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合集下载

(整理)宗教管理办法.

(整理)宗教管理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126【实施日期】 19990101《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恢复属文物保护单位、且建国后从未进行过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督教堂场所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信徒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基督教堂场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严格遵守本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加强信徒教育,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护信徒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徒隐私。

第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与政府单位的密切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宗教仪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维护堂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堂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证信徒信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发生宗派纷争,应当保持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守信仰边界,不得传播非法宗教信息。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定期组织信徒聚会,加强信仰交流。

第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场地管理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场地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徒安全。

第十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确保遇险时信徒疏散顺利。

第二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场地卫生,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确保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立紧急应对机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信徒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信徒捐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

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确需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应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举产生,并报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

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

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教堂管理是教会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保持教会正常有序的运转,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介绍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教堂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财务报告和审计等内容。

首先要建立一个详细的预算,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是用在合适的地方。

每年进行财务报告,对教堂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反映。

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是保证教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晋升、奖惩、培训等方面。

确保教会工作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能够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信徒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教堂作为信仰活动和聚会的场所,要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建立火灾、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管理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信徒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会员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是规范信徒行为和提升信徒活动参与度的重要手段。

建立会员资格认定制度,规范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会员行为规范,保障教会的社区形象和信仰纯洁。

定期进行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建议,增强信徒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五、传道与宣传管理制度传道与宣传管理制度是推广教会信仰和扩大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建立传道计划,培训传道人员,推广福音,传播教义,宣传教堂的社会责任,提升教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建立健全的宣传渠道,包括网站、社交平台等,增加教会的曝光度,吸引更多人了解和参与教会活动。

建立完善的教堂管理制度是保证教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只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教会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信徒,传扬福音,实现教会的使命。

【文章达到了要求2000字的字数限制,内容详实,恳请您查看修改后的文章】。

第二篇示例:人事管理制度是教堂管理中最基础的一个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是人们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如何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拟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保障宗教信仰安全。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分类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庙、道观、教堂、清真寺等。

根据宗教的不同类型,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也不尽相同。

例如,寺庙是佛教和道教的主要场所,教堂则是基督教的主要场所。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根据宗教的不同类型和规模,制定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1、火灾风险宗教活动场所内通常都有众多蜡烛和灯笼,供奉者会点燃这些灯具以示敬意。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火灾风险。

同时,由于人流量较大,在人群密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2、人员伤害风险由于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参与宗教活动的人员数量鱼贯而至,去来匆匆,人员管理和安全难以掌控。

并且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内,人员聚集量过大,容易导致踩踏等安全事故。

3、建筑物安全风险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建筑物大多具有传统风格,建成时间较长,结构老化,如果没有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例如,砖石破损、木质结构度数过多等。

三、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有效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防范与灭火要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事件和突发灾害。

在此基础上,应制定详细的灭火演练方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人员,并对火灾进行有效控制。

2、人员管理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参与活动的人员能够有序、安全地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

因此,在宗教活动期间,应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和离开的具体流程、人员身份审核机制等。

3、建筑物维修为有效减轻建筑物安全风险,需建立科学、有效的建筑物维修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安全。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寺庙的管理,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规范寺庙内部的各项活动,保护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依法设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宗教寺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

第三条寺庙是宗教信仰场所,须遵循宗教教义,保持宗教统一和教风清朗。

第四条寺庙管理应尊重信教人士的宗教文化习俗和传统,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条寺庙应当尊重和维护基本国家法律法规,听取政府部门的管理意见,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寺庙管理应依法合理合法地确立规章制度,建立约束信教人士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寺庙的基本管理第七条寺庙应当按照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教义,制定相应的祭祀仪式、日常活动等规范。

第八条寺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文化交流等,严禁在无关人员进入寺庙,随意打扰宗教活动。

第九条寺庙管理不得借教义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开办商业性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信教人士收取财物、劳务。

第十条寺庙管理应当统筹调动寺庙资源,合理利用寺庙财产,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各项设施和财产的保护。

第三章寺庙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寺庙应当依照宗教教义选拔宗教人士,符合资格的僧尼道士等宗教人士应当经过宗教团体认可。

第十三条宗教人士应当尊重信教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人士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信教人士的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宗教人士应当严格遵守宗教教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卷入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寺庙应当对宗教人士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严格要求他们遵守宗教教义和宗教职责。

