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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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与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她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与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
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与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她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她人的人身与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她影响建筑结构与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她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与规格)、设计用途、功能与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与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她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她人合法权益或其她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八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她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与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与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与赃物或其她从事危害公
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与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她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她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承诺在与其她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与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她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
其她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与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其她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与纠正。
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造成其她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违规安装空调与装饰装修房屋的,其她业
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她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之间因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届第次会议2/3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O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