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与政策(三)(2010年新版)
2010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0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1.养老保险可跨越省转移新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去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去年人均水平提高10%,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而包括农岷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胯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2.电视剧每次插播广告不得超过90秒新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3.汽车真实油耗须明确标注新法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2009年8月6日,工信部公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今起,消费者在购车时,将会看到一个粘贴于车上的实际油耗数据,一款车究竟是省油还是耗油,看过标识一目了然。
据介绍,规定要逑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包括国产和进口车型),在销售时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油耗量。
4.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管无关的活动新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今起施行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法
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该法修订了原有的社会保险法,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扩大参保范围: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全体劳动者、城乡居民、农民工等,扩大了参保人员的范围。
2. 调整社会保险制度:修订法案加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的程序,提高了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3. 增加社会保险待遇:法案提出了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的目标,并对退休金、医疗保险待遇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通过2010年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010年新法律条文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文 号:津劳局[2001]319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35部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福建省
福建省航道条例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湖南省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广东省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粤府令第1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
海南省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源自第32号重庆市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35部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1月1日,共3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6部,地方级法规19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法释〔2009〕21号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
公安部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10号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2010年法律法规清单
2000.3.31 2003.10.28 1998.03.01 2004.07.01 1996.10.01 2001.10.27 2008.1.1 2005.2.1 2004.1.7 2009.6.1 2001.9.1 94.10.8 1991.10.1 2008.6.1 2009.1.1 2000.3.20 1998.1.1 2008.2.1 2008.5.1 2007.9.1 2010.3.1 2007.10.9 2005.6.5 2002.5.1 2000.4.17 1997.9.21 1992.7.1 1995.8.1 2002.6.1
2007.7.1 2000.9.1 1997.1.1 1997.1.1 1997.7.1 1996.10.1 2002.1.1 2002.1.1 1989.12.10 1995 2005.4.1 2008.8.1 1999.5.3 2011.1.1 2002.3.15 1995 2002.11.15 2002.11.15 2004.04.19 2004.10.25 2006.10.1 1990 1999 2009.2.1 2005.11.01
适用部门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98-1-1)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镇江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02-6-1)
2010年新颁布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那些
2010年新颁布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那些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
该法的第一章总则涉及有工伤保险原则规定,并在第四章专门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法律条款。
法规与国务院文件1. 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0〕2号),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国务院副秘书长肖亚庆担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2.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就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
该意见中的“(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条款规定:“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2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要求。
该意见中的“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条款规定,对产能过剩行业要严格安全生产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2010国家政策
1.21
国土部
申报住宅用地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15
国土部
公布各地住房供地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自住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优先供应,确保三类房供地不低于70%。
4.17
国务院
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
央行上调准备金率
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12.10
央行上调准备金率
12月10日傍晚,股市一周交易结束,次日,重要的宏观数据出炉。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2.25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11.23
住建部
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原计划的580万套大大增加。
(二)2010年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
10.20
住建部
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
11.2
住建部、财政部、
央行、银监会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0年新国十条
2010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 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2010新增法条
2010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一中国首部为驻外外交人员“量身制定”的法律里,“年满二十三周岁”被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四条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010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
2010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l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4月24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
2010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新)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新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几部重要法律和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开始施行。
几部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进一步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驻外外交机构履行职责和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提供了依据。
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010年出台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办法有哪些
2010年出台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办法有哪些第一篇:2010年出台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办法有哪些2010年出台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办法有哪些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0-11-9 08:36 | 提问者:冯秀颖最佳答案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2009年人均水平提高10%,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手机取消漫游主叫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实行单一计费方式,降低资费水平,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将取消现行叠加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取消现行叠加收取的漫游主叫通话费。
据有关电信企业测算,这些措施每年可为手机用户减负逾60亿元。
旅行社最高赔付80万元酝酿3年之久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目前比较难界定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每人赔偿限额也从目前的9万元提高到最低20万元、最高80万元。
新车须贴标注明油耗《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汽车购置税延续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2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事实上,国务院已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
而去年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享受减半即5%的优惠税率。
2010年国家发布的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
2010年最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整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0)5号【颁布时间】2010-01-28【生效时间】2010-02-01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确定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通知》确定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最高标准,即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详见:/flwk/show.php?file_id=1411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9)20号【颁布时间】2009-12-14【生效时间】2010-01-04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2010年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新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一版)
(共收集87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收集时间:2010年3月19日
第 1 页,共 4 页
第 2 页,共 4 页
第 3 页,共 4 页
2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987.07.01 3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991.07.01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08.01 5GB 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992.10.01 6GB/T 15098-19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1995.01.01 7GB/T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6.02.01 8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0.04.01(3)气体安全类
1GB 4963-19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985.11.01 2GB 16912-1997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1998.02.01 3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990.12.01 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1)防毒类
1GB/T 12331-1990 有毒作业分级1991.01.01 2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5.12.01(2)气温异常防护类
1GB 935-1989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1989.10.01 4.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1GB 8958-206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2006.12.1 2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199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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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条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条法律考试中心组编若羌县商业街出版社目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7)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决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3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1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8)最高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0)两高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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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010年新增法规法律与政策(二)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2010年新增法规政策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28号);7.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9.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10.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73号);11.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三、内容辅导第一部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
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
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
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
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
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
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
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
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例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规定, ( )。
A.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组织编制“两图一表”B.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应严格审批手续C.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D.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E.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答案:ACE解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