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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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为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把四个宗教活动点的现有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杜绝资金管理混乱、乱支出资金、挪用资金、贪污或借给他人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喀什地区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宗教活动点经济员负责本活动点任何收入

及时登记和上缴(公司党群部统战科)工作。

2、使用资金时、必须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后,向统战科写出申请报告,审批后方可使用。

3、申请的项目与支出的资金必须相一致,专款专用,不得超标、不得挪用、借用。

4、如果出现所发生的收入隐瞒不报、不上缴的现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各宗教活动点帐目要清楚,活动点的资金不能混用。

6、统战科负责保存存折,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费用200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200~500元的由监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公司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会讨论决定。由统战科工作人员中一人负责管帐,一人负责现金支出。

7、各活动点购买的零星物品金额累积达100元,才可支出。零星资金凭票报销。

8、统战科负责把各活动点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实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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