议将就建设规划的合理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作出审批决策。
2. 作出审批决定。
在评审会议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通用机场建设的决定。
如果决定批准,将颁发相关的建设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同时要求申请者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后期监管阶段。
1. 施工监管。
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 竣工验收。
当通用机场建设完成后,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是否达到相关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以上即是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的主要内容,希望申请者在进行通用机场建设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可持续。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和《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若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视作二类通用机场。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1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机场。
第六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查、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机场信息登记等工作。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做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
通⽤机场建设管理程序1民航华东地区通⽤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第⼀条为规范通⽤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民⽤机场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暂⾏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和《民⽤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条本程序适⽤于华东地区通⽤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航空器使⽤的机场。
包括在地⾯、⾼架和⽔上建设的通⽤机场。
第四条根据通⽤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型通⽤机场和⼩型通⽤机场。
⼤型通⽤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型运输机场或更⼤规模的通⽤机场。
⼩型通⽤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的通⽤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
第五条⼩型通⽤机场分为⼀类⼩型通⽤机场、⼆类⼩型通⽤机场和三类⼩型通⽤机场。
⼀类⼩型通⽤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的、有固定设施的通⽤机场,包括民⽤航空器⽣产组装⼚家的试飞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临时起降点”。
⼆类⼩型通⽤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视飞⾏的、有固定设施的通⽤机场。
海上平台和⾼架直升机场,⽆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类⼩型通⽤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临时起降点”。
2三类⼩型通⽤机场是指执⾏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六条作为基地的通⽤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机场。
第七条飞艇、滑翔机、载⼈⽓球、动⼒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航空器所⽤的场地,视作三类⼩型通⽤机场。
第⼋条通⽤机场的建设应当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通⽤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第三条 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 (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 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通用航空永久型机场应有卧式储油罐和一定数量的加油车、运油车 。通用航空临时性机场应有固定的储油场所,并配备专用的加油机械。)。 第二十四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 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四 》(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拥有备份电源)。 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 及其配置原则见下表。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 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 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消防与救援 (一)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 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一、机场建设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和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4)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5)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2: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2)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工程;(3)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二:机场建设工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5:«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6:«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7:《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8:《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38号: 9:《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民航发[2009]5号三:机场建设用地取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1)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
第三部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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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 ),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
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
据了解,目前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民航局2012年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 ),只是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则指导。
其它方面,主要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执行,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 TM- 2013 - 01)执行。
三、通航机场建设和选址就目前国内通航企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来看,当前主要涉及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通航机场建设两个方面内容。
(一)直升机临时起降点为确保直升机起降安全,起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明确的经纬度,可以给飞行员提供具体位置;2、有明显的标志,飞行员便于从空中发现;3、有一个风向标,便于飞行员确定正确的起降方向;4、有合适的净空条件和飞行通道;5、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和合适的表面类型;6、配备加油车(储油设施),可以给直升机提供加油服务;7、在空军和民航有备案,航线审批能获得批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修建机库。
由于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经专业公司初步设计、现场勘察、详细设计、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通航机场(直升机场)《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中,只是对运输机场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在第十一章节《附则》提及“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据了解,《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就通用机场建设管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可参照执行。
一般来说,国内大多数通航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建设通航机场(直升机场)一,按照通航机场建设用地需求征地,随后先按临时起降点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待时机成熟后再按通航机场标准建设;二,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参照运输机场建设条件,征地后逐级审批办理。
附件:运输机场建设主要审批程序一、选址审批程序(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二、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 (含)以上、4D (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备案程序(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四、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
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七、空管工程设计审批程序(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CCAR-158-R122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
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1、场选址根据当地气象、地质、供水电、环境、交通等等选择机场地址。
2、确定机场地址多方面考虑并筛选出最合适的机场地址。
3、地方局审批主要是批土地,这方面相对比较容易一些,也比较快。
44、军方审批主要是批空域,这是机场是否能审批下来的重中之重,会耗比较多的时间,两三年都是很正常的,要做好这方面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