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年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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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整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整理

拖欠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
还不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处50%-5倍罚款
虚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3年以下有/拘,并处20000-200000罚金
数额较大,处3-10年有,并处50000-500000罚金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无,并处50000-500000罚金或没收财 产 数额特别巨大,处无/死,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不履行税法规定职责
处100000-500000罚款,对直接 负责人处1000-10000罚款
骗取出口退税 抗税
追缴,并处1-5倍罚款 追缴,并处1-5倍罚款
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拘,并处1-5倍罚金 数额巨大,处5-10年有,并处1-5倍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无,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处3年以下有/拘,并处1-5倍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并处1-5倍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择一重刑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罚款
没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没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转借、涂 改、伪造)
处2000-10000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罚款
扣缴义务人没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 缴材料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50期改正,处2000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罚款
拒绝税务机关检查
责令改正,处1000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罚款
偷税
追缴,并处50%-5倍罚款
偷税数额在10000-100000且30%>偷税额/应纳税额>10%,处3年 以下有/拘并处1-5倍罚金

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知识点

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知识点

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单选)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八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法律责任归纳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法律责任归纳

法律责任一、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一)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违反规定开立结算账户伪造、编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处罚: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警告,1-3万罚款构成犯罪——刑事责任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2.1行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户银行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基本存款外的账户存入、销货收入存入和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处罚:非经营性——警告,1000元罚款经营性——警告,5000元—3万罚款2.2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处罚:经营、非经营——警告,1000元罚款3.存款人违反规定行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处罚:非经营——1000元付款经营——1-3万罚款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二)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开立账户时行为:为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以自然人名义开户处罚:以上之一,警告,2-3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其核准开立基本户,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刑事责任2.账户使用中行为:提供虚假开立真情申请数据,骗取开立基本户、临时账户、预算单位专用户撤销时,未按规定在基本户开户登记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办理支取现金或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变更、撤销等数据。

处罚:行为之一,警告,5000元—3万直接负责高管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其基本户核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二、税收法律的法律责任1.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核算软件、会计财务规章未到税务机构备案无税控或自行改动税控全部帐号未告知税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换证(此条,税务责令改正,否则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1万罚款2.行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涂改、买卖、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罚:责令改正,2000元-1万罚款情节严重,1-5万罚款3.偷税行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处罚:一般情况:税款+滞纳金(每日税款的0.5‰,日期算尾不算头)+罚款(税款的0.5-5倍)构成犯罪: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有期徒刑+罚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罚金4. 逃避追缴欠税处罚:一般情况:税款+滞纳金+罚款(0.5-5倍)构成犯罪:纳税人转移、隐匿,无法追缴1-10万:3年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5倍罚金纳税人转移、隐匿,无法追缴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5. 抗税处罚:一般情况:税款+滞纳金+罚款(税款的1-5倍)构成犯罪:暴力威胁拒缴税款: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5倍罚金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6.骗税处罚:一般情况:税款+滞纳金+罚款(0.5-5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5倍罚金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5-10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7.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罚:税务机关追缴:数款,0.5-3倍罚款8.虚假申报过不进行申报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5万以下罚款9.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处罚:不缴或少缴的税款,0.5-5倍罚款10.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记录照相、录音、录像、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检查期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其他情况处罚:税务机关责令改正,1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1-5倍罚款11.非法印制发票一般情况: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违法所得,1-5万罚款构成犯罪:<1>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20万罚金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购买增票或购买伪造的增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20万罚金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1万以下罚款<2>伪造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2-20万罚金数额巨大,3-7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数额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3>伪造出售除以上外的其他发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5万罚金情节严重:2-7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4>伪造、转借、倒卖完税凭证:税务机关责令改正,2000元-1万罚款情节严重:1-5万罚款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行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两本账”、“账外账”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规范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依据,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单位:3000元-5万,个人:2000元-2万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刑事责任2.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伪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经济业务、资金往来编造虚假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以涂改、挖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伪造会计账簿:以伪造或变造的会计凭证填制账簿,不按要求记账,对内外采用的记账依据和方法 变造会计账簿:以涂改、挖补的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虚假的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擅自进行无依据的修改财务报告。

