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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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与措施探讨

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与措施探讨

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与措施探讨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与措施探讨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宗教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获得认可和重视。然而,过去宗教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宗教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探讨了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与措施,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1. 引言

宗教场所作为宗教活动的场所和载体,在推动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因为缺乏规范和透明的财务管理,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了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存在的问题

2.1 财务管理不规范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中缺乏规范和制度,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账目混乱等问题。资金管理上的不规范不仅影响宗教事业发展,还容易导致财务纠纷和信任危机。

2.2 缺乏监督机制

目前,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导致财务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导致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2.3 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宗教场所的特殊性,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导致财务管理水平不高,难以进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

3. 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路径

3.1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加强宗教场所财务规范管理的关键。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经费来源、使用范围、管理权限等,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2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独立监督机构,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宗教场所提供客观公正的财务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公布日期】2021.11.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21年11月5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

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近年来,宗教活动在我国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发展和传播,宗教

活动场所也在不断地增多。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人也看到了这个

商机,大肆侵占宗教场所的财产,有的场所甚至因财务管理不善而

导致严重财务失窃事件的出现。因此,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

非常必要。

一、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信仰的场所,是宗教教义的传承者。它的

管理关系到宗教活动的规范和秩序,也关系到宗教信仰者的感受和

信任。因此,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十分必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权益。宗教场所的财产是人民

群众通过捐献所提供的,是属于民间的公益性财产。加强财务管理

可以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益,防止不法分子侵占宗教场所的

财产。

2.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应按照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宗教场所的

财务管理能够规范其财务管理流程,保证其财务管理合法有序。

3.避免财务管理不善导致的财务安全和信任危机。有些宗教活

动场所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导致财务安全问题和信任危机的出现。

加强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保障宗教信

仰者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信任。

二、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方法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捐赠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保证财务

管理的合法、规范、有序。

2.规范捐款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对捐献管理进行规范,建立

统一的捐款收据,保证每一笔捐款都能有有效的记录和跟踪,避免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为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把四个宗教活动点的现有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杜绝资金管理混乱、乱支出资金、挪用资金、贪污或借给他人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喀什地区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宗教活动点经济员负责本活动点任何收入

及时登记和上缴(公司党群部统战科)工作。

2、使用资金时、必须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后,向统战科写出申请报告,审批后方可使用。

3、申请的项目与支出的资金必须相一致,专款专用,不得超标、不得挪用、借用。

4、如果出现所发生的收入隐瞒不报、不上缴的现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各宗教活动点帐目要清楚,活动点的资金不能混用。

6、统战科负责保存存折,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费用200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200~500元的由监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公司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会讨论决定。由统战科工作人员中一人负责管帐,一人负责现金支出。

7、各活动点购买的零星物品金额累积达100元,才可支出。零星资金凭票报销。

8、统战科负责把各活动点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实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实行。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登记的时限和材料,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要求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和关闭制度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经费管理制度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宣传标识管理制度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保密制度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督查和评估制度

总的来说,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些制度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求和规范,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宗教信仰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制度包括宗教场所的财务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程序、财务审核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方面内容。

在宗教场所的财务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应根据场所规模、信教群众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立财务部门或者财务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应明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行为,规定资金的来源、用途、管理和监督,制定收支记账和财务报表等制度。

在财务决策程序方面,应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决策程序,确保财务预算和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在财务审核制度方面,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保障财务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财务报告制度方面,应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信教群众公示,对于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宗教管理机构报告。

在财务监督制度方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财务行为。

综上所述,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宗教信仰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事务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

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11

•【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宗教,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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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为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把四个宗教活动点的现有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杜绝资金管理混乱、乱支出资金、挪用资金、贪污或借给他人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喀什地区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宗教活动点经济员负责本活动点任何收入

及时登记和上缴(公司党群部统战科)工作。

2、使用资金时、必须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后,向统战科写出申请报告,审批后方可使用。

3、申请的项目与支出的资金必须相一致,专款专用,不得超标、不得挪用、借用。

4、如果出现所发生的收入隐瞒不报、不上缴的现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各宗教活动点帐目要清楚,活动点的资金不能混用。

6、统战科负责保存存折,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费用200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200~500元的由监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公司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会讨论决定。由统战科工作人员中一人负责管帐,一人负责现金支出。

7、各活动点购买的零星物品金额累积达100元,才可支出。零星资金凭票报销。

8、统战科负责把各活动点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实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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