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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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1%的违约金。
7、业主未能按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物业服务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进行计算,在补办入住手续后,亦应补交迟延收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8、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空置房或业主已购买但未实际入住的空关房均应由相关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本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向其追收,并限期交纳,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此,物业服务公司将从欠交之日起每日收取所欠金额1%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依然拒绝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将依法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
9、商业用房的业主和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进入住宅小区管理区域内。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本物业内只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5、业主交纳费用的时间:按照每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1_ 月 31 _日前和7 月31 日前缴费。首期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交楼通知之日起计算,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支付半年首期服务费。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3、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地面停车管理费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停车管理费收取标准。
4、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有线电视、宽带、袋装垃圾、卫生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六)对来访的亲友、访客违反本物业服务规定的,由签订本公约的业主对其亲友、访客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后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公约,也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公约纠纷的处理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擅自封闭阳台或加建任何结构,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形象;擅自在露台、屋顶、阳台、地面花园内搭建阳光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12) 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燃烧香烛、冥纸,燃放鞭炮和烟花等;
(13)室内搭建隔层、室内增加房间而增加楼层及基础荷载,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机器、设备,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Biblioteka Baidu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11、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12、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14)在公用供电、给水、供气、通信、消防、弱电等线路上私接乱搭管线,盗用水、电、气、讯等;
(15)因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排水、排污等管道损坏、堵塞或漏水不及时修理(或造成电力供应中断、损坏不及时修理),影响或使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其他业主物业丧失使用功能;
(16)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打麻将或纸牌等;在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烹饪、饲养家禽、宠物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1. 物业服务费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按照建筑面积0.8元/平方米/月,商业部分按照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物业服务费价格。
2.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单元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17)聚众喧闹、噪音扰民、利用、允许或默许他人利用本物业从事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及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将用途为住宅的物业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住宅物业作为设立任何企业及组织的注册地址;
9、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预付的物业服务费有剩余的,则业主已预付的物业服务费直接划转至新业主名下,视为新业主所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向新业主转交预付物业服务费的正式收据。业主代新业主预付的物业服务费由双方另行结算。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收取、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追索违反业主临时公约责任或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之共同诉讼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诉讼所涉及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
(五)对违反本公约条款约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整改费用由违反本公约者承担;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按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倍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赔偿受损者,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拒不支付上述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催收,催收不成,可提起诉讼
第三条本物业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5、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座落位置:_____栋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号
第二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7、在本物业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对房屋的阳台、阴台、空中连接体等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封闭(或半封闭)成房屋或阳光房(蓬)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6、当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或阴(阳)台及外墙悬挂花盆等物件,在公共区域和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及大邑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清楚物业服务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恶臭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污染小区内公共水体;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规范方法排放污水,清倒垃圾、残渣、废物或其他物品等;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晾晒任何物品等;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擅自在停车位安置任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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