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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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措施
发布时间:2010-12-30 来源:中国非遗网
李荣启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且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联合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以文化组委员为主的法律起草小组,经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到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草案》具有的主要特点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保护措施,同时也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订工作。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已经列入文化立法十年规划重点项目。2005年2月,成立了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该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加快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这部保护法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后,还需要出台相关条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各级人大也要相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
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里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得十分明确,如果这部保护法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话,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文化部门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而且由于有了法律的授权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在这部保护法中对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要行使的职责,也做出了具体的约定,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2、负责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3、拟定地方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
4、批准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5、受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
6、审核外国团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专项考察;
7、建立传承人档案,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
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本法还通过三大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贯彻保护工作原则,统领各种保护措施。这三大法律制度是:认定制度、传承帮助制度、保障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职责后,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工作组织和保存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