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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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
1.旅行社出境旅游资质及申请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处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3.旅行社经营限制
《旅游法》
4.门票规定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的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该提前6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个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切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5.网络旅行社经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表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6.旅游者与旅行社解除合同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
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由旅行社承担。
7.旅游住宿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铬铜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
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8.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引发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
约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9.法律责任(看书)
10.旅游投诉规定
(1)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处理机
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2)旅游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节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导游管理办法及计分管理
(1)导游证申请条件
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是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
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
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
一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
人员。
这类人员是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这类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的。
(2)扣分细则
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行为有: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民族尊严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或损失的。
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收取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者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救助的。
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有: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记分卡;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或者民族风俗的。
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有: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仪表、着装不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3)导游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导游人员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旅行社的接待计划
7导游人员应当注意旅游者的人身、财务安全
8导游人员不得从旅游者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9导游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合同法》
一、不可抗力及后果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分
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水涝、洪灾等,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
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它只有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履行之后,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也不能称为免责事由。
合同的订立:又称合同的签订,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且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照《合同法》规定的各种条件来订立。
合同主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是有所区别的。
合同的变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谓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作出的修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协议解除和
法定解除两种。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
《食品安全法》制定目的: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和兴旺发达。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包括旅游者在内的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了《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要执行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要行政执法机关,
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结社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案例一
2003年8月乌鲁木齐市份质监所接到王先生对于A旅行社(属乌鲁木齐市管辖)的投诉:
1、参加天池一日游,但车辆在路上坏了两次,原计划18:00返回结果却到了23:00;
2、因在车上和另外一名乘客发生争执导致在途中加油时被几名青年拦车殴打;
3、导游没有讲解且没有保护自己。
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一字画社老板甲(甲曾在B社工作)利用B社盖有公章的合同与王某签订天池旅游合同,在旅行社签字处写上A社名称,并开具了字画社的财务收据,而实际旅行安排却是交由C社操作。
案例二
于1987年12月出生的李明在乌鲁木齐工作。
2004年“十一”前他想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大连北京双飞7游”3890元/人(10月1 -7日)。
9月22日因生病,他委托他的同事刘军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交了600元定金。
9月30日李明因为单位工作临时调整无法参加旅游。
案例三
4月10日某地接社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向当地一家三星级宾馆发出订房传真,要求预订5月1日-4日期间47人共24间客房,房价、标准按照以前的协议。
宾馆当天回传,称无法满足地接社全部要求,每天只能安排15间客房。
传真收到后,地接社未作出答复。
据该地接社订房人员回忆,4月中旬旅游公司曾电话与宾馆确认,并得到宾馆肯定答复。
5月1日,47位客人如期而至,宾馆以地接社未确认为由,只提供
15间客房。
地接社被迫为其他17位客人再订房。
时值黄金周其他宾馆也无房,直到22点也没有合适的房间。
不得已临时入住一家五星级宾馆的总统套房和普通套房,但还有部分游客睡地铺。
随后的游程中,地接社为了安抚游客给予了相应补偿(加餐、景点)。
至此,一共额外付出1万多元。
地接社遂投诉质监所,协调无果,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1万元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