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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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审判案例
【篇一:传销审判案例】
一起涉及22名传销头目、上千参与者的传销案,11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检方指控该案被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
逾7千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被告人吴必某经王某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
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同年,被告人吴必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
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林演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唐锦某、龙桂某等多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
检方指控,随着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被告人吴必某、沈
伟某、麦某旺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运作。其中,被告人沈伟某负责
管理传销体系的资本运作,由其将“下线”的申购款汇总后统一分配
给传销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作为“工资”;被告人麦某旺
负责帮助传销体系中有困难的人员;被告人林演某负责管理传销体
系的经理,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打架、矛盾等事情以及给“下线”发放“工资”。
检方指控,根据从被告人林演某处缴获的部分参与者名单,至2013
年8月案发时,有上千人参与上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直接或间
接吸收参与者的传销资金逾7千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必某已晋升为a4老总级别,被告人沈伟某、麦
某旺晋升为a3老总级别,被告人林演某晋升为a2老总级别,层级
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其
余18名被告人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
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
2013年8月到12月,前述22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警方并扣
押前述被告人奔驰、宝马、奥迪等汽车6辆,房产11处。另外,被
告人及非法传销参与者共退出赃款388.97万元。同时,警方冻结户
名为沈伟某等22名传销者的60个银行账户资金共400余万元。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邱秋某的姐姐邱女士特地从广东赶到北海旁听。邱女士称,妹妹在读大二时被朋友骗到广西做传销,先后发展多个
亲戚和朋友成为“下线”。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篇二:传销审判案例】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枫,男,36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阿克苏市健康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
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彩英,女,38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区居委宋剑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立平(又名胡丽萍),女,34岁,汉族,初中毕业,做个
体服装生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中楼村胡圩组。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第142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
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枫及其辩护人陈顺、被告人卢彩英及其辩护人
陈军、被告人胡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
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
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
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以推销产品数量、发
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
骗多人加入传销,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
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
着组织、领导作用。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
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的行为已构
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枫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顺辩称:被告人闫枫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
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彩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军辩称:被告人卢彩英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询
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卢彩英是受骗参加传销
组织的,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立平辩称:我没有给人上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
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
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
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
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
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骗多人加入传销,
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
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
着组织、领导作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枫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后
进行讲课成为主任级别的事实;被告人卢彩英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
补酒后参加传销组织成为主任级别,自己也给别人讲课的事实;被
告人胡立平供述自己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是经销商级别,没有讲过课。证人成某、黄某、李某、汪某、陆某、王某、黄
某某、张某、卢某、史某、张某某、陈某、梁某、左某、陈某某、
姜某、陈香某、魏某、蒋某、沈某、朱某、崔某证言证实这个传销
组织里以卖一生缘酒为名,靠拉人头缴费作为提成依据,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这个传销组织里负责组织他们上课,上课的
地方也是他们找的。辩护人陈军出示的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