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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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

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如何写,货物买卖发生纠纷上到法庭哟啊准备好答辩状,下面小编带来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佛山市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甘肃兴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x)七民初字第201x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答辩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答辩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愿意购买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

出现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201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201x年12月7日才开拆发现损坏,因原告不及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帮助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其一,三把椅子系轻微损坏,可以修复,退一万步,即便不修复并不影响龙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其二,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答辩人也不可能预料讼争事件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退货和返还货款及所谓的延误使用商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原告在讼状中称用于公司开业,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备消费者资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着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答辩人从订立合同至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承诺负责维修,事至如今,答辩人也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佛山市南海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曼

201x年4月27日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电话:0311 ********

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

电话:0318 *******。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7422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1x年开始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如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 201x J033的合同标的物为变送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四次共给付了原告货款70。5万元,尚欠原

告货款1x。5万元;2、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 201x J034的合同标的物为电动执行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4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6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8。2万元;3、201x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JRD 201x J035B的合同标的物为仪表成套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56。7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3万元;4、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 201x J036的合同标的物为节流装置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9。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9万元;5、被告还向原告购买了总价款为12。8203万元的备件,但只给付了原告10。096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242万元。

以上五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为787422元。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曾于201x年8月31日发出询征函,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于201x年2月28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7422元。

原告认为,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

现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

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87422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联系电话:1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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