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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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规定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使用物业,并对物业的维护、保养、修缮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杂物、乱涂乱画,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挂晾衣物,不得在室内使用违禁物品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的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不得私自转借或丢失。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烟蒂、纸屑等易燃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垃圾,不得在室内倒排污水等。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停车、乱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乱丢物品,不得在室内使用危险物品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给物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发生火灾、水灾、电气事故等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之日。

第二十条本规约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为原则,处理好与相邻业主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明确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XXX华府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转移所有权或对外出租物业,应将本管理规约作为房产销售(租赁)合同附件。

本规约对物业的继受人、承租人自动产生效力。

第四条词语释义【业主】: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物业使用人】:指业主以外的物业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法人或自然人。

【共用部位】:建筑物中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屋盖、屋面;大堂、门厅、公共通道、楼梯间、电梯井、共用排烟道(管)等;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等。

【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空调系统、供电设备和线路、楼宇自动化系统、通讯线路、天线、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等。

【公共场所(地)】:包括但不限于本物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照明)、广场、沟渠、池、井、园林绿化、连廊、地下排水管等;【专有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包含设施设备在内的空间或区域。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按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缴纳,用于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翻修、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基本信息物业名称:XXX华府坐落位置:XXXXXX物业类型:住宅、附属配套商业项目宗地编号H307-0038,项目占地面积42928.49㎡,计容建筑面积约为202234.97㎡,项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175982.48㎡(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173607.4㎡),幼儿园总建筑面积2431.84m²,小学风雨操场总建筑面积927.07m²,小学教学楼总建筑面积4614.90m²,商业总建筑面积6782.34m²,覆盖率:17.5%,容积率4.71。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1. 前言本文是针对物业临时管理的规约范本,旨在规范物业临时管理的行为和流程,确保物业管理的顺畅进行。

物业临时管理是指在物业正式管理之前的过渡期,需要特定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规约适用于物业临时管理期间的各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租户。

2. 管理责任2.1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物业临时管理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并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供水、供电、供暖、通风和消防设施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业主责任•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遵守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业主应保持物业设施的良好状态,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异常情况。

•业主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行为。

2.3 租户责任•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注意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物业设施的影响。

•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公共设施的故障情况,并积极配合维修工作的进行。

•租户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扰民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

3. 临时管理流程3.1 招标及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临时管理期间,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申请,委托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交管理方案及预算,并经业主审批后正式开始管理工作。

3.2 设立临时管理委员会•物业临时管理期间,业主可以组成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临时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成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

•临时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3.3 建立紧急联系机制•物业临时管理期间,应建立紧急联系机制,以便业主和租户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紧急联系方式,确保业主和租户能够随时得到帮助。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渝建物业〔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委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示范文本)为了维护(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

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业主自愿组织、临时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临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临时管理应从优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出发,促进邻里和谐,提高小区整体品质。

第六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公布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益、义务,保障相关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尊重科学、民主决策,听取业主意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依法选择或者撤换临时管理组织,并参与管理决策。

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管理情况,监督临时管理组织运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业主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不得被强制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维护小区安全的权利,有权参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成立前,应公示成立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组织结构,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选举制度、经费收支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机制,保障业主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十九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举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协助物业公司或者责任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背景随着小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对小区内共有设施的管理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业主经常需要参与到小区的临时管理工作中来。

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建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小区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管理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共有设施的临时管理工作。

共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照明设施、绿化景观、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管理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2.公平公正。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公平、公正、无私,不得有擅权、谋私、暴力等不良行为。

3.自愿参与。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是自愿参与的,不会因未参与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4.依法行动。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依法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小区安宁。

5.与物业公司合作。

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与物业公司保持良好沟通,遵循统一安排、有序推进的原则,确保工作效果。

四、管理流程1.业主发起申请。

业主可以发起小区共有设施临时管理的申请,包括具体管理内容、时间安排、人力物力等。

2.物业公司审核申请。

物业公司收到业主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与评估,确认管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够保障小区安全。

