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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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 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与其他救济形式的共性 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差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

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学-思考与练习答案DOC

民事诉讼法学-思考与练习答案DOC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填空题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二、选择题1.B 2.A 3.C三、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答: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2.民事诉讼法答: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以及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行为答: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事件答:民事诉讼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商品学概论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6.诉讼标的答: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7.诉的合并答: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有联系的独立的诉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8.诉答: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9.诉权答: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四、简答题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诉讼以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其诉讼目的是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不同于私力救济,民事诉讼有人民法院的参与,且受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调整,具有公权力。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和执行,其审判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国家权威性。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张某处以800元的罚款,张某对此不服,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A.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D.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所以,B项正确。

知识模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甲因故被一审法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甲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认定基层法院采取措施不当,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应由中级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法院自行纠正B.可由中级法院书面通知基层法院予以纠正C.由中级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D.中级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因此。

C项正确。

知识模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中,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且案情需周某到庭才能查清,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D.张某诉吴某侵权一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2条规定,适用拘传的条件是:(1)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即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两次传票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点(1)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审判阶段,又可以适用于执行阶段;(2)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并不限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只要案外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从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拘传的概念 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的适用程序 训诫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的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讼的行为这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如果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打算而没有实际实施,或者尽管实施了但不足以妨害民事诉讼,都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程度上看,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经很严重,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而不再处以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民事诉讼法作业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作业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作业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6分)1.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会和冲突,是()A.最有效的手段B.最方便的手段C.最直接的手段D.最迅速的手段2.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其客体()A.仅为案件的事实B.仅为诉讼的指挥C.仅为实体权利的请求D.为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A.完全是一样B.完全无关系C.既有联系,又有区别D.只有区别,而无联系4.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A.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原告信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5.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包括()A.提供证据B.提起诉讼C.进行辩论D.请求调解6.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只限于()A.本人生病住院B.本人因公出差C.本人有特殊理由D.本人不能表达意志7.民事诉讼中看管被拘留人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司法局8.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诉讼的争执无重大原则性的()A.变化B.矛盾C.分歧D.意见9.对妨民事诉讼的个人罚款时,罚款金额在()A.一百元以下B.一千元以下C.一万元以下D.三万元以下10.人民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的期间为立案之日起()A.3日内B.5日内C.10日内D.15日内11.地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A.可以上诉B.不可以上诉C.可以申请复议D.只能另行起诉1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件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使用()A.判决B.裁定C.决定D.通知13.破产程序中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A.一年B.二年C.三年D.六个月14.离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A.裁定中止诉讼B.裁定终结诉讼C.延期审理D.判决离婚15.执行程序是一种()A.独立的程序B.依附程序C.半独立的程序D.又独立又依附的程序16.关于人民调解,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说:()A.有效方法B.必要方法C.重要方法D.可行方法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七、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 取得有效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 开始的执行程序,就其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3.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 4.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取得有效的执行根
三、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指
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的一种措施。 该措施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 在此情形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对被执行人拒 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 强制和教育手段,作用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指定 的行为,其并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被执 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第一,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 作出裁定。
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 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且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 参加。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 债务的价值相当。
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一 次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予以执行的措施。
(一)扣 留
扣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的向储存有被执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圣才出品】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间的作用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顺延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送达 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转交送迭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效力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 申请错误的赔偿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的范围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诉讼费用概述 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 司法救助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期间与期日1.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期间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期限,广义包括期限与期日。

2.期间的作用(1)有利于促使各诉讼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诉讼行为,保证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3.期间的种类以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把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以期间设定后是否允许变动为标准,可以把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法定期间①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②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除法律本身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例外情形外,无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参与人,都不得任意改变。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该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指定期间①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在民事诉讼中,法定期间是主要的,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 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圣才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圣才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所进行的运用证据的活动。

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称作证明对象,也称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证明对象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的作用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 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概述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意义①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定了证明对象,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意味着事实审查范围的划定和审理对象的明晰。

2.证明对象的范围(1)广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方面:①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②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

③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辅助事实。

④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诉讼程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⑤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⑥特别经验法则。

(2)狭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仅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谈论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

3.无需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

包括生活常识、习俗、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和事实上推定的事实。

有两点需要说明:①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提事实存在进行证明。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受案范围与管辖(一)受案范围我国法院主管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2.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二)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当事人概述和共同诉讼人(一)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二)共同诉讼人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2.种类【例题·多选题】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A.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B.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C.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D.当事人双方均为2人以上E.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3)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选项D错误。

选项E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必备条件。

(三)民事公益诉讼五、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一)第三人1.概念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部分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

2.种类(二)诉讼代理人1.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个人总结的民诉笔记

个人总结的民诉笔记

民诉背诵版笔记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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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3.1 起诉和答辩
3.1.1 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起诉和口头方式起
诉。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 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1.2 答辩 简易程序的答辩方式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以口头或者书面的 方式进行答辩。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 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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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4.3 小额争议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类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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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中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4.4 小额诉讼程序的规范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程 序的特殊规定,因此,没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程序问题,首先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因为小额诉讼属于简易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 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部 分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应《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中的相关 规定。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也是如此,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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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
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
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
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4)达到的效果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违反程序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手段,与受到处理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的实体法上的责任无关;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对于行为人今后可能受到的刑罚有直接的关系,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逮捕、拘留的时间应从刑期中作相应折抵。

(5)种类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执行程序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中。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所采用的,既可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可适用于执行阶段。

4.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1)性质
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障碍的强制手段。

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具有法律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

(2)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

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履行诉讼义务。

③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法律确立这种惩罚性措施的目的就在于使诉讼过程顺利推进,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而偏要行为的主观心理。

行为人的意图就是要使诉讼发生障碍以达到非法目的。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妨害和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破坏了诉讼秩序或者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时,才必须对其加以排除和惩罚。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依法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专指特殊类型案件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②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任何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干扰或者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本案财产所采取的措施,此措施须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条件。

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已采取措施的财产,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实施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①恶意诉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或意图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无根据之诉的诉讼行为。

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所进行的虚假之诉,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所实施的规避执行的行为等。

②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的存在可能成为少数人可资利用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扰乱了审判秩序,也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效益价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浪费了司法资源。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6)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以追索债务的行为。

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索债务的,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必须到庭的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注意:除了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适用拘传外;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②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③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适用程序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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