第六章_会计法--会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_会计法--会计法律责任

7.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 为。 8.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会计法的,财政部门进 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的,由审计、税务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几种: –警告(包括责令其改正),如不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等。 –处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许可证或者执照。 一般适用于故意行为,情节严重或其他处 罚仍达不到效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拘留
5.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从而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动,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活动客观公正的依赖,致使国家利益与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 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了营利活 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一、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责任体系中作为主体地位。 •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 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第五章

财经法规第五章
刑事责任 追究的违法行为 追究的机关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 《刑法》
一般违法行为 国家特定行政机关
行政责任依据有关 行政法规
主刑+附加刑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注意要点:
1、警告: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中都有
2、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执法机关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追究的法律责 任。 2、刑罚的分类
种类 适用范围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只能独立适用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 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以独立适用
3、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
3、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
4、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限期整改、改正的区别 5、管制的解释 不实行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6、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就近实行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6个月
拘留分为2种 行政拘留——最严厉的行政处罚(15日)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 7、一事不二罚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对于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法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 可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广东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法律责任

广东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法律责任

广东2013会计从业《财经法规》法律责任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1.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2.行政处分(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会计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



6.2.1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 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 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 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 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6.4.2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检举材料的法 律责任

《会计法》第48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 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 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 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5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 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同 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应当把 握以下两点:(l)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 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 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2) 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 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 予罚款处罚。


胡明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45条,如果构成犯罪,可对胡 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 胡某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胡某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法律责任.doc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法律责任.doc

2017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重点: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整理版)

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整理版)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补救措施: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贵任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根据《财经法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2. 未依法履行财经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越了财经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事;3. 以欺骗、虚假等手段进行财经活动,造成经济损失;4. 违反财经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被查实,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财经法规。

二、不同违规情况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财经法规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不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当个人或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被查实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警告是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警戒措施;罚款是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于通过违反财经法规获得的不当收益进行追回。

2. 民事责任如果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财经法规,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下,违规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法律责任。

违反财经法规的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具体的刑罚取决于违规的性质、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敬畏财经法规,避免法律责任面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个人和单位应该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财经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在经济活动中,应加强对财经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己合法合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发现他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保护自身利益,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出贡献。

,违反财经法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重点之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重点之法律责任

前言一、法规课程介绍:财经法规是会计理论知识考试即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考的一个科目,由于无纸化是实行全国题库。

考试题知识由电脑随机抽取,考试3科均是属于会计纯理论知识,与驾照的理论大同小异。

唯一不同是会计的理论考试通过可以得到1个证书。

证书可以起到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资格符合,但不是从事会计工作企业招聘时必要的会计实操技能。

若是自家企业或做内帐方面可无需参加考试那证书。

证书考过者每年需花70左右RMB对该证书进行年审(犹如:团员需要每年缴纳团费)。

超过2年未缴纳者视为证书自动过期无效,需重新考取。

二、考情分析:考试涵盖大纲要求的零零碎碎的大量知识点,所以不能抱着侥幸心理,片面押重点或者不求甚解,到考场上碰运气。

由于是全国题库,当前重庆财政局教材存在落后,财政局只出版了09年针对纸质考试的教材,而无纸化考试有30%知识不是该教材上有的,看自己会被遇到多少。

提升把握通过考试,可理论与会计实际技能实操同步结合学,这样方可应付考试超纲的难题。

三、学习要求:1.认真听课,理解知识点,注意跟着我的思路,尽量在听课中做到对于知识点的初步理解;2.课后及时复习巩固,适当地做练习,检验知识的理解程度;3.考前听冲刺串讲课,做仁和会计官方网站的模考系统,提高应变能力和答题效率。