3.确认负责人。

在审核确认后,物业公司会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临时管理工作,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4.实施临时管理。

具体的管理工作在负责人的带领下实施,业主需按时到场参与。

5.评估和总结。

在临时管理工作结束后,物业公司会对业主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反馈相关建议和意见。

五、管理注意事项1.业主在参与临时管理工作前,需仔细阅读本规约,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自身安全。

2.业主需要沟通、配合、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积极协助物业公司安排好具体管理事宜。

3.业主在进行临时管理工作时,需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出现过激行为。

4.物业公司会给予业主一定的奖励或补偿,但不得侵犯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的利益。

(临时)管理规约(标准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标准文本)

(物业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名称)全体业主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为标准文本,各一线公司和住宅项目管理中心必须使用,使用时可结合当地政策法规及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或选择相应内容。

2、如当地政府要求使用当地示范文本的,应参照本标准文本,对当地示范文本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本标准文本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发送本部法务专员、住宅项目运营中心审核。

3、本示范文本中【】内的为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及选择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内容确定后其余空格及选项、【】应全部删除。

4、本示范文本中蓝色楷体字均为提示内容,在正式成文时应删除。

5、《【临时】管理规约》的签订时间和形式要求:(1)新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留存一份,物业服务中心留存两份;(2)二手房买卖,在新旧业主办理过户手续时,由物业服务中心安排新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留存一份,物业服务中心留存两份。

6、在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本部法务专员、住宅项目运营中心咨询。

【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诺遵守。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4、业主应当严格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最新).精讲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最新).精讲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最新)1. 背景和目的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小区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

在小区居住的业主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小区的秩序,业主委员会制定了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任何涉及业主活动及管理维护的事项。

本规约为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内存在其他有关规定时,以其他规定为准。

2. 权利和义务2.1 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小区改进的建议。

•业主有权参加小区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有权对小区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主有权拒绝任何未经认可的人进入他们或者家庭住所,拥有他们家庭财产和隐私的保护权。

•业主有权对小区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进行监督和检查。

###2.2 业主义务•业主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干净和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随意堆放杂物。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规定,保持安全,不得私自进行拆改等行为。

•业主应当尊重小区工作人员,配合小区管理人员完成工作和任务。

•业主应当积极参加小区公益活动,支持小区义务维修工作。

•业主应当遵纪守法,不得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

•业主应主动维护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和谐和睦邻关系。

2.3 管理机构权利•管理机构有权导向小区规定,颁布和实施小区管理制度和措施。

•管理机构有权对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管理和监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

•管理机构有权对业主和相关人员擅自进行拆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罚款。

•管理机构有权对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

2.4 管理机构义务•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公开小区收支情况及社区服务情况。

•管理机构有责任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种问题和建议,并给予相应的反馈。

•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对小区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其他规定3.1 规约修改本规约的修改(包括添加、修改或废除条款)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临时管理是指在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指定的人员暂时承担起小区管理工作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物业临时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的正常进行,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质量,并尽力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互合作,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物业临时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临时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小区环境的卫生保洁;3. 小区安全的维护和管理;4. 居民生活问题的协调解决;5.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参与方的权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作为物业临时管理的组织方,负责协调相关工作,指导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物业临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巡逻、维修、投诉处理等。

第八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按照要求配合工作,如实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及时汇报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

第九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严禁擅自扩大权力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物业临时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议,制定物业临时管理计划;2. 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如巡逻、维修、投诉处理等;3. 物业临时管理小组成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4. 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评估工作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十二条物业临时管理期间,参与物业临时管理的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1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 1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2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总户数:容积率:绿化面积: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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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总户数:容积率:绿化面积: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邮编:联系电话: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征得同意)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装修验收完毕后3 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

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本小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十二)损毁树木、园林;(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2 、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3 、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小区;4 、5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吧、,交纳方式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直接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

维修费用经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三十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一)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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