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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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规范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政府购买辅助性服务工作,加强对设计技术审查购买服务供应方及其提供的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设计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向社会组织购买辅助性服务实施方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考核、清退,技术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使用,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评审会议的组织召开和评审成果的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职能是指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技术审查
职能。
第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管理各自权限
内的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组织购买服务和专家评审成果的使用,并对购买服务的供应方(以下简称供应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供应方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选派专家并组织设计评审。主要包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发出专家邀请函、将设计评审通知送达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到工程现场查勘、组织评审活动、提交评审成果、将专家考核结果转达专家个人等。
第五条供应方及其提供的专家应自觉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
开展技术审查活动。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我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库在供应方自有专
家库的基础上根据专家业绩遴选设立,各区可采用市级技术审查专家库,也可以自行建库。
第七条市水务局负责市级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办理评审专家的入库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核定专家库中适宜担任专家组长的人选名单;
(二)根据供应方对专家的考核,核准清退专家。
(三)修订技术审查规章制度;
(四)负责技术审查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包含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指导各区做好系统的操作和查询工作。
第八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水务局职责负责区级技
术审查专家的入库和清退等工作。
第九条供应方负责技术审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录入到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
(二)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并录入系统;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对新入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培训;
(五)制定具体评审项目专家及专家组长的选择及回避制度;
(六)确定设计评审会议场所、时间等,通知各相关方与会,做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八)监督、督促专家按评审要求及时提交评审成果。
第十条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购买服务的
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涉及专业和技术难易程度等调整为3人或7人。
第十一条入选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师资格;
(二)熟悉有关技术审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具有与之相关的从业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管理,能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独立胜任技术审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参加设计评审的时间。
第十二条进入我市技术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应由供应方提供以下资料送市或区购买服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佛山市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含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大1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背面工整标注姓名)及相片的电子档1份。
以上资料由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应方各持一份。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进行项目技术审查时,应了解技术审查的责任,熟知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签署专家设计评审承诺书。
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设计技术审查内容的培训;
(二)依法接受评审邀请,担任技术审查成员;
(三)阅读、研究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四)对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五)对设计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设计单位作出解释;
(六)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八)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技术审查方式方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前签署《工程设计评审专家承诺书》;
(二)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技术审查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设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方案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设计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要求撰写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审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升专业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