第四章寺庙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寺庙的经济资源安全。

第十七条寺庙经济资源主要来源于信教人士的捐赠,应当明确捐赠的用途和管理方式,严禁挪用捐赠资金。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信教人士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寺庙管理应当依法纳税,合理利用财产,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违规投资、经商。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宗教活动管理行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及地方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活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公正服务的原则,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宗教活动管理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五条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活动的登记、审批、监督、服务、法制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宗教组织第六条宗教活动应当以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道观等宗教场所为主要依托进行,举办禅修、法会、学经、宗教教育等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登记号码,并于登记后规范运行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宗教组织可以组织巡礼、朝山、善举、宗教节庆等宗教活动,但必须经过相关宗教管理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九条宗教组织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保证活动的安全,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宗教僧尚第十条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各宗教派别应当依法依规派任僧尼、道士、牧师等宗教人员,具有相应的宗教资格和宗教道德。

第十一条宗教人员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恪守教规,不得进行不当宗教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宗教人员应当依法宣扬宗教教义,进行宗教教育,不得进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三条宗教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宗教活动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保证场所的清洁、整洁和安全,符合宗教活动的要求。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宗教极端活动,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和庵堂、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的管理。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和干涉。

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由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教规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第八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机构)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农场)办事处的意见;(四)有关宗教团体的意见。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保障教会工作人员、信徒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教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会所有活动场所、设施及信徒。

第三条本教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教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教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活动场所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各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各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教会举办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教会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五条教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关爱。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教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督教安全工作预案

基督教安全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确保基督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结合基督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基督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场所安全无事故。

2. 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形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基督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学生宿舍等基督教相关场所。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基督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督教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基督教活动场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五、安全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

2. 制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 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场所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建筑结构、安全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宗教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七、消防安全管理1. 配齐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对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4. 制定消防安全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

2.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3. 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教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宗教信仰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教堂作为宗教活动的场所和组织的中心,其管理制度更是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街道教堂来说,管理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能够保证教堂内部的秩序和安全,更能为教会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本文就街道教堂管理制度展开探讨,以期为街道教堂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管理目标街道教堂是基督教信仰的圣地之一,教会在宗教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街道教堂的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障教堂内部秩序:确保教堂内部的秩序和安全,保证信徒可以在安静、整洁的环境中进行宗教活动。

2. 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为信徒提供完善的宗教服务,包括礼拜、婚礼、葬礼等。

3. 保障财务管理:确保教堂的财务管理合规,保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4. 推动社区服务:为社区提供宗教服务,推动社区发展。

5. 传承宗教文化:对教堂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宗教文化。

三、管理内容1. 教堂内部秩序管理(1)制定和完善教堂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教堂内部的秩序管理标准和规定。

(2)建立教堂内部巡视制度,加强对教堂内部环境的监管和管理,保证教堂内部的整洁和安全。

(3)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教堂内部的安全和信徒的安全。

2. 宗教服务管理(1)设立完善的宗教服务部门,包括礼拜管理、婚礼管理、葬礼管理等。

(2)定期举行宗教活动,包括礼拜、圣歌颂唱等,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

(3)配备专业的牧师和管理人员,提供完善的宗教服务。

3. 财务管理(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堂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对教堂的财务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

(3)加强对教堂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4. 社区服务推动(1)积极推动教堂参与社区服务,关心弱势群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组织各类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

(3)与社区其他组织合作,推动社区发展。

5. 文化传承(1)加强对教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开展相关文化传承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教牧管理制度

教牧管理制度

教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牧管理,保障教牧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教牧机构,包括教会、宗教团体等。

第三条教牧管理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教牧工作效率,促进教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教牧管理应坚持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规管理、依律管理。

第五条教牧管理应遵循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教义和传统,尊重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文化,保护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教牧管理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扶持宗教领袖和义工,促进宗教活动对社会的正面影响。

第七条教牧管理应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监管,防范宗教极端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对社会稳定的危害。

第八条教牧管理应加强教宗接待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信众的宗教需求。

第九条教牧管理应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教牧管理应加强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促进宗教文化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教牧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教牧机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教牧机构应依法进行组织管理,设立合规的管理机构和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教牧机构应健全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宗教秩序和规范,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宗教人事管理制度,选拔、培训和管理宗教人才。

第十七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宗教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八条教牧机构应加强对信徒的管理和引导,帮助信徒解决宗教信仰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九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宣传教化制度,提高宣传教化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条教牧机构应加强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扶持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教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宗教事务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教牧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教牧人员应遵守宗教教义和规范,恪守道德规范,做到言行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

出纳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奉献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
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