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4月20日发布施行)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5]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4]13号)和《吉林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吉政发[1994]22号,以下简称《规划》)。
一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规划》要求,加强了领导,加大了工作力度,《规划》实施进展顺利,发展健康,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然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一、二年就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一定时间,还要我们继续做艰苦的努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性、艰巨性和迫切性,本着勇于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为实现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和第二个经济跃上新台阶目标做出新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扩大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经济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制改革和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加快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步伐,针对我省实施《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规划》中的难点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1.总体思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状,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确立法人财产权为核心,以改建公司制为主要形式,坚持改制、改组、改造、管理四位一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搞好配套,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分期分批地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制度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制度1. 引言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改革过程中出现全员或部分人员富余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合理的安置和转岗就业保障措施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富余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
2. 目的和意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安置富余职工,防止因失业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保障职工权益:确保富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安置富余职工,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优化利用。
3. 安置范围和条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现富余职工的情况,包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优化资源配置等原因导致的富余现象。
•安置条件:富余职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安置政策的要求,包括年龄、工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考量。
4. 安置方式和途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内部调配:将富余职工调配到企业内部其他岗位,利用其人才和经验,减少因解雇而造成的员工流失成本。
•岗位转换:通过培训和转岗,帮助富余职工转变职业方向,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创业支持:为富余职工提供创业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创造就业机会。
•职业培训: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富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外部就业:协调富余职工与其他企业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对接,促进其外部就业。
5. 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和转岗就业,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就业培训补贴:为富余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提供相应的补贴,减轻其培训成本。
•创业启动资金支持:为自主创业的富余职工提供启动资金支持,降低创业风险。
•就业推荐服务:建立健全的就业推荐服务体系,为富余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推荐。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一、安置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安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富余人员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搞特殊化。
3、人性化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尽量提供多样化的安置选择,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
4、稳定优先原则在安置过程中,注重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安置对象本次安置的富余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因企业业务调整、技术升级等原因导致岗位消失的员工。
2、工作效率低下、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员工。
3、企业组织机构优化过程中冗余的人员。
三、安置方式1、内部转岗(1)对有转岗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富余人员,在企业内部进行岗位调配,优先安排到有需求的岗位上。
(2)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2、提前退休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鼓励其申请提前退休,按照相关政策享受退休待遇。
3、自主创业(1)为有创业意愿的员工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协助其制定创业计划。
(2)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创业扶持政策,如资金支持、场地租赁优惠等。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对于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安置的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做好离职手续的办理和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安置流程1、人员摸底对企业内的富余人员进行全面摸底,了解其基本情况、工作表现、职业技能等。
2、方案宣传通过企业内部公告、会议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解答员工的疑问。
3、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4、资格审核企业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安置条件。
5、安置实施根据审核结果,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逐步实施安置工作。
6、跟踪反馈五、经济补偿1、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改革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企业改革人员安置方案20xx年4月20日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方法》(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1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1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XXX公司改革实施意见》(办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公司在册的职工和已经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离退休人员安置1、离退休人员管理退休职工管理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19号),将由公司把现有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离休人员暂由改革后的公司负责管理,今后待国家和XX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政策办理。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经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单位后出现的基本养老金差额局部,实行“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一一加发补贴:根据人社部5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方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方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方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局部,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新人新方法”一一没有补贴:对在公司主业改革完成之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对差额局部进行补差。
3、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暂时仍由公司负责解决,待XX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再按政策办理。
二、内退人员安置改革前已经办理内退的职工,保持原协议待遇不变,由改革后的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这四个实施细则,业经征求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多次进行讨论修改,现予发布实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6〕77号文件,坚决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
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以后,对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退休以后,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家居城镇的老工人,在他们退休以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三个行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我省商定,除地质矿产部所属各单位外,继续实行“内招”职工子女。
“内招”职工子女的具体政策,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实施以后,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继续实行照顾政策可以招收他们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今后,照顾招收的人员,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改革劳动制度以后,国营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的范围不能扩大,并要坚持到期轮换,合同期满不要再续订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负责送回原住地,生产的确需要的,再另行招收,建筑企业和邮电部门从农村招工,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第一、建议参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实施办法》中....五、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为了加强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待业职工管理第一条待业职工系指:(一)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被企业辞退的职工。
试用期退回的人员和自行离职的人员,不按待业职工管理,不享受职工待业保险待遇。
第二条待业职工登记。
(一)待业职工须从待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手续和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填写《待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待业职工手册》。
《待业职工手册》作为发放待业救济金的凭证。
(二)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应由企业统一持《待业职工登记表》和待业职工档案,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三)待业职工被国营、集体企业招用时,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将其档案转交用工单位。
自谋职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组织生产自救的待业职工,其档案仍由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和升学、参军、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应及时注销待业手续,收回《待业职工手册》。
第三条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到迁出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凭户口、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办理《待业职工迁移介绍信》,然后持《待业职工迁移介绍信》、《待业职工登记表》和《待业职工手册》或《劳动手册》到迁入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富余人员安置方案富余人员是指企业中岗位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人数的员工,他们对企业而言是多余的,需要寻找合适的安置方案,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本文将就富余人员安置方案进行探讨。
一、起因分析企业出现富余人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市场需求下降导致生产能力过剩,二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或技术创新导致流程优化与人员冗余。
企业应该明确起因,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富余人员的安置方案。
二、富余人员评估在制定安置方案之前,企业应对富余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其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个人发展意愿等方面。
从中找出适合其他岗位的人员和需要特殊安置的人员。
