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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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与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她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与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

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与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她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她人的人身与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她影响建筑结构与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她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与规格)、设计用途、功能与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与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她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她人合法权益或其她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她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与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与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与赃物或其她从事危害公

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与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她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承诺在与其她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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