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合同诈骗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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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控告状
控告人: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市
联系电话:139-****-****。
被控告人:郭**,男,岁,汉族,现任**省**市*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住某省*市*族自治县。电话:
被控告人:陆**,女,岁,汉族,无业,住。电话:
被控告人:孙*,男,岁,汉族,无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局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郭*、陆*、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回控告人因受诈骗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被控告人赔偿其合同诈骗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于20**年*月*日,被控告人陆*和孙*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夫妻的身份,由被控告人郭*隐瞒陆*和孙*假夫妻以及孙*假名的事实与控告人签订了“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先后骗取控告人人民币100万元。基本事实如下:
于2012年5月份、时任*市*族自治县*乡副乡长兼任*乡大阳村书记兼任村主任被控告人郭*,对控告人说“他朋友在该村承包了400亩荒地无力经营要转让,转让费100万元”。控告人同意后,被控告人郭*于2012年6月18日以对方要定金为名,被控告人郭*领着控告人到*县建行,由郭*提供假名的孙*账号打入了50万元;在此之前,被控告人郭*以给控告人办成此事又拿走了50万元。
于2012年7月3日,被控告人郭*又叫控告人带现金10万元去沈阳跟陆*和孙*假夫妻签合同,剩下的40万元由被控告人郭*给付、当时也没有给付,至今被控告人郭*还差10万元还没有给控告人;后来在公安机关得知被控告人孙*是个隐瞒事实真相的假冒货。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陆*签完合同后,对“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的地界进行了实际测量:该地不是400亩,只有85亩。当时,控告人就要追究被控告人郭*、陆*、孙*等三人利用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被控告人郭*已经提升为*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了,便组织以谢*等一些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打击和施压、并到控告人仅有的85亩四荒地里进行栽树苗强行占地。当控告人制止时,被控告人等又在捏造和编造控告人破坏林业的事实,将控告人刑拘了34天。使控告人蒙造痛怨的同时,并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将近1000万元,后果十分严重。被控告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承包了400亩荒地的事实和转让费100万元的事实”、欺骗控告人,与其签订承包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控告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省*市公安局
报案人:
2014年*月*日
附:证据线索:
1、证书:《四荒租赁合同转让协议》1份;
2、*县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四荒地图1份。