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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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审判案例

【篇一:传销审判案例】

一起涉及22名传销头目、上千参与者的传销案,11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检方指控该案被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

逾7千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被告人吴必某经王某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

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同年,被告人吴必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

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林演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唐锦某、龙桂某等多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

检方指控,随着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被告人吴必某、沈

伟某、麦某旺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运作。其中,被告人沈伟某负责

管理传销体系的资本运作,由其将“下线”的申购款汇总后统一分配

给传销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作为“工资”;被告人麦某旺

负责帮助传销体系中有困难的人员;被告人林演某负责管理传销体

系的经理,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打架、矛盾等事情以及给“下线”发放“工资”。

检方指控,根据从被告人林演某处缴获的部分参与者名单,至2013

年8月案发时,有上千人参与上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直接或间

接吸收参与者的传销资金逾7千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必某已晋升为a4老总级别,被告人沈伟某、麦

某旺晋升为a3老总级别,被告人林演某晋升为a2老总级别,层级

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其

余18名被告人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

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

2013年8月到12月,前述22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警方并扣

押前述被告人奔驰、宝马、奥迪等汽车6辆,房产11处。另外,被

告人及非法传销参与者共退出赃款388.97万元。同时,警方冻结户

名为沈伟某等22名传销者的60个银行账户资金共400余万元。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邱秋某的姐姐邱女士特地从广东赶到北海旁听。邱女士称,妹妹在读大二时被朋友骗到广西做传销,先后发展多个

亲戚和朋友成为“下线”。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篇二:传销审判案例】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枫,男,36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阿克苏市健康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

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彩英,女,38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区居委宋剑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立平(又名胡丽萍),女,34岁,汉族,初中毕业,做个

体服装生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中楼村胡圩组。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第142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

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枫及其辩护人陈顺、被告人卢彩英及其辩护人

陈军、被告人胡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

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

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

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以推销产品数量、发

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

骗多人加入传销,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

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

着组织、领导作用。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

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的行为已构

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枫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顺辩称:被告人闫枫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

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彩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军辩称:被告人卢彩英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询

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卢彩英是受骗参加传销

组织的,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立平辩称:我没有给人上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

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

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

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

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

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骗多人加入传销,

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

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

着组织、领导作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枫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后

进行讲课成为主任级别的事实;被告人卢彩英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

补酒后参加传销组织成为主任级别,自己也给别人讲课的事实;被

告人胡立平供述自己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是经销商级别,没有讲过课。证人成某、黄某、李某、汪某、陆某、王某、黄

某某、张某、卢某、史某、张某某、陈某、梁某、左某、陈某某、

姜某、陈香某、魏某、蒋某、沈某、朱某、崔某证言证实这个传销

组织里以卖一生缘酒为名,靠拉人头缴费作为提成依据,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这个传销组织里负责组织他们上课,上课的

地方也是他们找的。辩护人陈军出示的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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