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工作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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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四大难题

发表日期:2011年10月27日作者:李成业本页面已被访问 274 次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集资形式多样,涉案金额巨大,老百姓损失惨重,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为此,笔者在对全国许多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走访了法院、经侦、工商等部门和部分非法集资受害者,分析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同时提出了监管建议。

一、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四大难题

(一)城乡居民投资渠道狭窄与中小企业融资难叠加,民间融资市场缺乏有效疏导和监管,导致非法集资根除难

一是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投资理财需求旺盛,投资渠道狭窄。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老百姓财富日益增多,资产保值增值需求迫切,现有的投资品种要么受国家严格调控,要么收益较少或风险较高。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被国家严格控制;居民储蓄存款在剔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实际为负利率;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市场不成熟,投机性极强,风险很高,投资理财能力差的情况下,投资者多以亏损收场,收益率无法得到保证。

二是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旺盛。部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于盲目扩大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缺乏抵押物等诸多原因导致其难以靠正常渠道融资继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另外有少数非法集资组织者,为了骗取公众存款,成立合法公司,混杂在正规民间融资队伍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以上投资理财需求和生产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或合法渠道获得满足的

情况下,产生了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而目前对正常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监管和立法保护,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着较高的交易成本,投资实业者由于无法承受民间融资市场较高的交易成本,而逐渐退出市场,而愿意接受高交易成本者往往从事非正常的投资项目,导致非法集资根除难。

(二)一些投资者存在暴富心理,加上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差,识别和预防非法集资难

一是暴富心态严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部分投资者心态差,浮躁冲动,投机暴富的心态严重,在明知集资非法且风险极高,但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求富心切,抱着侥幸心理,投资严重缺乏理性,甚至存在借款投资行为。

二是投资信息不对称。部分非法集资“企业”办理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披上合法的公司的外衣,以表面合法的实体产业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投资者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真假难辨。

三是法律知识缺乏。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显示,受骗群众绝大部分是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受文化素质所限,缺少对非法集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能正确辨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四是风险防范意识差。不法分子集资初期,多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而后期参与集资大众,受亲戚朋友的高额收益蛊惑,轻信亲朋好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最终落入非法集资的骗局。

(三)非法集资调查取证不易,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从法律角度上界定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缓解了非法集资类案的量刑标准认定困惑,但非法集资调查取证难,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还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两者界定较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部分借贷双方私下约定,将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加总后的还款金额,在借款合同中记载为借款本金,合同中不出现借款利息字眼,形式上是普通的借款关系,满足无利诱性的特点,但实质上存在利诱性,法律取证难。

二是对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是否合法,是否扩大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变相吸收或占有借贷双方资金的情况调查取证难。

三是小范围的熟人与熟人间的蛛网扩展和传播融资,是定性为面向特定对象融资还是定性为面向社会大众融资存在定性难。

四是房产商以还本销售、售后包租、缴纳诚意金等吸收大众资金是定性为非

法集资或民间借贷依然难以界定。

(四)监管资源缺乏,沟通不畅,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监管合力形成难一是监管资源缺乏。以银监系统为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部门,作为打非成员单位,基层分局监管资源缺少,监管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监管力量难以下沉到县域范围,对县域非法集资动态监测不够;银监系统近年人才外流现象严重,基层分局承担大量的银行业监管任务,人少事多,工作压力较大;缺少专门的办案经费。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保护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部分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涉及到自身利益,抵制监管;个别地方政府部门责任感不强,沟通不畅,有的案件从调查取证直到宣判,均未认真执行联席会议报告制度,信息沟通难;由于非法集资涉及维稳,责任重大,部分地方党政害怕影响政绩,能拖则拖,导致处理困难。

三是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合力不够。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了实施办法,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制订了行业性的预警和查处机制,但监管依然面临事前预防薄弱、事中推诿、事后资金追缴难等问题。部分基层监管者对法律认知水平不高,政策界限难以把握,部分监管者存在畏难情绪,监管有效性不够。

二、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意见和建议

(一)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合理疏导和管控民间资本,着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一是优化民间借贷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服务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并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如构建民间借贷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允许民间“非法”金融机构依据合伙制企业法成立,以正规金融市场的制度加以约束,使其在阳光下运行,便于监管。

二是合理疏导和管控民间资本。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加大对民间资金的疏导,逐步放宽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军工、金融等领域的民间投资限制,促使民进国退,如适度调低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

三是着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加快金融机构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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