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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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远达·美美国际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表示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结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远达·美美国际”;
座落位置: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网点;
占地面积:8882.6㎡;
建筑面积: 34562.8㎡;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兴华路实验驾校;
南至:绵兴中路正大饲料;
西至:市政用路农贸市场;
北至:永发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人行道(市政道路除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未出售的);
2、未分摊入买受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后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冬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夏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以及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者,物业服务企业可劝阻且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出故障或更换后噪音符合规定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停车泊位费(该停车泊位费仅为停车秩序管理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
1、进入停车场停泊的车辆必须已办理车辆保险。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停车场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及保管责任;
2、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需按规定交停车泊位费,并服从秩序维护人员调度;
3、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4、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若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需照价赔偿;
5、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车;不得随意停放,且不得占用其他人的停车位。
6、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驶车道,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7、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车费。
8、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车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店铺的门面、指示牌等的形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规定,相应店铺的业主应当遵照执行,如出租等的,业主应当保证使用人(如承租人)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