因为理论全是客观题,所以对于理论知识不要采取强制性记忆,最好是结合实操消化,理解性记忆。

因为理论即便是考100分,之后最多1个月3科理论会全忘记,实际会计工作中也对理论知识用得也很少,证书是为了应付税务局报税时使用,公司有多个财务人员者,也可自己没证书用别人的证书名义去报税即可。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不包括民事责任(如侵权赔偿)。

(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在会计检查中对单位、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进行的行政制裁。

《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使处罚权,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六节法律责任讲义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简单了解)通常讲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力等,从而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特征:1.违法是一种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2.违法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行为是一种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了法律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违法行为分类1.严重违法——犯罪,也就是刑事违法行为,是指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虽然也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

【例题1·单选题】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职务过错的主体是( )。

A.公民B.法人C.自然人D.国家工作人员【答案】D(三)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湖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

湖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

湖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纲变化较大,涉及到营改增等相关内容,考试范围及考试方向都有变化!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2017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大纲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知识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大纲要求】掌握(一)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凭证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报表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记账文字和货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档案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有()。

A.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C.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D.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财经法规》高频考点汇总:6 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高频考点汇总:6 法律责任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责任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刑事责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
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选)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财经法规-第六节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违背法律规定旳行为应当承当旳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旳制裁。

在会计法规定旳法律责任中,重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具体: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背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旳义务而产生旳责任。

行政责任重要有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惩罚。

(1)行政惩罚,是指特定旳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觉得其违背行政法上旳强制性义务、违背行政管理程序旳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行旳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法定旳行政惩罚重要有6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惩罚旳种类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此外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其他行政惩罚。

(3)在《会计法》中,行政惩罚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实行,重要有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当旳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错侵犯行政相对人旳合法权益所实行旳法律制裁。

(2)法定旳行政处分旳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旳行政惩罚旳形式有()。

A.罚款B.警告C.吊销税务登记证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答案]AD(二)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当旳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旳区别:(1)追究旳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旳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旳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旳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旳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旳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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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2016年财经法规知识点:法律责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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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有哪些法律责任
会计有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法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即可独立适用又
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民事责任。

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

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

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会计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

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1、基本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具体会计准则(内容条目)
1、存货
2、长期股权投资
3、投资性房地产
4、固定资产
5、生物资产
6、无形资产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资产减值
9、职工薪酬10、企业年金基金本11、股份支付12、债务重组13、或有事项14、收入15、建造合同16、政府补助17、借款费用18、所得税19、外币折算20、企业合并21、租赁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3、金融资产转移24、套期保值25、原保险合同26、再保险合同特殊行业:保险会计业务27、石油天然气开采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30、财务报表列报31、现金流量表32、中期财务报告33、合并财务报表34、每股收益35、分部报告基本不变36、关联方披露37、金融工具列报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做出操作性的规定。

4、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是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就实务中遇到的实施问题而对准则做出的具体解释,2007年11月16日、2008年8月7日、和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已经分别印发了第1、第2 和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后,于2007年1月1日期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会计的考试变化
一、统一使用全国题库
根据财政部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省市都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这将首次实行全国统一题库,对全国考生而言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试题型全国统一
随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省市的考试题型应该完全统一到全国考试题库标准中来,建议财政部能够采取类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模拟题库、题型,方便广大考生熟悉考试环境,提高考试成绩。

三、考试次数一年两次或多次
2013年各省市对现行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都正在或即将进行调整,包括每年的考试次数或频率的改革,根据各地落实的情况来看,从2014年开始,全国所有省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都有望实现一年考两次、四次或多次,这将在最大程度上缓解考生报名人数多、考试次数少的现状,有利于缩短考试周期,扩大考试影响力。

四、实行三科连考
从2014年开始,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都将实行三科连考,这不仅是对考生学习成绩的考验,也是对考生体力和应变能力的测试。

从这一点讲,增加了会计从业考试的难度。

五、免考规定2014年底彻底取消
从2014年开始,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彻底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部分科目免试规定,旧政策最后过渡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对于已经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充分把握最后的免考机会,否则将全部参加三门考试。

六、三个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
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严格要求各考试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最迟执行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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