三、内部调整1. 重新分配岗位企业可以通过重新评估富余人员的能力和工作经验,将其调配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其经验和技能,减少对企业造成的资源浪费。
2. 职业培训对于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富余人员,企业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培养其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并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
四、外部转移1. 提供离职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离职优惠政策,包括资金补贴、再就业培训、职业咨询等,帮助富余人员顺利转入其他行业或企业就业。
2. 搭建就业平台企业可以与相关培训机构、招聘机构、人力资源公司等合作,搭建一个就业平台,为富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富余人员,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包括资金支持、项目指导、市场推广等,帮助他们顺利创业。
五、关注和帮助企业在安置富余人员时,应关注他们的心理和生活需求。
可以通过设立人力资源热线、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关怀和帮助。
六、总结富余人员的安置对企业和员工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利用富余人员的资源,同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实现个人发展。
通过内部调整、外部转移等方式,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员工幸福感的目标。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发[1993]111号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4月20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已经国务院第一百一十五次常务会谈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的应。
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缀。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公司(下简称:公司)发展定位,结合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工作要求,为优化公司及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妥善做好公司及下属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的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第四条富余人员指未能竞聘上岗或无法定岗的但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未能竞聘上岗是指竞岗但未被选聘的人员。
无法定岗是指因未竞岗无法确定岗位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财务、法律、党群等部门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原则第六条维护稳定原则。
在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妥善安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第七条自愿单次原则。
富余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安置方式。
安置工作须一次性完成,不得留有遗留问题。
第八条动态管理原则。
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外,富余人员安置后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自愿停职延保条件时,可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统筹兼顾原则。
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应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十条富余人员安置分为内部安置、自愿停职延保、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安置指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竞聘上岗后仍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统一安排,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
第十二条自愿停职延保指对不接受内部安置方案,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的和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企业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活费,延续保障至其符合退休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按照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管理。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1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3.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革涉及裁员、重组、转让等多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职工的安置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针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1. 什么是富余职工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富余职工。
富余职工是指由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和股份制改革等原因,在用人计划范围内,因缺额而无法再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职工。
简单说,富余职工就是在企业内存在工作岗位缺额的情况下因裁员而失去了工作的职工。
2. 富余职工的待遇富余职工的待遇是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我国对富余职工的待遇,确立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以保证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下面我们来看看富余职工的待遇包括哪些方面:2.1 经济方面1.在面临裁员之前,企业应当支付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已经安置的富余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每月的平均工资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量的补贴。
3.如果失业后仍无工作,富余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2.2 就业方面1.企业应当对富余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帮助职工提高自身技能,增强职工再就业能力。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内部招募工作岗位。
如果已被裁员的富余职工能够适应招聘条件,优先录用。
3.对于无法在企业内再就业的富余职工,政府应当开展再就业创业指导和帮扶服务。
3.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及措施为了保证富余职工的重新就业,我国在政策及措施方面做了很多努力:3.1 政府组织再就业专场招聘会政府组织专场招聘会是现在非常普遍的一种招聘方式。
专场招聘会具有环节少,流程简单的特点,能够更快捷方便地推进富余职工的再就业。
3.2 国家大力支持创业创业不仅仅给自己带来了机会和希望,更是为别人提供就业工作的机会和希望。
随着国家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大力支持,创业正逐渐成为了当前就业市场的一条新出路。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务院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
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
出现实体结构不断调整和改革的特殊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经营活动有效的国有企业中,由于实体结构调整、计划节
减编制等原因,出现调离职位、减员的职工,可由此企业实施富余职工安置。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依据用人需要和社会就业市
场需求,制定 xxx 的安置措施,促进富余职工调整安置、就业重点帮扶
等工作。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实施减员安置时,应当依照责任,尊重职工自愿,遵循有利于职工和企业发展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安置、分类安
置和提前退休等措施。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实施减员安置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复职、设立安置岗位、技术改造和交流、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富余
职工的就业和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可依照相关规定,支持富余职工自主创业,有效实
现富余职工的就业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吉政办发[1993]1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06.25【实施日期】199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1993年6月25日吉政办发〔1993〕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委、劳动厅、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
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3•【字号】吉发〔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吉发〔1998〕12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1994年以来,按照党和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还比较突出,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我省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深入,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是要经常发生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0•【字号】吉政发〔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吉政发〔1994〕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组试点的意见(省体改委1994年5月15日)为规范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试点,根据《公司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试点意见:一、试点的目的理顺产权关系,从体制上建立产权关系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
二、试点的原则(一)坚持国家行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落实企业自主权。
(三)坚持分类指导、配套改革、稳步推进、规范试点的原则,为公司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核定国有资本金。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一)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面临暂时困难,暂不具备进行股份制试点条件,班子素质较好、管理较好的微利、微亏大中型企业。
四、试点的内容(一)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定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8•【字号】吉政发[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吉政发〔199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促进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与其职工(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含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也可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
其中今年实行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永吉县、桦甸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白山市三岔子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乾安县、大安市、通榆县,应在1994年底基本完成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省直及部队所属企业应与所在地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1995年6月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依据。
对过去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订立集体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将合同文本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
3.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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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
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
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和调剂工作。
对跨企业、跨行业调剂职工的,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
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调入乡
镇企业的,可以不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安置的富余职工到社会待业的,可以进行待业登记,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依照本办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富余职工,应纳入新
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编辑技巧分享:
技巧1:目标定位
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页,
第n节,第n行。
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
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
技巧2:即点即输
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
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
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
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
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word选项
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